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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营业税
知识类型:
税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79
专题名称:
营业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28.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营业税是对固定工商企业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目。1950年1月,福建省规定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按营业总收入额计算征收的有:工业26个行业,税率从1%~3%,共分五级;商业17个行业,税率从1.5%~3%,共分四级。按营业总收益额计算征收的有26个行业,税率从1.5%~6%共分七级。按佣金收益额计算征收的有6个行业,税率从6%~15%共分五级。征收方法:一是会计制度健全的,可采用自报查帐,依率计征;二是不具备上述条件,则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议,结合调查资料,依率计征;三是较小业户,则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的方法。 1950年3月规定公营企业应纳之工商业税,属于营业额计算部分,由纳税单位就地交纳营业税。国营银行、铁道、邮政、电讯、航空及其它同性质的国营事业,按其营业总收益额1.5%计征。公营轮船业税率为2.5%,后改2%。 1951年10月规定:凡依法组织起来的供销、消费、生产、信用、运输等合作社、联合社及其领导下的合作货栈、工厂、作坊以及机关、学校、工厂及公私团体的消费合作社,均应交纳工商业税。供销、消费合作社的营业税,依营业总收入额2%税率交纳,其它各种合作社的营业税,均按所属行业,依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合作社应纳的营业税,一律按税额减征20%,其所得税则分别不同情况,免纳一年或半年。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原不纳税的个人小生产者组成的合作社,免纳工商业税三年。有上下隶属关系的合作社,按原价(进货成本)相互拨货,免纳营业税,其有手续费或差额收益的,按收益额依6%税率计税。非上下级系统关系的合作社间,相互销售货物,按销货额计税。如系委托性质,按收益额计税。合作社受国营贸易委托代理购销,收取手续费的按收益额计税;以市场价格销售的,按销货额计税。合作社接受政府委托代为购销,不加利润,免纳营业税,其有差价或手续费的,仍按收益额计税。 1953年规定,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批发或零售时,仍照纳营业税。代购、代销或包销,按进销货计税。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20%的优待规定。合并后的营业税分级税率是:工业1.5%、2%、2.5%、3%、3.5%五个等级;商业2%、2.5%、3%、3.5%四个等级;收益行业2%、2.5%、3%、3.5%、5%、6%、7%、10%、15%九个等级。凡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私营批发商不纳营业税,对小型工业户给予税收上照顾,一律按商业税率计征,不征工业的营业税,其产品为货物税应税货物的,不再征营业税。 为了配合手工业及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福建在税收上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如原纳税的手工业与原不纳税的手工业组成合作社,仍按组织合作社以前的税额纳税或不纳税。原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纳工商业税三年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至1953年尚未满期,如在发展的中途,参加合作社的新社员中有原纳税的个体小手工业者,其成员比例在25%以上者,应照纳工商业税,不满25%者,仍可免纳工商业税。对于1953年以前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因不符合税法规定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其原纳税成员比例虽不满25%,如经营无困难,则仍应纳税,如原纳税成员比例虽超过25%,但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在本年内给以营业税折扣交纳或免纳本年度所得税的照顾。(①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小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纳税希按中央税务总局、全国合作总社联合通知执行》,1953年11月14日。)随着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1955年11月又规定:(一)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自开工生产的月份起,营业税减半交纳一年,所得税减半交纳两年。营业税自第二年起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交纳,对个别经营仍有困难的合作社,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可在应纳营业税税额的20%范围以内酌情再给予一定期间的减税优待。1957年2月修改为:(一)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小组优待期限已满,对个别经营有困难的,经当地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可在不超过一年的范围内,酌情再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照顾。(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手工业供销生产社、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手工业生产小组,自开工(开业)的月份起,第一年营业税减征20%,所得税减半交纳,自第二年起,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交纳。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小组,自开工生产的月份起营业税减半交纳一年,所得税减半交纳两年。(三)对于某些人数多,产值低和经营有困难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手工业生产小组,在它们成立后的第一年内,如果每一社(组)的经营收入额或者收益额,按每个社(组)员平均计算,尚不满当地私营小型工商业户交纳工商业税起征点的月份,可以免纳营业税。 对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大、小型工业的划分,省人委规定了四个条件:(一)生产设备完善,在同行业中有显著区分的;(二)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人数在10%以上的;(二)全年营业额在30000元以上的;(四)行业利润较厚。(①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税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55年12月6日。)凡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者为大型手工业社。 1957年8月,省人委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交纳工商税问题又作出规定:(一)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在优待期满后,如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继续给予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的定期优待。(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成立满一年后,除少数情况特殊、利润较高的社,可按大型工业课税外,对一般社在不影响同业机器生产的原则下,可暂缓改按大型工业课税。对已改按大型工业课税的,如纳税有困难的,亦可根据上述原则,改按小型工业纳税。(三)对手工业合作社营业税起征点,除第一年按社员人数平均计算外,第二年可改为每月营业额300元或收益额100元,如经营上仍有困难的,亦可继续给予定期优待。(四)对个别手工业中的某些行业,如已改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影响手工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的可仍按货物所属行业税率征税。(②省人民委员会《对当前税收中几个问题的规定》,1957年8月22日。) 1957年3月,省税务局、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社决定,对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在开工头一年内,营业收入额或收益额,按每个社(组)员平均计算,不满起征点月份,免纳营业税。(③省税务局、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头一年按社(组)员平均计算,不满起征点月份免纳营业税,已征税款应分别退还的联合通知》,1957年3月12日。)但对鞭炮、锡等手工业合作组织不予减税优待。(④省财政厅1956年3月16日函复省税务局。) 在私营工商业方面,1956年8月,省人委规定:(一)公私合营工厂,在并厂之后统一核算盈亏的,应该按照大型工业交纳营业税。(二)公私合营商业批发单位批发工业品,不纳批发营业税,但是批发属于加工收回的商品,除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外,仍应交纳批发营业税。公私合营商业批发单位批发农产品给本系统的批发单位,不纳营业税。凡是批零不能划分的,一律按零售纳税。国营商业委托公私合营商业代购、代销、代批,除由委托单位照章纳税外,代理单位仍按照手续费收益交纳营业税。公私合营商业经国营商业部门批准,委托私营或公私合营商业代购、代销、代批的,也按代购、代销处理。(三)合作商店应分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如果经营有困难,所得税可以在30%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合作商店的营业税税率,凡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按3%税率计征。服务性行业区别一般服务性行业,如修理、理发、饮食等按3%税率计征,非一般服务性行业,按5%税率计征。接受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及公私合营商业委托代购、代销、代批所得手续费收益,按7%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当地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所设立的中心店汇集代交,不再交纳所得税。(四)一律废止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 1957年4月,省人委对小商小贩纳税问题作以下改进:(一)对合作小组可以按年安排计划营业额的,仍由国营、合作社商业按年安排,税务局据以核定税额,分月交纳。(二)对合作小组成员户,因经营获利较多的,可以征收所得税。(三)小商小贩按营业收入额征税的起征点,由90元改为90~150元。(四)合作商店经营工农业产品批发,比照公私合营商业批发的纳税规定办理。(五)城乡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户,凡是国、合企业能够控制的行业,应一律使用进货簿。(六)小商贩核定定额后,如营业额变化很大,以致税负失平者,可改按依实计征,并重新审查免税户。(七)城乡自负盈亏的工商户起征点,除每月营业额仍按90元外,收益额由60元改为40元。(八)凡个体户每月所得额在30元左右,可征收所得税。(①省人民委员会《对当前税收中几个问题的规定》,1957年8月23日。)同年11月,省人委降低城乡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营业收入额由每月90元降为60元,营业收益额由每月40元降为30元,城乡无证工商业户,在城镇固定营业的,每月营业额达起征点的,按临商税率8%征收,在城乡流动贩卖的,按临商税率按次征收。凡流动贩卖非自产品或设立固定店(摊)销售产品(包括自产品)均按临商税率8%征收。(②省人民委员会《对当前税收中几个问题的修改和补充规定》,1957年11月4日。) 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的进程中,福建省的工业和手工业结构起了很大变化,经营规模更加集中和扩大,生产设备逐步完善,营业及利润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省财政厅于1956年5月对大小型工业划分及征税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一)对国营、合作社营及公私合营的工业,原按小型工业课税的,应重新审查,如在同行业中属于较为明显的大型工业,改按大型征税。(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成立后第一年内一律按小型征税,成立满一年后,比照上项办法处理。(三)未经改造的工业户或手工业户,原按大型工业课税的,仍按大型工业课税;原按小型工业课税的,仍按小型工业课税。(③省财政厅《关于大小型工业划分及征税问题1956年5月23日。) 1958年,省财政厅对工业、手工业产品征收工、商两道营业税问题,作出了改进:(一)国营、公私合营工厂及商业机构附设的工厂,因利润特低或有亏损而纳税有困难的,可在应征税款30%范围内给予一定时期减税照顾,个别可暂免征一道营业税。(二)手工业合作社组织,纯益率不到6%或净利额在5000元以下,全年征税后的纯利,按小社(组)员平均计算不达40元的,暂免征一道营业税。(三)个体手工业征收两道营业税后发生亏损,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照顾。(四)待改造的私营工厂,应一律征收工商两道营业税。(五)农业生产合作社附设的手工业工场、作坊,一般只征一道商业营业税,如果因此影响到专业手工业时,也可以征收工商两道营业税。(①省財政厅《关于工业、手工业产品征收工商两道营业税的通知》,1958年4月29日。)上述规定实际上改变了以大小型工业为标准区别是否征收两道营业税的规定。 为了简化商业零售环节的营业税税率,省税务局确定:对商业部系统、城市服务部系统和地方国营商业企业所属各销售商品的商业单位以及由它们领导的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商业企业,从1957年7月份起,一律不分行业、不分工农产品按照3%税率交纳零售营业税。各服务性的营业税税率亦同时进行简化:(一)浴室理发洗染织补、裱画雕刻、照像、修理、打字、缝纫、堆栈、包作、打捞、委托加工等行业的收益都适用3%税率。(二)旅店、饮食、广告、租赁、喜庆及殡葬等行业都适用3%税率。(三)报关转运、银楼、典当、介绍服务、物产交易所、代理购销、证券交易、房地产代理、证券及牙纪等行业都适用7%税率。对供销社领导下的公私合营商店(不分定息户与非定息户),不分行业,不分工农产品,不分批发零售,亦一律比照供销合作社统一税率3%交纳营业税。 1958年9月税制改革中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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