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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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唯一号: 130031020220000271
机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机构简称: 福建省人行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161.pdf
地址: 福州市吉祥山
起始时间: 1949年8月25日

机构描述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1949年8月25日成立,10月1日举行建行典礼,当时名称是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行,行址在福州市吉祥山(今817中路)。首任行长方毅、副行长高磐九。内部机构设秘书、经济研究、业务、会计、出纳等科室。11月增设农村工作部。1950年1月27日,根据华东区人行指示,为统一各省级领导行名称,改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1949~1953年,省人行先后在福州市城内、南台、郊区设立办事处以及营业部等直属机构,办理福州的金融管理和信用业务。1953年下半年将营业部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市支行,并将原省人行直属的办事处划归该行管辖,同时省人行迁址东大路156号办公。全省各地分支机构,随着当地解放先后陆续建立起来,至1953年底,全省分支机构有459个,人员9231人。 1955年1月省人行内部组织机构改科为处。同年5月10日,省人行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同时撤销农金处。1957年2月,为精简机构,省人行复报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农行并入,恢复农金处。 1958年8月,为适应当时“大跃进”的形势需要,根据中央精简机构的精神,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将省财政、粮食、银行三家机构合并,省人行改为省属二级机构,隶属财政厅领导,内部组织机构改处为科。各地区中心支行改称督导办事处,并根据国务院改进农村金融体制的决定,将人行农村营业所机构、干部、资产全部下放到人民公社,与原乡信用社合并为公社信用部,同时挂人民公社信用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所两块牌子。翌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又决定将省人行升为厅局级机构,直属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省人行内部组织机构又改科为处。各地区仍恢复中心支行,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又把农村营业所收回。 1964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复建省农行,省人行农金处同时撤销。翌年8月,为适应战备需要,实行机关革命化,农行再次并入人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4月,省人行只留下不满20人的业务班子,处理日常工作,其余200多人参加学习班,翌年下半年除留下少数人外,分批下放。1970年初省人行同省财政厅合并改组为省财政局,迁址鼓屏路,在省财政局内设银行业务组和会计发行组,办理金融业务。1973年,银行业务组又分为信贷、农村金融两组。1976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省人行与省财政局分设,归省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领导,地址仍在鼓屏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1980年1月,省农行再次恢复,省人行农村金融业务划归农行办理。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也从福州中行分设出来,归省人行领导,为处级机构。同年5月,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详附后),并将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从省人行分设出来,原省人行国外业务处撤销。 1983年国务院为强化中央银行职能,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办人行原办理的城市金融业务。根据这一决定,省工行于1984年9月1日正式成立并与省人行分设。1988年底,省人行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监察专员办公室、计划处、调查统计处、金融管理处、会计处、国库处、货币发行处、稽核处、教育处、保卫处、行政处等处室。直属机构有:金融研究所、计算中心、闽发证券公司、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福建银行学校。附属企业有:印刷厂、金银特艺制品厂。连同全省各分支机构,干部职工人数共达3222人。省人行历任正副行长名录、历年机构人员及1988年资金平衡表见表2-18、2-19、2-20。 此外,本省沿海渔民转浙江渔场从事渔业生产已有200多年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台、澎、金、马尚未回归统一,渔民在台湾海峡捕鱼深受影响。后在闽、浙两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下,转浙生产船只和人数逐年增多,至1957年,转浙生产共有13个县、市,131个渔业社,各种渔船1215艘,渔民13186人,全年渔业产量734114担,占全省渔业总产量1/7,产值700多万元,占全省渔业总产值1/5。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和转浙渔民的增加,省人行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于1958年4月,在浙江省普陀县沈家门(今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江滨路247号)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驻浙江办事处”(简称驻浙办事处),为本省驻浙江渔场渔业生产指挥部和转浙渔民服务。该处为跨省机构,由省人行直接领导。1964年成立农业银行时驻浙办事处归属省农行管辖。1965年11月,人、农两行合并,该处又归属省人行。1980年初,农行再次复建,该处再次划归农行。 (二)职能任务 省人行从1949年成立起,至1984年与省工行分设前,一直是行使中央银行和一般银行双重职能的统一的国家银行,具有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双重性质,是本省信贷、结算、出纳中心。 在建行初期,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在全省各地普设机构,整顿和改造私营金融业,建立人民币统一市场,实行货币管理,打击和取缔金银、外币黑市投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物价;同时,执行“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方针,开展各项存贷款业务,支持和促进本省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进一步运用现金管理及其他手段集中资金,支持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此同时还普遍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做好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工作;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存款;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债券。 1958年“大跃进”时期,金融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60年全省各项贷款余额15.90亿元,信贷借差达5.09亿元,为1957年的4.6倍,现金净投放由1957年的0.17亿元,扩大到1961年的1.61亿元。商业信用扩张,货币投放失控,发生通货膨胀。后该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八字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①通称《银行工作“六条”》。),抽紧银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管理,扭转了这一局面。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工作因受“左”的思潮影响,业务受到极大冲击,干部大批下放,金融管理削弱,资金使用效益下降,货币投放过多而陷入严重困境。但由于广大基层干部职工克服困难、坚守岗位,至1976年末全省银行的各项存贷款余额较1965年仍有所上升。 1978年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贯彻执行中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相应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1984年省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再办理一般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和基本制度,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编制综合信贷计划,集中管理和调节信贷资金,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和汇率;统一管理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管理外汇和金银;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管理票据交换;办理各金融机构的资金清理,开展经济和金融的调查研究,传递经济和金融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承办人行总行及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省人行在总行和当地党政领导下,领导和配合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以下一系列重大改革: 1.建立和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机构。至1988年底,经人行总行及省、地(市)人行分别批准设立的有区域性、股份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全国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信托投资公司2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78家;农村金融服务社7家;农村财务公司4家;融资公司2家;证券公司3家;新型典当行业5家;外资、侨资银行在福州和厦门设立分行和代表处10家。此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恢复“三性”和全面改革。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2.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从1985年起,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改为借贷关系,实行“实贷实存”。同时把建设银行的信贷资金活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置于中央银行的业务领导和管理之下。1986年,将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开,中央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1987年,中央银行又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期限管理,增强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调节作用。 3.建立和加强金融的宏观调控机制。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工作,为宏观决策提供数据和信息;二是搞好对金融的调节和控制,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包括建立行长联席会议制度等);三是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合理的资金需要,并运用金融政策和存款准备金、特种存款等手段,促使各金融机构控制贷款规模,调整贷款结构;四是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4.实行区别对待的利率管理政策。增加利率档次及加息、贴息、优惠等利率规定,扩大计息范围,强化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5.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一是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拓展短期融资市场。在福州、厦门设立分别面向闽东北和闽西南、辐射省内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公司,其他地(市)也设立融资中心,开展不同层次的资金拆借市场;二是发展证券市场,在发行国库券、各种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股票债券的同时,培育和发展有价证券转让市场。先后批准福州和厦门成立3家证券公司,专营柜台交易业务;12家信托投资公司兼营证券交易业务;18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代理国库券交易业务。从1988年5月至年底,全省国库券交易总额达4403万元。 6.发展多种结算工具,改进结算方式,加速资金周转。1984年以来,先后开办票汇、农副产品收购定额转帐支票、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等结算业务,普遍建立票据交换所,方便了企业和个人的商品交易活动。 7.加强和改善外汇、外债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一是逐步放开外汇业务经营,先后批准各专业银行开办外汇存贷款业务,增加筹集和融通外汇资金的渠道;二是全面开办各类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促进企业搞活资金,增强企业周转能力;三是将“三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的逐笔审批改为事后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四是逐步扩大企业内销产品外汇计价结算的范围,帮助企业自求外汇平衡,促进国内产品替代进口。此外,还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从1986年下半年至1988年11月止,全省调剂外汇累计成交总额达5.12亿美元。 8.加强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稽核,1985~1988年,按照人行总行的布置,先后组织开展全面和专项稽核以及信贷大检查。省人行稽核工作紧紧围绕国家治理整顿的要求,重点稽核各金融机构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贷款结构和效益、财务管理、保险理赔、邮政储蓄、城市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3415条,已被受稽核单位采纳2380条,收回逾期贷款5.42亿元及财政性转移存款2049万元,促进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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