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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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唯一号: 130031020220000308
机构名称: 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209.pdf
地址: 福州市吉祥山省人行营业部二楼
起始时间: 1951年12月15日

机构描述

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 1951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接受印尼华侨第一届回国观光团的闽籍华侨代表郭瑞人、林珠光等倡议,为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引导华侨资金回国投向侨乡生产建设事业,指定省人行和省华侨事务委员会负责筹建“福建华侨投资公司”,并于当月30日成立筹备委员会,由13人组成,黄长水、高盘九为正、副主任。12月15日成立“福建华侨投资公司筹备处”,在福州市吉祥山省人行营业部二楼办公,由郭瑞人主持筹备处工作。 该公司宗旨是引导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投资本省地方工业和其它生产建设事业。使华侨投资企业全部纳入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又符合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兴办侨乡工业、繁荣家乡经济的愿望。公司规定投资款必须是侨汇或侨汇存款。保证每年发付年息8%的股息,投资期满12年发还本金,为照顾投资人瞻家需要,可按月或按季借支股息6厘,由公司按时直接汇给其亲属或本人,这是本省也是全国以公私合营性质,采取保本定息,引导华侨投资祖国建设的第一家侨资信托企业。 公司第一期募股额为旧人民币500亿元(折新人民币500万元)。第一期募股完成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52年7月20日正式成立“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福州东街孝义巷8号。公司召开第一届投资人代表会议,选出公股董事9人,私股董事18人,组成董事会;选出黄长水为董事长,高盘九、林珠光(平潭人)为副董事长;聘请高盘九为总经理,郭瑞人为副总经理。 1955年4月,经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募股计划,改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华侨投资地方建设的愿望,由董事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当年和次年华侨投资踊跃。 1957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公司立即召开投资人代表会议,修订章程,并正式定名为“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由公私合营改为国营,同时迁至福州华侨大厦办公,归福建省侨务办公室领导,高盘九改任董事长,郭瑞人接任总经理。 196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投资人代表会议,选举第六届董事57人,增选副董事长毕际昌1人,董事长高盘九、总经理郭瑞人均连任。同时公布第一期投资款已期满12年开始还本;并宣布《华侨投资期满还本继续投资优待办法》。 该公司在厦门市、晋江和龙溪地区设立3个办事处。侨乡各县、市侨联会都附设有“华侨投资募股委员会”,协助该公司工作。 1967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后改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通知:“省华侨投资公司从1967年下半年起,停止吸收新股款”。该公司自成立起至1967年6月止,15年共募集华侨投资1.2万多户,人民币8000多万元,除期满还本外,最后移交福州中国银行时,还有1.1万多户,人民币7250多万元。投资人分布地区,据福建省侨务办公室投资辅导委员会1965年6月统计:印尼占63.38%、星马占5.45%、菲律宾占4.2%、缅甸占2.13%、港澳及其他地区占24.84%。投资人家乡分布地区:晋江地区(包括泉州市)占30.12%、厦门市占17.47%、闽侯地区(包括福清县)占16.53%、福州市5.82%、龙溪地区(包括漳州市)占8.91%、龙岩地区占5.52%、其他地区占15.63%。 该公司成立15年中,在本省31个县、市侨乡,新建和扩建了62个工矿企业,对发展本省地方工业建设起了一定作用。 1969年4月5日,该公司奉令撤销。华侨投资的还本付息工作,全部移交福州中国银行负责办理。 198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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