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离)休人员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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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49
颗粒名称: 二、退(离)休人员待遇
分类号: D632.2
页数: 2
页码: 107-10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1998年至2005年期间关于福利、休假、婚假、丧假、事假、病假、产假以及死亡抚恤等方面的规定。其中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提取,工作人员在节假期间工资照发;休假制度根据工作年限不同享受的休假天数不同;婚假为15天,丧假为1-3天;工作人员一年内可以请事假的具体期限比照企业职工一年8天事假的规定执行;病假待遇按照1981年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执行;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死亡抚恤按照规定发放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 福建省 退休人员 补助费

内容

(一)特殊待遇
  1998—2005年,继续执行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全国劳模、英雄、先进工作者,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998—2005年,教龄满30年,在福建省内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少体校、工读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院的公办教师退休时,退休金补助费继续执行1989年10月26日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增发退休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大学)、成人高等院校中具有中级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退休时的退休金补助费继续执行1993年5月福建省人事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等院校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用的通知》的规定。
  对在乡镇农、林、水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30年并获得荣誉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农、林、水岗位上退休的,以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补助费继续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3月通过并颁布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至2005年不变。
  对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增发退休补助费待遇仍执行之前规定。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业技术领域作出巨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继续执行1993年的政策。
  (二)一般待遇
  建房补助费1998年,继续执行1996年11月福建省对在房改期间参加购房的退休干部享受建房补助费问题作出的规定,执行至是年12月31日止。
  高龄补助费1998—2005年,继续执行1996年7月省人事厅颁发的对机关、事业单位70周岁以上的退休干部増发高龄补贴的规定。
  “5·12”退休干部待遇根据1999年省委组织部规定,其生活待遇比照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的公务费、建房补助费、住房修缮费、健康休养费、交通费、高龄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安家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至2005年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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