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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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5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法制建设
分类号: D927.65
页数: 9
页码: 113-12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人才市场管理、国家公务员培训、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制等方面的立法和普法工作。通过制定《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了人才市场和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同时,通过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加强了对人事工作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人事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才市场 国家公务员

内容

第一节 立法
  一、制定《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8年8月7日,省人事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报送19982002年地方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将《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1999年,省人事厅再次向省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申报《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同年,项目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1999一2000年立法计划。2000年7月,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5月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8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事厅向省法制办报送行政许可事项审查认定反馈意见,提出“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审定”今后不再设为行政许可事项,建议修改《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7月5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22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正。7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制定《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2000年初,省人事厅向省法制办申报,建议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列入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4月1日,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此建议。2001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列入2001年度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4日,省长习近平签署第77号省政府令,正式颁布《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2001年1月16日,省人事厅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福建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建议列入2001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4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将《福建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列入2001年度省政府规章调研项目。2002年1月21日,省人事厅向省法制办报送2002年省政府规章立项申请表,上报《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被列入2002年度省政府规章调研项目。2003年2月25日,省人事厅向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报送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建议将《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列入地方法规立法计划。2003年4月7日,省人事厅专题向省政府上报《关于申请2003年政府规章立项有关问题的请示》,建议优先将《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列入2003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2003年6月,《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规定》被确定为省政府规章项目。7月,省人事厅向省政府正式报送送审稿。2004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将《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条例》列入地方法规项目。2005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草案)》,经修改后,于2月3日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制定《福建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
  2002年1月21日,省人事厅向省法制办报送省政府规章立项申请表,将《福建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列入省政府规章调研项目。2004年将其列入正式项目。2005年1月12日,项目提交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初审,未获通过。
  第二节 普法
  一、制定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2001年12月,省人事厅编制下发《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2005)》(以下简称“四五”普法)。
  (一)普法目标
  培训人事工作者的现代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提高人事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人事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人事工作的依法治理。
  (二)普法对象
  “四五”普法的对象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重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事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
  (三)普法内容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各级责任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重点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法律规章。事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重点学习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等政策法规。企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重点学习《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人事管理的内容。
  各级人事部门还组织学习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有关决定,如省委的《关于贯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省委、省政府的《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以及《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和《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等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同时,学好福建省普法主管机关要求的公共普法内容。
  (四)普法步骤
  全省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1年至2002年3月)
  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人事厅调整充实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人事系统“四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各地、省直各部门也要健全和完善人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织,确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普法工作方案的制订与部署工作,并做好宣传发动、骨干培训和准备阶段的其他工作。各设区市人事局于2002年3月底前将普法实施计划报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区)人事部门要选拔1~2名业务骨干参加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骨干培训,以带动面上的普法工作。
  2.实施阶段(2002年4月至2004年)
  实施阶段的重点是,组织学习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确定的普法教材。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2002年,完成应知应会法律法规的普及学习。2003—2004年,在抓好普法教材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注意紧跟立法步伐,对新出台的人事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学习宣传。
  3.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
  各地、省直各部门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普法的总结检查工作,并写出普法工作总结报告,于2005年3月底前报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各部门的自检自查情况,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验收。
  二、建立健全学法制度
  2002年6月,组织举办全省人事系统“普法骨干培训班”,各市、县、区人事局、省曲各单位人事处负责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业务骨干近100人参加培训。开设“新形势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人事系统‘四五’普法的目标任务”“贯彻立法法,做好行政立法工作”“行政复议法及其在实施中的若干问题”“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入世对法制建设的影响”5个专题讲座。随后,各设区市也相应组织普法业务骨十培训班,建立普法培训考试制度。组织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全省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及全省人事系统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把法律知识培训考核与干部管理结合起来,将人事十部普法考试成绩和平时学法用法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十部任职、考核、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建立人事政策法规宣传制度,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通过《海峡人才报》、福建人事信息、福建人事人才网等媒介,宣传人事政策法规与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扩大人事政策法规的影响力。
  省人事厅结合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举办内容丰富的法制专题讲座。2002年9月,与省委组织部联合举办“新形势下法治理念与对策”专题讲座,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长、人事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共200多人参加。
  2003年,结合举办全省县(市、区)人事局长业务培训班,安排专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复议法及其在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两个专题讲座,全省50位人事局长参加。
  2005年7月,组织省人事厅机关、直属单位处上干部参加公务员法专题讲座;建立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联系制度,确定省人事厅普法联络员,加强同全圍人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也按照普法工作要求,确定1名普法联络员,定期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报告全省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
  三、组织学法用法活动
  按照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的要求,省人事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组织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行政培训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并组织统一考试。各地各部门采取以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依法行政法律知识学习培训。2002年起,用三年时间将全省公务员轮训一遍。成立省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的重大问题,并参与全省培训工作的宣传、检查、指导、考核,组织依法行政师资培训班,为设区市培训师资骨干,组织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全省有11.2万名公务员参加考试,占全省公务员总数的95.3%,考试合格率在97%以上。
  2003年8月,将《行政许可法》列入全省人事系统“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12月,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宣传的通知》,将《行政许可法》培训作为2004年全省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开展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时·将《行政许可法》作为重要内容。随后,又下发,《关于在全省国家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参加各地各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立《行政许可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读本,作为全省公务员培训《行政许可法》师资培训教材。150多名公务员骨干和有关人员参加培训。省人事厅还与福建行政学院联合举办7期厅、处级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专题研讨班,培训厅、处级公务员675人;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举办五期省直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培训班,培训350人。全省共有13.73万人参加《行政许可法》考试,少数不合格者进行补考。
  在“四五”普法中,各地将人事普法培训与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学习结合起来,紧密联系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实际,组织学习、宣传人事法制基础知识和人事管理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重点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人事人才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委贯彻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重要政策文件,组织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和《福建省人才市场条例》《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人事法规。事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重点学习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企业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的人员重点学习《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人事管理的内容。
  第三节 执法
  1998年,经省政府审查确认,省人事厅被列为第一批具备行政处罚权的省属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人才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8月,省人事厅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全省开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有40个厅局和9个地(市)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对省直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省人事厅还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实地考察省卫生厅和省农业科学院。通过检查,主要问题是:继续教育质量不高,师资不强,教材单薄;企业继续教育工作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7月,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对公务员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省人事厅发出《关于做好省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并与省委组织部联合组成检查组,在各市(地)、县(区)自查基础上,对部分市(地)、县(区)进行抽查,对省直机关的推行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主要问题是:在省、市(地)、县(区)、乡(镇)四级机关中,乡(镇)一级由于职能交叉、关系不顺、人员超编混岗、职责不清等原因,推行工作难度较大。漳州市芗城区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方法,选择芝山镇、巷口街道进行试点。对有关单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回避、工资保险、福利等单项法规执行情况也进行检查。
  2000年5月始,各部门对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省外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政策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公务员管理配套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6月,各部门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组成5个检查组,对全省9个设区市人事执法情况进行统一抽查。还以专题会议形式,组织检查组成员学习有关人事执法检查文件和具体要求。抽查中发现主要存在问题是:县和乡镇机关存在人员混岗,县公安局以地方增编名义招收人员,没有警衔,执行公务时却以人民警察身份出现;有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借用人员。个别设区市市直单位、县(市、区)还存在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未能有效保护,继续教育经费难以落实。部分县(市、区)无法及时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人事法制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人事政策法规不够配套等。
  2002年,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事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全省人事执法检查。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贯彻执行现行有效的各项人事政策法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形成《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人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上报人事部,并将全省人事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各设区市人事局。
  2004年,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开展全国人才市场执法检查的通知,省人事厅进行部署,要求各设区市对贯彻落实《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5月18—28日,省人事厅对福州、泉州、三明、南平市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通过检查发现,各县(市)人才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少,工作经费紧张,大部分未能按照规定配备5个以上专职人员;网上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执法队伍不强,法规政策宣传不力等。
  2005年10月25日,根据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协调小组《关于开展公务员登记模拟工作的通知》精神,省人事厅在福州召开登记模拟试点工作会议。10月28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在我省四个县(市、区)开展公务员登记模拟工作的通知》,确定在长乐市、厦门市思明区、龙海市、尤溪县和乡(镇、街道)两级机关开展公务员登记模拟工作,积累经验。10月1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参加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结束后,即向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小组书面报告福建省贯彻落实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进展情况。11月17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发出《关于召开全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的通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于11月24日至25日在福建省西湖宾馆召开全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精神,部署福建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12月6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成立福建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的通知》,规定,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小晶任组长,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宏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德章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编办、财政厅、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省财政厅、人事厅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方案制定、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第四节 人事争议仲裁
  2001年11月30日,设立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省人事厅,对内称人事争议仲裁处。
  2003年,组建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确定用3年时间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福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体系。同时,编写《人事争议仲裁知识》《人事争议仲裁指南》《人事争议仲裁须知》《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和《人事争议仲裁处与仲裁委的职责》等有关材料,并在福建省人事信息网、政务网以及《福建人事信息》等载体上发布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做法与经验。省人事厅将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工作骨干纳入专门业务培训的范畴,编写成十多万字的教材,从11月起,举办三期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培训班。培训采用理论学习、案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省直主管部门和省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各设区市人事局分管领导,以及各市、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300多人。
  2004年3月24日,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运作时间、工作规则与仲裁员聘任等问题,并向省财政厅申请仲裁开办费和专项经费。5月,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开始受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聘任制书记员与人民法院因解除聘任关系发生的争议案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凡省属驻榕单位的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争议案件和中央属驻闽单位、省属榕外单位、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当事人双方协议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争议案件归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或超出仲裁申请时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属于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且符合时效规定决定受理的,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同时依法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需要或不宜开庭的,书面仲裁。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当庭宣布裁决的,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日。
  是年,聘任57名首批仲裁员,并进行上岗培训。对20件人事争议书面申请进行审查,正式受理5起案件,全部按期结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其理由及相应的救济渠道。
  2005年,省人事厅加强对省直单位和设区市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开展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培训,审查有关改革方案和合同文本等。8月24—26日,在南平召开全省首次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各设区市人事争议仲裁科科长(仲裁办主任)和部分县(市)、区仲裁工作骨干参加会议。省人事厅副厅长汤昭平作题为《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把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推向新的阶段》的书面发言。各设区市汇报交流各地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开展情况。会议采取开放讨论方式,对各设区市提交的各类案例从实体问题到程序问题、从审理认定到裁决执行、从纠纷处理到争议防范等进行研讨。11月,《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公布后,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通过11月30日的《东南快报》进行专版解读。12月23日,省人事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组织召开宣传贯彻《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喜祥和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及新闻记者等60多人参加会议。会后,省内多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至2005年底,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审查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28件,其中决定不予受理的23件,决定受理的5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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