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0~36年(1931~1947年)福建省刑事二审、覆判、抗告案件审结统计表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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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1020230000807
图表名称: 民国20~36年(1931~1947年)福建省刑事二审、覆判、抗告案件审结统计表
起始页: 0048.pdf
结束页: 0049.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D925.2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审判 抗告案件

附注

单位:件 注:1.覆判是指由兼理司法的县政府、县司法公署、县司法处所判案件,除刑法第六十一条所判的轻微犯罪外,未经上诉或撤回上诉或上诉不合法,即未经第二审为实体的审判者,均应报送高等法院或分院审核。 2.抗告是指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不服法院、县司法处的裁定,向其直接上级法院请求变更原裁定的案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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