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裁字第三号

知识类型: 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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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59
专题名称: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裁字第三号
并列名称: 关于犯人的材料及坚决废止肉刑的问题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339.pdf
专题类型: 政府信息

专题描述

过去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送给本政府裁判部的犯人,很多没有案卷和材料,只有一个名单,或者只是简单的写:“反动土豪”、“反动富农”、“侦探”、“土匪”等等极简单的名词,致使裁判部审判犯人时发生许多困难,而且容易弄错误,以致对于苏维埃政府的信仰发生不好影响。以后各级政府,倘若送犯人来本政府,必须将该犯人的犯罪经过及与该案件有关系的材料一并送来。接本训令之外[后],如各级政府再像从前那样把犯人送来而没有一点材料,本政府将不收受,当即日送还原处。希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注意! 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第六号训令,严格的废止肉刑历时已愈半载,但是各级政府对该项训令之执行非常不够,而且公开违反该项训令的地方很多。到最近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审讯犯人时,尚用残酷的肉刑,把犯人打成残废,而且有打死犯人的实。如此违反苏维埃法令的行为,不但有碍苏维埃的威信,并且是公开的破坏苏维埃的法令,给敌人以很好的宣传材料,不啻间接的帮助了反革命!本政府为坚决的彻底的执行苏维埃的法令,提高苏维埃在群众中的威信,各级政府应绝对的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废止一切肉刑,使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百分之百的去实现!以后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如再有用肉刑的事情,当以违反苏维埃法令治罪!此令 主 席 张鼎丞 副主席 阙继明 张思垣 裁判部长 张华先 公历一九三二年九月九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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