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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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唯一号: 130031020220000281
机构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机构简称: 福建省人保公司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179.pdf
地址: 福州仓山对湖路
起始时间: 1950年3月15日

机构描述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简称省人保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于1950年3月15日正式成立,地址在福州仓山对湖路,隶属省人民银行与人保总公司(含总公司派出机构华东区公司)双重领导。首任经理由省人行营业部主任严肯兼。同年4月,由人保华东区公司委派陈济美来闽任副经理。 1950年4月5日,省人保公司在厦门成立保险办事处。同年在闽清、永泰等29个市县人民银行陆续建立保险代理处。10月20日将厦门办事处改建为支公司。12月,建瓯、南平、泉州、莆田(机构设在涵江)、赛岐5个代理处改建为县、镇支公司。翌年,龙溪、福安、永安、龙岩、闽侯、尤溪6个县代理处也改建为支公司。同时根据华东区公司统一部署,对原来代理处有办理强制保险者,改为特约代理处,并大量发展新代理机构。当年特约代理处计有72个,一般代理处25个。 1952年上半年,根据人保总公司决定,省人保公司隶属关系改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财政厅领导。年末,全省建立1个分公司,8个中心支公司,33个市、县、镇支公司(含营业部),29个县镇营业所和22个代理处。分公司内部设业务、会计、计划、秘书、人事、防灾理赔等科和监察室。全省干部职工1047人。 1953年贯彻执行总公司方针,整顿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同时整顿机构,经过3月份与11月份两次调整,全省保留43个机构,人员缩减四分之一。 1954年撤销中心支公司,保留26个机构,继续整编干部缩减人员。 1956年恢复办理农村业务,市县支公司又增至36个,人员数略有增加。1957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再度减少人员。1958年按省编委通知,全省设置34个县市支公司,人数375人,一部份县未设置保险机构的,设工作组31个,人数35人。 1958年8月,人保总公司通知,本省各级保险机构的隶属关系改由人民银行领导,并指示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清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接办。于是本省除涉外运输保险继续办理外,国内业务从1959年1月1日起全部停办。省人保公司留下干部4人,移省人行办理未到期业务的赔款案件及退保工作。福厦两个支公司机构撤销后,涉外保险业务移至市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办理,对外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和厦门支公司名义。 1971年,中行福州支行从市人行分设出来,下设保险科,办理进出口运输保险业务。 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省人行决定:原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保险科建制撤销,原经营对外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从中国银行分设出来,于1980年1月恢复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是省人行的二级机构,业务受总公司和省人行双重领导,以总公司领导为主。 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保险公司组织机构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1984年3月将省人保公司升半格,为省属二级局(副厅级)的经济实体;省以下市、县保险公司级别与当地人民银行同级,业务归上级保险公司领导,行政、党务受当地党政领导。1984年10月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保公司再升全格,为厅局级机构。地址在福州市五四路106号。 1984年后,省人保公司在全省各地、市均有中心支公司或市支公司,各县均有县支公司,福、厦、泉、莆等市的重点区有办事处,全省重点乡镇、车站、港口有代理处或保险站,形成一个星罗棋布的保险网络。 1988年省人保公司内部设置办公室、国外业务部、国内业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宣传调研室、人事处、人身保险处等处室。 (二)职能任务 省人保公司是国家在本省设立的专门办理各种保险的专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有国内保险(强制保险、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等)与涉外保险(海上进出口运输保险、船舶险、非水险业务),通过保险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经济损失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补偿。1950~1958年,全省开办火险(普遍火险、团体火险、简易火险),运输保险、运输兵险、运输工具险(木船、轮船、汽车)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船员意外险)以及财产、物资、船舶、轮船及公路旅客强制保险,并在49个县、4个市郊开展牲畜保险,在南靖、南安、龙溪试办黄麻保险,在平潭试办渔船保险。由于保险机构时起时落,银行代理处只能兼顾保险工作,业务发展有限。全省9年共收入保险费4666万元,支付赔款和保险金952万元,上缴国家3074万元。 1980年重新恢复自1959年起停办的国内保险,1980~1988年,举办涉外保险、财产险、人身险、农业险等200余个险种,业务总收入8.39亿元,支付赔款和保险金2.97亿元。省人保公司历任正副经理名录、历年机构人员统计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9、2—30、2-3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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