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民族科(民族处)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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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唯一号: 130031020220000959
机构名称: 福建省民政厅民族科(民族处)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18/001
起始页: 0338.pdf
起始时间: 1952年8月

机构描述

1952年8月,设立福建省民政厅民族事务科(县、团级单位)。科长白子文,配科员4人,其中汉族干部3人,畲族干部2人。 民政厅民族事务科设立后,着手开展6项工作:(1)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2)筹备建立县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及乡级民族基层政府。(3)开展全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情况调查。(4)联系团结少数民族中上层人士,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配合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少数民族卫生医疗队,开展民族地区防病、治病,改善环境卫生,增强人民体质工作。(6)配合教育部门在少数民族地区举办民族教育事业。 1953年,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及华东民委派畲民识别调查小组来闽考察,在罗源县八井村与漳平县山羊隔村进行畲民识别调查。由于福建最主要的少数民族——畲族的民族成分一时尚难确定,省民族事务机构于1953年12月撤销。1956年12月,国务院正式宣布畲族是一个具有自己民族特点的单一的少数民族。1957年4月,重新设立民族事务处,处长白子文(兼),配专职干部5人,其中汉族3人,畲族2人,行政隶属于省民政厅,政治指导归省委统战部。同时,省委要求,少数民族为数最多的福安专区,应设立民族事务科,编制5人。少数民族人口聚居万人以上的福安、福鼎、霞浦、宁德、罗源5个县也应设立民族事务科,省里拨给编制13人(暂定福安、福鼎、霞浦等县各配3名干部,宁德、罗源等县各配干部2名),不足之数,由县根据需要调整扩大。其他县、市由该县、市民政局(科)兼管民族工作。任务较繁重的地、市、县应在民政科(局)内配备民族专职干部。1957-1966年,福安专署和福安、福鼎、宁德、霞浦、罗源等县人民委员会都设立了民族事务科,福州、连江、寿宁、柘荣、周宁、顺昌、泉州等县、市都配民族工作专职干部。 1966年下半年起,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民族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成立,民族工作机构撤销,民族工作归省革委会民政、卫生组兼管。1968年至1974年,民族工作归省民事组管。1978年1月成立省民政局后,民族工作归民政处兼管。 1981年1月,省民政厅恢复设立民族事务处,处长郭维平,配干部6人,其中汉族4人,畲族1人,满族1人。这时,民族事务处主要任务是继续落实民族政策,筹备建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有关事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福建省志·民族志》

出版者:海峡出版发行集团

本书记述对象为福建省的世居民族。汉族部分仅记汉族入闽及汉族支系的地域文化特征。共十章,包括远古人类、古代民族、汉族、畲族、回族、满族、蒙古族、高山族、民族事务管理、民族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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