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命令裁字第四号

知识类型: 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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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60
专题名称: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命令裁字第四号
并列名称: 关于组织裁判委员会事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339.pdf
专题类型: 政府信息

专题描述

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第七条及其附该县裁判部组织裁判委员会之规定,站在加强裁判部的工作集体的来领导裁判部以健全裁判部的工作的立场上,县裁判部必须组织裁判委员会,其委员可依照同上第七条之规定而组成。县裁判委员会在最近两星期内应当组织成功。 各县裁判部判决死刑送来省苏裁判部批准的案件,大多数不是把案卷的原有材料和证据全部送来,而是把审判记录和判决书抄写一份送来,这种办法是与法律手续不合的。上级接到这种审判记录和判决书的抄写本,很难判定该项判决书是否正确,容易弄成错误。以后各县裁判部送到本部来批准的案件,必须将原有的材料和证据全部送来,否则不批准。此令 主席 张鼎丞 副主席 阙继明 张思垣 裁判部长 张华先 公历一九三二年九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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