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

知识类型: 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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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52
专题名称: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
并列名称: 裁判条例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333.pdf
专题类型: 政府信息

专题描述

我们闽西暴动胜利到现在已经是一年了,在这一年当中经常与反动军队奋斗,关于人民诉讼之裁判,尚未定出标准。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于这个问题,已有详细讨论与考虑,大会站在无产阶级利益观点上,规定裁判条例四章,兹公布如下: 第一章 裁判机关权力及执行手续 一、以乡政府为初审机关,区政府为复审机关,经县政府判决后,即为完结,但重要案件,得提到闽西政府审判。 二、判处死刑人犯须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始得执行。如因特别情形,不能待县政府批准,而须执行枪决者,事后要报告县政府请求追认,但暴动时期地方,不在此限。 三、反革命及其他重要的罪犯,必要时得召集群众大会审判之。 四、没收财产须经县政府批准。 五、各级裁判机关,于每案件审讯终结后,应将当事人口供证据,实以理(?)按裁判条例做成判词,一面报告上级,一面公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无异议提出上诉,即照案执行,其上诉时期,定为三日至七日。 六、未经审讯之前,拿获人犯,赤卫队、少先队等不得施行肉刑。 第二章 人民诉讼条例 七、人民诉讼,须经过审判程序,不得越级陈诉。 八、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得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终审判决后,即为终决。 九、当事人认为各级审判机关有违法行为,或查出受贿证据时,得提出控告于上级审判机关。 十、人民诉讼,口头书面均可,废除旧时形式及收费的劣习。 第三章 惩办罪犯方法 十一、惩办罪犯方法八种: ①枪毙 ②没收财产 ③罚款 ④驱逐出境 ⑤监禁 ⑥剥夺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⑦示众 ⑧罚做苦工 十二、废止杀头、破肚及肉刑等刑罚。 十三、禁止烧屋……。 十四、刑罚只罪犯人本身,不得连累其家属……。 第四章 附则 十五、本条例有不妥善之处,得由代表大会修改之。 十六、关于人民争执事项的裁判条例,由本政府裁判委员会制定公布之。十七、本条例适用于苏维埃区域内,其在暴动时期地方,不在此限。 十八、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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