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给报酬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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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84
专题名称: 薪给报酬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56.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民国25年(1936)7月开征。实行超额累进制,以所得多寡为累进标准。每月平均收入自30元至60元者,每10元课税5分,依次累进,以超过额每10元课税1.2元为最高限。抚恤金、养老金、赡养费、小学教职员薪给以及每月所得平均不及30元的免税。 民国32年(1943)7月修改税率,规定每月所得满100元的,始课税1角。每月所得1500元以下者税率不变,每月所得超过1500元的,才随所得增加逐渐提高税率,以超过10元课税3元为最高限。民国33年将薪给报酬所得分甲乙两项征收,甲项为公务人员,由各机关于甩终发薪时,根据薪饷名册计算税额,汇送当地国库或代理机关。乙项是自由职业者,税额分5级,由个人向公会申报,公会评定,征收机关最后核定。民国35年6月,再度修订税率。甲项为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每年计算一次,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者,就超过额谭3%,分10级累进,至所得额超过320万元课20%止。乙项为定额薪给报酬所得,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者,每超过1000元课7元,也分10级累进,至所得额超过24万元以上者每超过1000元课100元止。民国37年4月,将甲项税率定为3%,乙项税率定为1%,零加2%至4%的超额累进税,即每月所得在金元券40元以上,150元以下者,就超过额课10%起,分4级累进,至所得额在金元券600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课4%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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