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离)休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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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48
颗粒名称: 一、退(离)休制度
分类号: D632.2
页数: 1
页码: 10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在1998-2005年期间,省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分流安排的机构改革,执行了离退休制度。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或办理病退。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也要求严格执行退休制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的规定也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关键词: 福建省 退休人员 退休制度

内容

1998—2005年,继续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00年3月起,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机构改革目标,用3年时间对省级政府机关
  工作人员进行分流安排,在分流安置期间,执行离退休制度,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对2003年3月底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离岗待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1年以上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1年的,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予以办理病退。到2005年5月,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基本结束,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参照上述政策办理提前退休。
  200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标,对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在此期间,要求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30年的,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提前退休。2000年以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1年以上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1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经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予以办理病退。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人员,办理退职。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按照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办理。2001年后,高级专家亦实行到龄即退制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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