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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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88
专题名称: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57.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开征于民国27年(1938)12月。课征范围,一是营利事业超过资本额20%以上的利得,二是超过财产价额15%以上的财产租赁的利益。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营利事业过分利得税税率分6级,自10%起至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者按超过额征50%止。财产租赁过分利得税税率亦分6级,从10%起,至利得额超过财产价额6%的按超过额征50%止。民国32年2月,为适应物价上涨,修订了税制,营利事业利得额在资本额20%以上至35%的,税率不变;利得额在资本额35%以上至100%的,用增添税率分级的办法酌增税率,利得额在资本额100%以上的,税率改为60%。 抗战胜利后,从民国36年(1947)1月起改办特种过分利得税。按当时营业税法的分业办法,选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五业为对象,依据当时利润标准约为五分(即利得额合资本额5%),规定利润在六分(即合资本额60%)以上者始予课税。属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而其利得全部用于本事业的予以免税。税率采超额累进制,分13级,最低10%,至利得额超过资本额50%以上者按超过额课60%止。利得额的计算,准用所得税法关于所得额的规定,但已纳或应纳的所得税在计算时不予扣除。资本额的计算也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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