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福建分行

知识类型: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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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唯一号: 130031020220000268
机构名称: 交通银行福建分行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20000004/001
起始页: 0156.pdf
地址: 厦门海后路30号
起始时间: 1910年5月

机构描述

(一)组织机构 交通银行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成立,总管理处设北京。 宣统二年(1910)五月,该行在厦门设立分行,民国2年(1913年)2月撤销。民国23年10月15日复业,行址在厦门海后路30号,并设发行库。经理汤钜(筱斋)、副理冯薰(仪九)。 同年11月,该行在福州成立支行,隶属厦行,行址在福州中亭街,经理冯薰(兼任)、副经理沈祖彝。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27年5月厦门沧陷,厦行迁往香港,福州支行升为闽行。民国30年4月,日本侵略军第一次侵占福州,支行迁往永安。抗战胜利后,福州支行又从永安迁回福州。 福州解放后,该行由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附设在省人行内,作为监督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的专业机构,对外继续营业。1952年8月1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从省人行分设出来,正式成立交通银行福建支行,隶属省财政厅领导,经理徐德三。行址设在福州上杭路水巷原华南商业银行旧址。同年10月21日改称分行,内部设人事科、秘书科、计划科、会计科、拨款科和公私合营科。1953年又增设监察科。同年还在本省第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古田溪水电站设立专业办事处,后因业务发展,5月间又改为支行。 1954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成立后,与交通银行福建分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交行除继续管理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股权外,其它业务全部移给建行办理。交行正、副经理分别由建行正、副行长徐德三、亓丰瑞兼任。1956年,交行从建行单独分设,迁址福州虎节路,经理房万章,专管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股权。1958年后,交行除香港分行继续营业外,内地分支机构业务分别并人当地人民银行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1986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本省于1989年9月28日在福州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福州支行,直属交通银行广州分行领导。行址初在台江路,后迁国货路。首任经理卓佑民,副经理梁承彦、张国霖。 (二)职能任务 交通银行原为发展实业的国家银行,后因情况变化,原订业务计划无法实现,便改按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办理存款、放款、汇兑等一般银行业务,还投资地方公益事业,办理信托、仓库、代理保险等业务。 民国23年(1934年)10月,该行厦门分行发行厦门及福州地名的五元及十元钞票两种。当时厦门地名钞票可在全省的交通银行通兑,加印福州地名的,仅限于福州当地使用和兑现。 解放后,该行系公有股份制的国家综合性银行,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经营业务包括: 1.吸收各种人民币存款和个人储蓄,吸收外币存款和华侨存款; 2.办理各种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 3.办理国内外结算和汇兑; 4.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5.办理国际和国内银行间的存款、贷款、拆借和贴现; 6.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和外币股票、证券的买卖; 7.在外国和港澳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8.组织、参加国际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9.承办国际国内各项信托、保险、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等业务; 10.设立各金融或非金融性的子公司; 11.经营房地产业务; 12.经理发行各类股票、债券,办理有价证券的转让与买卖; 13.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14.经批准参加国际金融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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