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利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45
颗粒名称: 二、福利待遇
分类号: C913.7
页数: 4
页码: 103-10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1998年至2005年期间关于福利、休假、婚假、丧假、事假、病假、产假以及死亡抚恤等方面的规定。其中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提取,工作人员在节假期间工资照发;休假制度根据工作年限不同享受的休假天数不同;婚假为15天,丧假为1-3天;工作人员一年内可以请事假的具体期限比照企业职工一年8天事假的规定执行;病假待遇按照1981年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执行;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死亡抚恤按照规定发放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 福建省 福利待遇 工资待遇

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对“五一”、国庆假期调整后,全年节假日有:元旦放假1天,“五一”、国庆、春节各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0天,其中部分工作人员享受的节假有:“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六一儿童节等。法定节假日若逢公休日可按日顺推补假。工作人员在节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休假
  1998—2005年继续执行1991年7月17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休假制度: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工作人员每年休假6天;满10~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者休假15天。未安排休假的人员不得用加发工资或奖金形式作补偿,休假不能转年度使用。1年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人员,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婚、丧假
  婚、丧假是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事宜处理的特殊假期。
  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末达晚術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四)事假
  1998—2004年继续执行国家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请事假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2005年,规定工作人员一年内可以请事假的具体期限比照企业职工一年8天事假的规定执行。
  (五)病假
  至2005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仍按198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可照发。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精神病患者,有3年1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
  ——作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是病没好,却开假证明提前复工,然后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六)产假
  2002年7月30日,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的照顾假。
  按正常婚龄生育(含7个月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些政策一直沿用到2005年没有改变。
  (七)死亡抚恤
  1991年9月24日,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丧葬费一次性发给1000元;困难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因公死亡1000元,因病死亡600元。抚恤费: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的20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属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
  1998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统一以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丧葬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7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6个月。抚恤金仍按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计发。离退休人员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费为基数计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1999年1月一2005年,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均以省政府颁布的在一定时期适用的区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计发。丧葬费按七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六个月计发。
  (八)遗属补助
  1998年,继续执行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定期定额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5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元。
  1999年1月起按区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计发。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工作人员死亡后,已满16周岁及上的子女考入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定补待遇一般享受到18周岁止。但对家庭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死者单位可酌情发放到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止;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可在规定的标准上提高1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