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文献选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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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88
颗粒名称: 二、重要文献选录
分类号: G256
页数: 21
页码: 171-19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出台规定,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人才支持。引进人才的学科、技术领域主要是福建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单位。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引进人才可享受优惠的工资待遇、税收政策和项目扶持等。此举旨在促进福建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重要文献

内容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才储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环保技术、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金融管理、外经外贸等。凡我省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引进。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懂技术、善管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青年专业人才主要指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及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闽分支机构。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单位。可以调动、兼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六条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增人计划和工资总额的限制。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可通过特殊考试办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引进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二)引进人才科研成果成功投产后,受益单位3年至5年,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人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给引进人才。
  (三)对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允许企业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10%作为奖励。
  引进人才携带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价入股,其技术成果价值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于非职务发明的,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属于职务发明的,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最高可达50%。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净收入;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相关政策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收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积极扶持福州、厦门等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简化留学人员来阐创办企业审批手续。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来闽创办企业,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并经省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后可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省人事厅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有关优惠政策。政府在项目扶持、实验设备、技术入股、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留学人员在本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项目立项、贴息贷款、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等优惠待遇;鼓励留学人员来闽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并进入成本。高层次人才来闽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优惠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每年资助一定数额的资料费,配备助手,提供工作用车,提供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本省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有企业和科研、教学及医疗卫生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中国科学院院土、中国工程院院土,从专项资金中提供不少于200万元支持其从事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支持其在省内高校兼职并带博士生,培养学科带头人;每引进一名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提供20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引进一名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人员,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费。引进人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调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需迁移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依据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办理有关户口、粮食迁移落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随调或随迁,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应及时帮助办理其配偶、子女的调动安置、入学、就业及“农转非”。引进入才的子女入托及其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当地教育部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并不得收取以赞助为名的各种费用。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买、租赁微利房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同类人员的住房标准,按当地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各出资1/3比例进行一次性购房或租赁,如属购房,引进人才工作满五年后产权归其所有。对来闽工作的两院院土,由当地政府提供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各地、各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建设人才公寓,或视需要拨款购置,供短期来闽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以及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用房。引进的青年专业人才享受我省同类人员住房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对来闽定居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3万~5万元的安家费,并帮助解决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来闽单程旅费。对来闽定居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的青年专业人才,用人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 引进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院院土可享受副省级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五条 对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两院院土、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第一、第二层次者,省政府每月分别发给5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津贴。省内产生的上述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的津贴待遇。对其他引进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省政府每月发给500元生活津贴。
  第十六条 对辞职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按引进人员办理户粮迁入手续,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来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享受与调进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同等待遇。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 对来闽、回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公安、外事部门应简化环节,优先办理出入国(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出国(境)留学人员在闽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并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其企业有关人员可向外事部门办理1~3名香港多次往返签证;需要经常出国(境)人员,可根据有关文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赴港澳)审批手续(属因公证明办理)。引进人才需要出国(境)接受培训、参加学术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外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可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评定职称时外语可免试。
  第十九条 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面向国内外大学和科研单位,选聘包括两院院士、重点学科带头人、海外著名专家与学者、博士生导师等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客座专家,聘期内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分别发给1500元、1000元、500元生活津贴。
  第二十条 省政府建立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奖励制度,定期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颁发有突出贡献的引进入才证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联系网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我省企业技术难题、岗位需求、我省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的攻关项目以及有关人才政策,向海内外人才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驻外机构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二十二条 引进华侨、华裔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参照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法认定华侨华人身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同归侨享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赋予的权利和待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本省创业期间,受《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人事厅是我省引进人才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资格的认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更加优惠的实施办法,为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来闽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日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习近平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四日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设置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全省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类: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经过初任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局政治素质;
  (二)增强职业道德修养,熟悉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三)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运作过程和任职环境,初步掌握工作方法、程序和基本技能。
  第七条 初任培训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日(60学时)。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对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任职培训的规定执行。
  经过任职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二)提高组织、决策、协调、创新能力;
  (三)拓宽和补充必要的新知识和新技能。
  第九条 任职培训应在任命后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日(180学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单位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培训,延期最长时限为半年。
  第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不同的工作业务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提高专业化水平;
  (二)掌握业务工作领域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及时了解业务工作的现状,把握其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
  经过更新知识培训,应达到下列培训目标:
  (一)及时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信息、新技能;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需要。
  第十三条 更新知识培训每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1日(126学时),可以集中时间培训,也可以分散培训。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人数应平均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经培训合格的国家公务员,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所在单位将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同家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类分级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门业务培训的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课程应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课程设置上应有所侧重。
  第十八条 公共必修课应包含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科学,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内容。
  专业必修课应包含相关业务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内容。
  选修课应包含新知识和新技能相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应采用指定教材。
  公共必修课教材和选修课教材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或组织编写;专业必修课采用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大纲或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省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指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建立以(省、市行政院(校)为主,其他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网络。
  第二十一条 承担围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依法设立的教学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资格确认后,方能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一)有健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备相应培训场所和设施;
  (三)具备与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相适应、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二条 各类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并严格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学活动;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效果评估、教学改革和科研活动;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国家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对培训经费必须编制使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或未完成培训任务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选送培训对象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未经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基本称职上等次。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在培训周期的最末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基本称职上等次。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保障国家公务员享受培训权利。
  国家公务员培训权利受到侵害时或者对前条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在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申诉的,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的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申诉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教学机构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口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的,由县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擅从事国家公务员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该违法活动,退还所收的培训费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公务员参加其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不予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和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配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和人才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劳动力市场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人才市场发展。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吸引国外、省外人才以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或者担任顾问、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提供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的产业、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
  工商、公安、财政、价格、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
  第九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三)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度验证制度。
  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者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人才中介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服务:
  (一)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择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招聘人才;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人才素质测评;
  (六)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在规定业务范国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人事代理服务。
  开展下列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二)申报或者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或者过时的信息,不得以招用人才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才招聘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
  (二)参加人才交流会;
  (三)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四)运用人才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举办人才集市、人才招聘会、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会等人才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格;
  (二)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社会需求;
  (三)有相适应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四)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二十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人才招聘信息应当真实。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押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扣压应聘人员的任何证件,不得侵犯应聘人员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招聘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应聘的;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人才应聘
  第二十八条 人才应聘不受单位性质、个人身份、户籍和性别等方面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条 在职人员需要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事宜。原单位不得在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性条件。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按照规定需要办理转递人事档案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单位和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按照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予办理。
  聘用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原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管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中介机构移交人事档案。逾期不移交人事档案的,人事行政部门可直接调转。
  原单位或者经授权管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完整,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和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经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人才流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处理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因流动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人才中介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人才中介机构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押金等费用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并处以违法收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聘不得聘用的人员的,责令改正;故意招聘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在人才招聘、应聘和中介服务中,侵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应聘人员在招聘、应聘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费的,由财政、价格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人才中介活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由1: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赏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培养和造就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适应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需要的人才队伍,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切实把人才工作摆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战略位置
  1.人才是关系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决定性因素。发展大计,人才为先;小康大业,人才为本。本世纪头20年,是我省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区域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人才资源己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形成“延伸两翼、对接两洲,拓展一线、两岸三地,纵深推进、连片发展、对外开放、服务全局”的发展态势,实现比全国提前三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关键在人才。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实施了“以智取胜”、“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不断改革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促进了人才总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人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人才素质不适应发展要求,特别是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和复合型人才短缺;人才观念创新不够,人才政策不够落实,人尽其才的用人机制有待完善。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才工作面临新机遇、新挑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资源开发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动力,积极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省之路,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改革创新为动力、市场配置为基础、结构调整为主线,大力开发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着力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聚集到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3.基本要求:
  ——服务发展大局。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部署,确定人才工作目标,制定人才政策措施,推进人才资源规划、开发、配置、利用,以发展成果检验人才工作的成效。
  ——坚持唯才是举。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成才、以人为本的科学人才观,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激发人的创造活力,鼓励人人都作贡献,人人都能成才。
  ——勇于改革创新。坚持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改革取向,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的体制性障碍,建立有利于各类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机制,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统筹资源开发。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主题,统筹人才资源与各类生产要素之间的配置,促进人才在城乡、区域、产业、行业及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使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浦流。
  4.目标任务: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把人才作为推进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培养造就数百万高素质劳动者,上百万专口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到2010年,使我省人才资源总量有较大幅度增加,每万人日中具有大学专科上学历的占8%,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占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6.6%,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总量的7%。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人才资源开发体系,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创业环境有较大改善,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显著提升,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健康成长和施展才能的平台,努力把福建建成政策配套、机制灵活、环境宽松、人尽其才的海峡西岸人才聚集区。
  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5.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制定实施《福建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重视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大对8所重点建设高校的扶持力度,力争建成一两所国内外知名大学和一批国内领先水平的重点学科。到2010年,高等教育毛人学率达到25%。以就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高等职业院校和省级以上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建设具备理论和技能一体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一批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训基地。引人市场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设立政府奖学金制度。倡导企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建立以学习者个人为主、用人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的继续教育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社会教育资源,为全民学习、终身教育开辟多种渠道,努力创建学习型社会,不断提高全民素质。
  6.加强党政领导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2004—200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扎实抓好党政领导人才普遍轮训工作。实施“500名党政领导人才重点培养计划”,每年选拔100名党政领导干部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培训。加大培养力度,建立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青年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进一步做好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把选派干部支援欠发达地区建设、西部开发与培养锻炼十部结合起来,加大干部实践锻炼的力度。
  7.加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抓好500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作用,围绕主导产业和产业集聚建设,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通过多种方式,培养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注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职业精神培养,提高职业化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在实践中锻炼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8.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坚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并重。继续推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建设,实施“155专家工程”,努力培养造就100名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体现国家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00名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代表我省先进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000名在各领域起骨干作用的优秀人才。实施“三个一百”培养计划,每年选送10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到国内外著名机构和省外院土专家身边进修深造、开展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资助10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参加国家继续教育研修活动;支持100《中青年骨干人才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研发中培养人才的作用。设立青年博士科研启动专项经费,对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博士毕业生首次申请科研项目,经业内专家评议,由省政府科技部门和用人单位按1d比例给予科研启动经费。加强博士后工作,支持博士后站点建设。实行首席科学家和首席专家课题管理制度。推行课题招标制度,政府出资的重大研究课题,符合条件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深化“院土专家八闽行”活动。加强科技副职选派工作,推广专家服务团做法。关心和爱护理论工作者,培养和造就一批中青年理论人才。
  9.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振兴计划,采取政府推动、社会广泛参与、学校教育培养、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到2010年,新培养200万名技术工人,其中高级工20万人,技师、高级技师3万人。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强化岗位技能考核,组织技术革新和工艺攻关,开展班组技术比赛和岗位技能竞赛,促进岗位成才。
  三、创新引进方式,促进人才聚集
  10.制定人才引进专业目录。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建设项目对人才需求,加强对紧缺急需人才的预测和规划,每年编制发布人才引进专业目录。各级政府对依据日录引进的人才,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逐年发放5年生活津贴。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购买住房,由各级政府按当地商品房中等价格和相应面积标准给予购房款总额的三分之一补贴,由个人自行选购房源。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专业目录中急需的博士毕业生,愿意到企业工作义希望保留事业人员关系的,可委托人才储备中心管理,编制部门相应划出机动编制,三年内,根据本人意愿,或将关系转到企业、或推荐到事业单位工作。
  11.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对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以不改变户籍、国籍的形式来我省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发放《福建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持证者可以受聘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符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参加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其子女入学人托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本省办理养老和医疗社会化险、住房公积金、专利申请、外汇兑换、公安部授权允许的有关出入境事务及其他商务活动等相关事务。
  12.积极引进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智力。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加强两岸三地人才交流,搭建闽港人才合作平台,选派业务骨十赴港研修,聘请技术和管理专家到福建
  工作,实现互补互惠。政府引导、聚集社会力量,加大留学人员创业园投入,为留学人员来闽创业提供良好服务。举办中国留学人员(福建)创业项目竞赛活动,经专家评审确认的优秀项目,省里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帮助其落地发展。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库,加强与海外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闭体、专家组织和国际友好城市的联系,支持高层次人才筹办国际学术会议,积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
  13.提高人才引进服务质量。依托福州、厦门等地优质中小学创办国际学校或双语班级,为引进的海外留学回国人才和华侨、外国专家子女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服务。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引进的核心人才,可根据需要配备特别行政助理。鼓励市县建立人才储备中心,在人才比较集中的中心城市建设博士后公寓和人才公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协调服务机构,建立人才引进快速通道。
  四、完善使用机制,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14.推进党政干部选拔录用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建立选人用人公正机制的若干规定》,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等制度。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空缺原则上采取竞争上岗,把竞争上岗与试用期制、任期制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进一步拓宽各类优秀人才进入党政领导岗位的渠道,选择一批职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健全公务员制度,探索政府雇员制度,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特殊人才承担专门工作。制定并实施优秀人才破格选拔使用办法。健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才交流制度。
  15.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模式,实行出资人代表委派制或选举制,建立管人与管资产、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市场配置、组织选拔和依法管理相结合,改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方式,逐步实现由组织配置为主向市场配置为主转变。推行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加快培育职业经理人才市场,推进职业经理人才的市场化配置。
  16.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快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全面推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岗定酬、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打破身份限制,实行自主聘任。坚持和完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
  五、改进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
  17.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坚持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修订和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在资格申报评审中对外语提出不同要求。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评审多种专业技术资格,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自行评审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各行业实用型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8.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对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考评,打破年龄、资历、学历、身份限制,重在业绩和企业认可。加大考核鉴定力度,探索成果鉴定、实物鉴定和企业认定等办法,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改革试点。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络,下放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权限,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六、加强人才市场建设,推进人才合理流动
  19.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做大做强综合性人才市场,办好各类专业人才市场,大力发展网上人才市场。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信息资源,建立市场供求、薪酬信息发布制度,推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贯通和业务联合,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拓展人才派遣、劳务派遣服务项目。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原则,推进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民营、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培育“猎头”机构。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推进人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加强人才市场监管与调控。
  20.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打破人才流动中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限制,疏通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之间,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解决人才流动中涉及的相关权益问题,保证人才流动的开放性和有序性。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方式进行流动。试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建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激发人才的创造力
  21.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公务员工资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适应、与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大体持平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地区附加津贴标准。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逐步推行编制内工资总额包干,推动省属高校财政拨款体制改革,制定按生均教育费和实际在校生数核定教育事业费办法,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绩效贡献与薪酬相统一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与企业资产规模、效益、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年薪制、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为内容的多元化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分配体系。探索产权激励机制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完善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入股制度和技术创新人才持股制度,实行技术成果按收益提取奖励的分配制度。
  22.健全人才奖励制度。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省委、省政府设立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杰出科技人员、突出贡献企业家、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优秀回国留学人员人才表彰制度,每三年评选表彰—次,对获得奖项的各类人才给予重奖。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定期评选表彰一批重才爱才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土设立人才奖项。
  23.建立健全人才保障制度。完善机关、事业、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才加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费,其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单位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单位工作年限×0.9%×120。建立个人缴费窗口,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的人才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提高高层次、高技能和急需人才的保障水平。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人才、残障以及患有其他身体缺陷的人才的救济救助制度。实施高层次人才特殊保障津贴制度。重要高层次人才特殊保障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并分类予以体现。特殊保障津贴分别按各50%的比例记入养老、医疗个人账户,并由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按养老、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记账和享受待遇手续。
  八、克服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开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资源
  24.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工作范畴。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系重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调查统计制度,及时掌握人才资源的变化和发展需求。觉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院校要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民营企业家的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的职称评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立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一步改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办法。
  25.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坚持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重视推选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的入选,选拔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同等享受政府各种表彰奖励、特殊津贴评定、各种“人才工程”入选的选拔、面向社会的培训项目、基金、课题评审、信息服务及政府出台的各项人才激励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业,对辞职人员发给相应的辞职补助费。
  九、加强帮扶工作,进一步推动欠发达地区人才工作
  26.扶持人才资源开发。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拔尖人才津贴、引进急需人才生活补贴和高层次人才特殊保障津贴给予适当补贴。充分考虑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项目立项、引智项目申报、优秀人才评选、人才开发基金方面,给予优先考虑、适当倾斜。鼓励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承担项目。完善沿海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帮扶机制,鼓励发达地区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与欠发达地区的对口单位开展技术、人才协作。鼓励发达地区企业与欠发达地区结成用工和职业培训联盟,把劳动用工与人才培养、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发达地区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从全省发展大局出发,不得采用重新建档等方式吸纳欠发达地区的人才。加强乡镇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农业技术人才作用,积极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进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建设,大力开发农村实用型人才。
  27.加强智力支持。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的城区,也可留在家庭所在地。逐步实行省、市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主要面向具有大专上学历、在基层工作二年上的各类人员招考。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继续做好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从2005开始,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欠发达地区的非城区乡镇工作满5年、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组织省直单位和沿海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到欠发达地区定期服务。继续选派党政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相对落后村任职。对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择地落户手续,工作地区应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28.构建人才工作新格局。成立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省委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区)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力量,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组织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落实好党委对人才工作的各项部署。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人才工作整体合力。加强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工作的研究力度,抓紧制定“十一五”人才规划。加快人才环境建设,加大人才宣传力度,办好“人才活动周“。建立高层次人才库,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企业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制度。
  29.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分级负担、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利益共享的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保障机制。2005年省级财政增加2000万元,统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新增经费支出,此后随财力的增长而逐年增加。各级政府都要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技能人才培养、欠发达地区人才开发、人才智力引进等项工作。强化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可设立独立科目,计入经营成本。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才投入效益。
  30.抓好人才工作的落实。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各级党委要定期研究人才工作。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制定人才工作要点并分解立项,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人才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各项人才政策完善和衔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增强诚信意识,做到承诺有度、践诺有信,确保各项人才政策落实到位。
  各设区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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