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裁字第二号

知识类型: 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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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58
专题名称: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裁字第二号
并列名称: 关于处理犯人的问题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338.pdf
专题类型: 政府信息

专题描述

各级裁判部自成立以来,上级曾发下许多通令、命令、通知等件。各级裁判部自应遵照执行,不得违犯。近查各县区裁判部审问犯人多用肉刑,如长汀县苏,张地、大埔、童坊、馆前等区苏,用拷打灌水等刑,这不但没有执行上级的命令,而且损坏了苏维埃的威信。因为苏维埃的法庭不比国民党军阀的法庭,可以用种种刑来审问犯人,苦打成供。我们苏维埃的法庭,是要废除一切肉刑,用口才上的技术工夫来审问犯人,并且要到各方面搜查材料,证实犯人的犯罪行为,使犯人无法抵赖。然后按罪轻重,依法裁判,绝对不允许行使肉刑。所以裁判部暂行组织条例和裁判部长联席会决议案,都有废除肉刑的规定。以后各级裁判部务必切实遵行,并且要把判决的犯人呈报上级批准后才可执行。又本部第一号训令所有一切犯人自送到裁判部之日起,最多不能超过半个月就要解决,如有超过半个月者,该犯的伙食费上级决不开支。此项规定,各级裁判部没有切实做到,殊属不对。为此训令前来,嗣后仰各县区裁判部,务必遵照上级发下的命令、训令、通令、通知等去进行工作,切实执行,不得故违,一体遵照。此令 裁判部长 张华先 公历一九三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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