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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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72
专题名称: 进出口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08.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进出口税。进口税为正税之一,在洋货进口时征收,出口税也为正税,在本国货物出口时征收。道光二十三年(1843),在议定五港通商章程的进口出口货纳税一款中规定,凡系进口、出口货物,均按新定则例,五口一律纳税。此外各项规费,丝毫不可加增。其英国商船运货进口及贩货出口,均须按照则例,将船钞税银扫数输纳完全,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所谓“新定则例”,实际上就是值百抽五的税率,当时出口货分11类,税目68种,进口货14类,税目66种,课税标准采用从量征收。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议定进口税则时,同时订立出口税则,其附录云凡出口货有不能赅载者,即论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到咸丰八年(1858)天津英国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出口税值百抽五之原则再次被肯定下来。如果把鸦片战争后的“新定则例”与旧则例相比,税率降低67%。尤其是天津条约之后,物价不断上涨,税则长期不变,实际上税率低于值百抽五,这就为帝国主义的商品输入大开方便之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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