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破获黄可芬爆炸公共汽车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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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唯一号: 130032020230007879
事件名称: 厦门市破获黄可芬爆炸公共汽车案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23/001
起始页: 0086.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81年6月24日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1981年6月24日7时50分,厦门市1辆由轮渡站开往火车站的两节通道式公共汽车,途中发生爆炸,车上169人,炸死40人,炸伤84人。 案发后,中央和省委领导指示“要做好善后工作,抓紧侦察破案”。中共厦门市委成立专案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抽调143名干警投入侦破工作,公安部、省公安厅派出专门人员,参与分析案情和现场指导。上海、江西、山东、沈阳等省、市公安机关和厦门驻军、科研单位,多次协助解决技术检验中的难题。 汽车爆炸的当晚,厦门市公安机关出动300多人维持秩序,抢救伤员,连夜勘查现场。有20多具尸体被冲击波抛出车外,勘查人员从附近房屋的凉台上、围墙内先后将尸体找到,进行编号、标位,并收集和清理现场遗物。经勘察,在炸毁的前节车厢左侧单座第6位右前方通道地板上,查出爆炸点。后经对炸点周围物体、尸体伤口、尘埃等检验分析,证实是硝铵类的炸药爆炸。 在招领尸体的遗物中,39具尸体连同遗物被领走,唯独1具无头、无手脚的残躯,及在炸点中心收集的红、蓝色运动裤、钢卷尺等物无人认领。通过辨认尸体及对幸存者逐一调查摸底,排除了168人携带炸药上车的可能性。据此,无名尸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从无名尸的灼伤和残缺程度推断,极可能是炸点第6位的乘坐者,炸点中心查获的遗物也是他的。经幸存者对第6位乘坐者的印象回忆,证实此人上车后把1只大提包放在其坐位右前方通道地板上;乘客们对第6位乘者身高、年龄等的描叙与技术人员对无名尸体骨骼愈合及其他生理现象的检验结论(年龄27岁以上、身高约176公分,体格粗壮,为农村体力劳动者)相符合,由此断定无名尸即炸点中心第6位乘坐者。 根据幸存者对其体貌特征的回忆,摹拟画像,省厅通报各地,发动群众辨认。专案组集中力量,对劳改、劳教农场、外来流动人员及接触、使用炸药,雷管的基建工地、采石场等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摸底。1982年1月,宁化劳改农场提供,该场在逃犯黄可芬的年龄、体貌特征与无名尸相似。经核查,黄犯1953年8月出生,男,身高176公分,家住顺昌县大干公社白石村,不务正业,常用炸药炸鱼。1979年6月,因结伙盗窃和违法贩卖炸药、雷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年9月越狱逃跑,逃跑前曾流露要炸死他痛恨的人,逃跑后曾到福鼎县周苍岭采石场买过炸药、雷管。钢卷尺和红、蓝色运动裤,经向其亲属及当地群众查实系黄犯遗物,且黄犯为A型血,与无名尸同一。1982年3月15日,厦门市木器厂工人在该厂仓库屋顶上(距离汽车爆炸点142公尺)发现一只有明显炸伤痕迹、已干缩发黑的手掌,经技术处理后捺印,与黄犯在劳改农场档案材料上的手印比对相同,并且测定血型是A型。至此证实,无名尸即在逃犯黄可芬,是携带炸药、雷管乘车爆炸汽车向社会报复的罪犯。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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