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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利息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0
专题名称:
利息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63.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利息所得税是对个人和企业所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4月,财政部下达《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1.凡有下列利息所得之一者,均依率计征利息所得税。一是储存金融业存款利息所得;二是购买证券公债及公司债利息所得。有奖储蓄之中奖奖金超过原储蓄额部分以及寿险被保险人满期领受之保险金超过原保险费总额部分均视为存款利息之所得。2.免征范围:教育、文化、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其定期存款利息全部用于本事业以及银钱业放款及银钱业总分支行或同业间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3.税率为10%的比例税率。4.税款采用扣交征收的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在结付利息时扣下税款代为交库,如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除限日追缴外,并按日科以应纳税款3%的滞纳金。同年7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调整税率,将利息所得税的税率减为5%。10月,省税务局制定《福建省厂商扣缴股东或职工存款利息所得税须知》,明确支付利息之厂商为扣缴义务人,以加强征收管理。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施行《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确定为三个部分:1.存款利息所得,主要是公私银行、钱庄、邮局储蓄部、信用合作社等所吸收的各种存款。2.公债、公司债及其它证券的利息所得。3.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免税范围增加了投资于企业的股息所得;工农个人间相互借贷的利息所得和每次利息收入不满0.5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利息。税率为5%,滞纳罚金为1%,1952年7月又降低为0.5%。 1959年,由于储蓄存款利率的降低,征收对象日益减少,从当年1月起停止征收。从1950年至1958年,福建共征收利息所得税225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0.1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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