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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浦城县破获王传芳杀人毁尸案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唯一号:
130032020230007874
事件名称:
浦城县破获王传芳杀人毁尸案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23/001
起始页:
0083.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76年春
结束时间:
1976年10月26日
发生地点:
浦城县
事件描述
1976年春,浦城县水北、富岭公社的群众,相继在山坡、沟壑等处发现被烧焦的人体残骸碎骨。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在黄龙山、珠溪外坑、石狮尖下、黄碧下凹等地找到焚尸埋骨现场和残尸4具,并从现场附近搜获锄头1把、浙江省产的小圆镜1面、旧毛巾2条、棕色塑料鞋1双。由于尸体被肢解、焚烧或腐烂变形,只能从躯干、颅骨、臼齿等可辨部位认定均为男性。根据埋尸处无衣服和贵重物品,死者颅骨呈粉碎性骨折、有钝器打击伤痕等推测,谋财害命可能性大。经将现场查获的锄头与埋尸坑壁锄痕比对吻合,认定锄头为作案工具。 发现4具无名残尸后,中共浦域县委成立专案领导小组,从公安、法院、林业部门及当地公社抽调32名干部,开展侦查工作。根据发案现场地处闽浙山区结合部,现场遗留物多为浙江省出产等分析,认为被害者可能是外来人口。通过大会动员、公布案情、小会座谈和个别访问,把群众发动起来。专案人员在群众协助下,20天内对300多名外来人口进行排队摸底,从中发现下落不明的8名,并从群众提供的34条线索中,发现王传芳有重大作案嫌疑。王传芳,原籍浙江省云和县,长期在浦城县山区采松脂,经常出没于发案现场一带。1975年10、12月王传芳先后数次到叶辉五、曹春香家借锄头,而借曹家的一直未还,作案现场查获的锄头,经曹春香辨认,证实是她家的。当地群众先后交出王传芳送的和从王手里买的衣物百余件。1976年3月25日,在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局协助下,将王传芳拘留审查,从他家里查获可疑衣物、手表等126件,经失踪者何森火、翁学兰、王盛苗的亲属辨认,各自认出其亲人的衣服、鞋子和手表等物。据此,认定黄龙山等作案现场的4具无名尸是王犯所为。对王犯的审讯,从排时间、查活动、追去向入手,运用政策攻心,促其坦白交代。王犯摸不到底,加以做贼心虚,终于陆续交代1972年10月至1976年1月,他为谋取财物,先后以介绍松脂、香菇等生意为名,把浙江省的何家元、吴火贵、吴光亮、项自申、何森火、赵小马、翁学兰及福建省的王盛苗等8人骗到深山,用锄柄、木棒打死,而后肢解、焚尸,并供出8个被害人的埋尸处所。经专案人员按失踪时间和现场遗物等逐一核查,证实黄龙山等4个作案现场,被害者为翁学兰、何森火、王盛苗、赵小马;又在乌龙山、靖坑等地找到何家元、吴火贵、吴光亮、项自申等4人的被害现场,经逐一挖出尸骨检验,证明王犯所供属实。 从勘查现场到逐一核查取证,历时半年,专案人员往返闽、浙、赣3省、7个地区、27个县(市)、67个公社,搜索山林、沟壑百余处,行程3万多里,终于破获8起杀人毁尸案。1976年10月26日,浦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罪大恶极的谋财杀人犯王传芳死刑,押赴发案地区执行枪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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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王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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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地名
浦城县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