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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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87
专题名称: 综合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57.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民国35年(1946)4月开征综合所得税。以个人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者为课税对象。税率分为12级,最低税率5%,至所得总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者就超过额课税50%止。综合所得税的计算,以合并个人全年各种所得为所得总额,但减除下列开支:(1)共同生活之家属或必须扶养之亲属每人10万元。(2)家属中中等以上学校学生每人5万元。(3)已纳的各类所得税及土地税。共同生活的家属如有直接所得的,所得按3/5并入户主计算。民国37年2月,起征额为每年综合所得额超过3亿元者,宽减额为扶养亲属每人1500万元,教育宽减额每人500万元。税率10级,自5%至50%超额累进。4月,改为由5%至40%的超额累进制,起征额及累进税率的课征级距,在年度开始前制订公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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