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光荣院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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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唯一号: 130031020220000856
机构名称: 烈属光荣院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16/001
起始页: 0107.pdf

机构描述

烈属光荣院是由政府兴办的,专门集中供养孤老烈属和孤老伤残军人,使他们安度晚年。 1956年,先后在龙岩、上杭、永定、连城、武平、长汀、宁化、福安、宁德、霞浦、永泰、平和等县兴办烈属养老院12所(后改为光荣院)。由于形势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光荣院有增有减。1958年“大跃进”期间,农村社队举办的敬老院激增,孤老烈属大都进敬老院养老。光荣院从12所减少到8所。 1960年,根据民政厅提出的烈属与社会一般老人在政治待遇和物质照顾上应有所区别,烈属光荣院应单独举办的原则。全省烈属光荣院激增到24所,入院孤老烈属、孤老伤残军人310多人。 “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烈属光荣院受到影响,许多停办,到1974年仅剩下6所。住院孤老烈属和伤残军人仅97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光荣院又逐步恢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光荣院有新的发展,不仅是国家办,社队集体也办。1988年,全省共有光荣院30所(其中社队集体创办5所),住院孤老烈属和伤残军人共578名。 1992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为民再办15件实事中的第4件,改善社会福利设施,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拨出180万元帮助长乐、连江、建宁、福安等县兴建烈属光荣院。至1994年底,全省政府兴建的光荣院29所,集体兴办的18所,共47所。 光荣院老人的生活费用标准,随着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1979年每人全年的生活费用平均282元,1988年增加至578元,到1994年提高到823元(见表3-1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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