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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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82
专题名称: 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33.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所得税是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福建省1950年1月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是:(一)凡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业,均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但对公营企业另定提取利润办法,不再征税。对于国家专卖、专利事业和贫苦艺匠,家庭副业以及非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均免征所得税。(二)所得税实行全额累进,税率从5%~、30%,共分14个级距:全年所得额未满100元(已折新币),税率5%;100元以上未满150元,6%;150元以上未满200元,8%;200元以上未满300元,10%;300元以上未满400元,12%;400元以上未满600元,14%;600元以上未满800元,16%;800元以上未满1000元,18%;1000元以上未满1300元,20%;1300元以上未满1600元,22%;1600元以上未满2000元,24%;2000元以上未满2500元,26%;2500元以上未满3000元,28%;3000元以上30%。(三)所得税的减征,根据工轻于商,有利于国计民1的行业轻于不利或少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的政策,区别对待。减征40%的是矿冶、电、交通工具制造;减征30%的是化工、电工;减征20%的是农具、文教卫用品制造等;减征15%的是印刷、橡胶等;减征10%的是手工工具、修理等业。 1950年12月,调整课税所得额的级距,级数增加为21级,税率仍保持5%至30%。 1951年10月,为对新成立的合作社给予鼓励,凡1950年8月1日以后成立的合作社,自成立之月份起,免纳所得税一年。1950年7月31日以前成立的合作社,免纳所得税半年。1953年1月,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纳所得税的规定,并将原来随同所得税征收地方附加合并到所得税率征收。合并后的税率最低为5.75%,最高为34.5%。 1955年11月,财政部对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凡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得税减半交纳两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社、手工业供销生产社、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手工业生产小组,所得税减半交纳一年。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得税可在两年的期限以内,给予减税待遇。执行中,福建省对195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一律给予减免优待。1955年1月1日以前成立,经批准免税的手工业合作组织,给予优待。凡免税期间未达一年者,继续免一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社、手工业供销生产社(小组)、手工业生产小组,1955年以前免纳所得税期间已达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其1955年度的所得税不再减免;如1955年以前免纳所得税未达半年者,应继续给予免足半年后照纳所得税。1955年以前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合并或改组者,视合并或改组情况核定。 1956年4月对公私合营企业交纳所得税规定:私营企业在合营以后,不论是否采取定息办法,1956年仍照征所得税。9月又规定,从当年起,不论定息与未定息户,都可按主管业务部门审定的会计年度决算交纳所得税。1957年11月规定: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合并后,不论企业财务制度如何改变,仍视为公私合营企业,照征所得税。如挂国营与合营两块牌子的,其预算收入和支出均按国营企业处理的,可不征所得税。 对合作商店交纳所得税问题,规定:(一)合作商店的营业收入额或收益额超过起征点的应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二)合作商店的所得税,扣除工资、各种必需费用及营业税款后,所得无多,可就其应交所得税额30%幅度内予以减征照顾。(三)合作小组交纳营业税后不再交纳所得税。(①省财政厅《关于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课征工商业税问题的通知》,1956年7月30日。) 供销合作社交纳所得税问题。1956年4月规定,除依税法征收所得税外,还要附征一部份积累上交财政。附征办法是:(一)省(市)社附征比率为30.50%。(二)县社或相当于县的市社附征比率为17%。(三)基层社附征比率为14%,但全年所得额不满5000元的不附征,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只附征10%。(②③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自1956年起对供销合作社采取随同所得税附征的办法提缴一部分积累支援国家建设的联合通知》,1956年5月24日。)1957年5月,将各级供销合作社交纳的所得税和所得税附征,改按综合计算率执行:全年所得额不满3000元的,综合计算率为30%;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综合计算率为50%;全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综合计算率为60%;全年所得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综合计算率为65%;全年所得额在50000元以上,综合计算率为70%。②③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自1956年起对供销合作社采取随同所得税附征的办法提缴一部分积累支援国家建设的联合通知》,1956年5月24日。)1958年4月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从1958年度起停止执行所得税制度,改按利润上交并实行利润分成。 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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