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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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唯一号: 130031020220000316
机构名称: 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226.pdf
行业类型: 金融业
起始时间: 1929年
结束时间: 1929年

机构描述

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 民国18年(1929年)闽西革命根据地建立后,为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困难,闽西苏维埃政府于当年秋,首先在上杭县北四区和永定县太平区建立信用合作社。之后,永定的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第九区、第十区、第十一区先后建立起信用合作社。由于当时斗争环境复杂,各信用合作社组织也因环境的变化,或停业、或迁移、或遭破坏。民国23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大会提出要进一步办好信用合作社,发展民间信贷,以取代被取缔的高利贷资本。会后,中华苏维埃政府国民经济部颁发《为发展信用合作社彻底消灭高利贷而斗争》的布告。在苏维埃政府号召下,再次掀起办信用合作社的高潮,闽西根据地的长汀县、兆征县(今长汀县境内)及汀州市东郊区、江鄞区等县区都相继建立信用合作社。同年10月,工农红军长征北上,信用合作社又被迫停办。 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的资本主要由群众集资而来,股金每股大洋一元,社员以家庭为单位入股,认股数额不限。当地苏维埃政府也可以投资入股,但只能作为普通社员,不能包办信用社事务。一些信用社如早期的永定第一区信用社和后来的长汀县信用社、兆征县信用社都印有股票,作为投资和分红的凭证,发给入股者。据民国19年(1930年)11月统计,闽西根据地内信用社规模大小各异,资金多寡不一,少者数百元,多者3000元。民国20年4月,仅永定县9个信用社,共有资金10528元。 信用社开展的主要业务有: (一)办理存、放款 信用社成立初期,曾代理所在乡、区苏维埃政府的财政存款。限于当时农民经济条件,没有办理个人存款。放款对象仅限于本社社员、贷款额和贷款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永定第三区信用社规定,社员借款需经苏维埃政府介绍证明,持股票向信用社借款,限额五元,三个月内归还,借款月息7%‰~10‰。该社还办理贴现业务,允许当地烟厂主和纸厂主等持厦门或潮州、汕头等地的汇票,向信用社贴现,贴现率为1%,信用社再将汇票转卖与外埠前来办货的商人,以此支持根据地“对外贸易”的开展。 (二)代理业务 闽西工农银行成立后,委托各信用社代理向私人发放贷款、收兑银元、兑换该行纸币等业务;各信用社还经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发行的公债和还本付息。 (三)发行流通券 许多信用社为解决市场货币流通和增加自身的营运资金,都发行以银元为价值基础的纸币。苏维埃政府规定信用社发行钞票要报经闽西苏维埃政府批准,要有5000元以上的资本,发行量不得超过资本额的半数,种类仅限一角、二角、五角3种。民国20年(1931年)4月,针对一些信用社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发行钞票,或有超基金发行等现象,政府对信用社发行情况进行整顿,防止超额发行,以维护根据地的通货稳定。 信用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社章和办事规划,审查帐目和业务报告等。由“社员大会”推举3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信用社业务;选举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社员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审查本期业务开展情况和会计决算。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所得利润,除津贴费用及支付股息外,其余为红利。红利的50%为公积金,10%为管理委员及成员的奖励金,10%办理社员公益事业,30%按社员所付利息比例返还借款社员。 各级苏维埃政府多方扶持信用社的发展。在资金上,政府指示闽西工农银行将信用社作为优先贷款的对象,给予利率优惠;民国23年(1934年)5月,为扩大信用社股金,政府决定群众可用公债券向信用社入股,允许信用社将所收债券向国家银行抵押贷款,并对信用社免征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还通过各分支行处向信用社投资,实行低利借款。在业务上给予辅导,帮助信用社明确贷款对象和方向,完善贷款和内部管理办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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