畲族狩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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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唯一号: 130034020220001313
专题名称: 畲族狩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18/001
起始页: 0131.pdf
专题类型: 民俗

专题描述

.狩猎。畲民“虽幼小,能关弓药矢,不惧猛兽,盖其性也”。(①林春溥:《罗源县志》,卷30,《杂识》,清道光九年。)清同治《汀州府志》载,汀瑶人(畲民)“善射猎,以毒药敷弩矢,中兽立毙”。(②李拔:《汀州府志》,卷45,《丛谈附》,清同治六年。)清道光《罗源县志》载,明万历“三十九年(1611),群虎伤人,知县陈良谏祷于神,督畲民用毒矢杀四虎,患方息”。(③林春溥:《罗源县志》,卷29,《祥异》,清道光九年。)明代,官府时向畲民“索取山兽皮张”。(④郑丰稔:《龙岩县志》,卷29.《杂录》.民国34年。)长汀人范绍质的《瑶民纪略》载,畲客“豺豹虎兕,间经其境,群相喜谓野菜,操弩矢往,不逾时,手拽以归”。(⑤转引自杨澜:《临汀汇考》,卷3,《风俗考·畲民附》。)随着农耕经济的发展,畲族狩猎经济逐渐处于从属地位。畲民的狩猎时间多在农历正月、二月、七月、八月农闲时节。畲民有制作猎具的专业户,行猎的工具有土铳、毒弩、竹枪、竹吊、木笼、陷阱、累刀等。畲民行猎的方式多为集体行动,猎队有分工,即有的赶山(亦称“踏把”),带着猎犬搜山,有的“把口”,守候在野兽出没之处,伺机射杀。猎物的分配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射中头铳者,可分得兽头、兽皮和部分兽肉。如果头铳虽然击中,但野兽没有立毙,而由他人补射才死者,则兽头、兽皮归头铳者,兽肉部分与补铳者均分。如果猎得体积较大的野兽(如麂、獐),除兽头兽皮归头铳者外,余者平均分配。如果行猎的人多,而猎物小,则把猎物煮好,全村人一起聚餐,俗称“散野神”。猎物分配的原则,在各地畲族村略有不同,但大同小异。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福建省志·民族志》

出版者:海峡出版发行集团

本书记述对象为福建省的世居民族。汉族部分仅记汉族入闽及汉族支系的地域文化特征。共十章,包括远古人类、古代民族、汉族、畲族、回族、满族、蒙古族、高山族、民族事务管理、民族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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