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顺治四年(1647)朝廷颁布《大清律例》的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华侨志》
唯一号: 130032020220000032
事件名称: 清顺治四年(1647)朝廷颁布《大清律例》的规定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01/001
起始页: 033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清顺治四年(1647)

事件描述

清顺治四年(1647)朝廷颁布的《大清律例》规定:“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及迁移海岛居住耕作者,俱以通贼论处斩。”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华侨志

《福建省志·华侨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的内容是以福建省籍华侨的活动和本省的侨务工作为主,兼及外省籍的华侨、归侨在本省的活动。已经参加和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人虽不在本志撰写范围内,但由于许多外籍华人,原来是保持中国国籍或双重国籍的华侨,在记述这些人的活动时,难以把他们一生的活动,按入籍时间前后截然分开;同时不少外籍华人在国内仍有直系亲属、亲朋好友,有祖祠祖屋和祖宗坟墓,他们与出生地或祖籍地仍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因此在本志书的某些章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外籍华人。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