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流通实行法币简介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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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唯一号: 130034020220000196
专题名称: 国民政府流通实行法币简介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080.pdf
专题类型: 其他

专题描述

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起,国民政府废止银本位制,实行“法币改革”。福州中央银行会同中国、交通银行召集全市银钱业负责人开会,宣布贯彻执行“法币改革”的具体规定:中央、中国、交通银行的纸币为法币,全国一律通用。其他银行纸币在市场上暂时继续使用,即日起不再发行,限期兑换中央银行纸币。各银行的纸币发行准备金,仍由中央银行统一保管。同时禁止银元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强制将白银收归国有。本省各银行均遵照执行。民国25年2月,国民政府又宣布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也被指定为法币。 当时,福建省政府一再通告全省商民,将金银交各地中央银行兑换法币使用,并由中央、中国、农民3家银行派员到尚未设立省银行的地区,常驻县政府收兑金银。兑换法币期限,原定第二年2月3日止,后延期至5月3日,继又改为可根据各地情况继续兑换,分别规定截止期,并通知中央银行尽量供应法币,以利收兑金银工作。后因法币不敷应用,中央银行公告:借用中国农工银行红色一元纸币,加印中央银行行名、图章、签字和四角加印“央”字作为一元法币使用。 民国33年(1944年),随着抗日战争形势的变化,西南内地与东南沿海地区交通阻隔,运钞专车不能到达福建,市场钞荒严重。中央银行请准财政部在福建印发“法币定额木票”,代替法币流通市场。第二年中国、交通、农民3家银行因通货膨胀,纸币赶印不及,也报准印发“定额本票”,面额有一百元、二百五十元、五百元、一千元4种,后增发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三万元、四万元、五万元6种,补充法币流通市场。其时各地商业银行、钱庄、商店也仿效发行“定额本票”,更加刺激物价上涨,法币一再贬值。民国34年6月,财政部下令,规定“定额本票”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除中国、交通、农民银行所属东南地区各行处经财政部批准发行外,其他银行、钱庄等均不准发行。这种“定额本票”直到民国36年5月法币运到后才停止发行。 由于国民政府采取通货膨胀政策,法币增发无度,发行总额在抗日战争前夕为14亿余元,至日本投降前夕已达5千亿元。民国36年(1947年)4月发行额又增至16万亿元。至民国37年竟增达660万亿元以上,等于抗战前的47万倍,物价上涨3492万倍。当时本省市场因法币贬值,纷纷拒用,“定额本票”也不受欢迎,交易都以黄金、美钞、港币、银元计算。法币恶性膨胀,失信于民,终于彻底崩溃,国民政府不得不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 中央银行于民国20年(1931年)5月发行“关金兑换券”,作为缴纳关税之用。民国31年4月规定按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同时流通。面额有关金十分、二十分、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五十元、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二万五千元、五万元等16种。本省各地中央银行均有发行,但因通货膨胀影响,行用不广,及至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后,关金券和法币停止发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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