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厘金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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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75
专题名称: 鸦片厘金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08.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鸦片厘金。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对鸦片的禁令形式上没有取消,鸦片仍为禁止输入之品,南京条约及其他附属之五口税则均没有鸦片之税则。咸丰五年至六年(1855~1856)间,东南各省奏请抽厘以充军饷,首先由上海定以每箱抽24两,以20两支拨军需,4两为办公经费。接着,福建总督也“奏请援照江苏从权办理,复以军饷紧迫,向洋商贷银五十万,约以扣税归款,旋又经兴永道出示,定以每箱四十元,外加费八元”。到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英国政府强迫清朝政府取消禁止鸦片进口的禁令,“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银三十两”。但是当时,还有一定限制,“惟该商品只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于是光绪二年(1876)中英烟台条约进一步修改为鸦片输入的进口税与内地厘金一并在海关缴纳,直到光绪十一年(1885)在伦敦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才规定鸦片进口时每箱缴纳正税30两,厘金80两,由华商凭单运往内地销售,中途不必再缴纳任何捐税。自此以后,鸦片厘金成为重要税种之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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