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7745 |
颗粒名称: | 二、福利待遇 |
分类号: | C913.7 |
页数: | 4 |
页码: | 103-106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1998年至2005年期间关于福利、休假、婚假、丧假、事假、病假、产假以及死亡抚恤等方面的规定。其中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提取,工作人员在节假期间工资照发;休假制度根据工作年限不同享受的休假天数不同;婚假为15天,丧假为1-3天;工作人员一年内可以请事假的具体期限比照企业职工一年8天事假的规定执行;病假待遇按照1981年国务院颁发的规定执行;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死亡抚恤按照规定发放丧葬费、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
关键词: | 福建省 福利待遇 工资待遇 |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