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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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唯一号: 130031020220000269
机构名称: 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158.pdf
地址: 福州南台下杭路
起始时间: 1934年10月8日

机构描述

(一)组织机构 中国农民银行,前身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民国22年(1933年)4月1日成立,总行设汉口。民国24年4月1日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总行迁南京。 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于民国23年(1934年)10月8日成立福州分行。翌年随总行改组,同时改名为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行址在南台下杭路。首任经理沈镜(叔屏)。抗战爆发后,因福州形势紧张,于民国30年4月19日迁往永安。同年7月1日,同永安办事处合并改组为永安分行,为全省管辖行。抗战胜利后,从永安迁回福州,行址在仓山仓前路1号(附照片)。 福州解放后,该行由福州市军管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 中国农民银行全省分支机构见表2-17。 (二)职能任务中国农民银行是国民政府特许之银行,除经营银行业务外,并获准发行兑换券。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规定其发行的货币“与法币同样行使”。民国31年5月,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业务实行专业化分工之后,该行发行事务移交中央银行,并接收中国、交通、中信三行局农贷业务,成为国民政府特许银行中唯一办理农业金融的机构。 [=此处为插图(图2-13原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旧址)=] 该行福州分行除办理一般银行存款、放款、汇兑业务外,主要经办农业生产贷款和投资土地金融合作事业并发行兑换券。其发行额:民国24年(1935年)为15.80万元,民国25年为107.10万元,民国26年为224.80万元,民国27年为274.30万元,民国28年为601.20万元、民国29年为819.50万元。 抗战期间,该行与福建省农本局联合本省的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农贷。贷款按总额分担:农民银行35%、农本局10%、中国银行25%、交通银行15%、中央信托局15%。贷款项目有:合作社贷款、合作金库贷款、农业仓库贷款、农场贷款、农民动产抵押贷款、特种农产贷款等。民国30年(1941年),该行总行电示,省农本局的农贷业务和应摊贷款均由农民银行接办。截至民国35年,该行自办和联合发放本省农业贷款总计14.82亿元,占全国农贷总额2.16%。其中:农业生产贷款1.26亿元,农产运销贷款8.16亿元(包括农村副业1.19亿元),收复区紧急救济2.48亿元,其它2.92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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