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10月福建高等审判厅通令各县兼理司法的县知事民刑案件改由县承审员负责审判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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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唯一号: 130032020230003945
事件名称: 1915年10月福建高等审判厅通令各县兼理司法的县知事民刑案件改由县承审员负责审判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7/001
起始页: 030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15年10月
发生地点: 福建

事件描述

民国4年(1915年)10月,福建高等审判厅通令各县兼理司法的县知事,今后属初级管辖的民刑案件,改由县承审员负责审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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