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资类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38
颗粒名称: 一、增资类别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6
页码: 91-96
摘要: 本文章片段介绍了福建省在1998年至2005年期间,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调整。具体包括考核晋升职务工资、连续考核优秀的员工晋升级别、增加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以及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津贴等措施。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 福建省 工资福利 增资类别

内容

(一)职务工资
  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在考核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合格)”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1998—2005年,全省连续8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分别从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的10月1日起,两次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各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作人员职务提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二)级别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级别工资基础上,凡年度考核连续5年为“称职”或连续3年“优秀”的,可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其中在本级别对应级别最高一级的,不突破最高级别,按顺延的办法升一个级别工资的级差,其级别在原级别基础上采取升一级的办法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级别对应级别以内,级别不变。到2005年底这些规定仍在执行。
  (三)工龄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工龄按工作年限逐步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至离退休当年为止。该规定到2005年12月仍在执行。
  (四)离退休费
  1999年10月、2001年10月、2003年10月、2005年10月起,离退休人员均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每月按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以及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100%退休费(含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和经批准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办教师,每月按15元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或退养费。
  (五)奖励工资
  1998年7月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考勤奖,从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按考核结果计发。
  2001年起,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本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含从当年10月1日起每两年正常晋升一档的职务工资),即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政法机关包括警衔津贴),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岗位)工资、活工资部分(津贴)以及中小学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教护龄津贴等项目之和,不包括其他行业性津贴、补贴。对下列人员可发放年终一次奖金做岀如下具体规定: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离岗待退”人员中,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从企业单位在职人员中录用(或调入)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经考核确定的等次为“称职”及以上的;因公致残、致伤的人员;下半年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凡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离退休费,上半年批准离退休人员,发放标准按当年12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的50%发给。
  至2005年底,这些规定无变化。
  (六)津贴
  1.津贴项目
  2004年,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总数为164个(其中,行政机关33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10个,其他事业单位121个),发放津贴补贴总的平均水平(元/年/人)分别是:在职人员25528元,离休人员24745元,退休人员19742元。其中,行政机关在职人员21241元,离休人员24505元,退休人员19385元;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21821元;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1875元,离休人员28108元,退休人员22863元。
  2005年上半年,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总数为175个(其中,行政机关32个,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11个,其他事业单位132个),发放津贴补贴总的平均水平(元/半年/人)分别是:在职人员14851元,离休人员15834元,退休人员12413元。其中,行政机关在职人员12929元,离休人员15773元,退休人员12417元;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11266元;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7930元,离休人员16691元,退休人员12376元。
  2.津贴比例
  2004年,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各类津贴补贴占总额比例分别是:生活性补贴占44.06%,工作性(岗位性)补贴占44.24%,改革性补贴占4.09%,奖励(绩效)性补贴占7.61%。其资金(万元/年)分别来自预算内资金312.84万元、预算外资金20.07万元、经营收入83.71万元、从下属单位集中收入61.00万元、其他收入24.68万元。
  2005年上半年,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各类津贴补贴占总额比例分别是:生活性补贴占48.30%,工作性(岗位性)补贴占41.23%,改革性补贴占3.27%,奖励(绩效)性补贴占7.20%。其资金(万元/半年)分别来自预算内资金191.06万元、预算外资金11.85万元、经营收入43.52%、从下属单位集中收入45.33%、其他收入12.40%。
  3.各类津贴
  (1)医疗卫生保健津贴
  医疗卫生1999年7月起,福建省对因从事卫生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类给予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90元。对象是:专科医院中的病房直接接触病人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及同位素工作的,专职从事传染病检验工作的,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综合性医院中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的;在卫生防疫站中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和剧毒物品检测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75元。对象是:专科医院中在门诊、医技科室工作的,专职从事各种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的;在综合性医院中固定在传染病房、结核病房、肝炎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肝功能检验和B超诊断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卫生防疫站中专职从事结核病防治、带菌病人管理、痰检工作的,专职从事其他传染病的病原体检验和血清检验以及清洗消毒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60元。对象是:专科医院中在其他岗位上工作的;综合医院中在病房、门诊、医物技术等科室工作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站中在其他业务等科室从事有关疾病防治、监测检验、卫生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45元。对象是:在综合性医院中的其他岗位上从事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在卫生防疫站其他岗位上从事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
  以上专科医院指的是麻风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肿瘤医院,精神病院。其他专科医院(妇幼、儿童等)、防治院(站、所)、药品检验、医药科研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上述综合性医院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此后,凡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参加防疫队、医疗队赴灾区(疫点)直接从事防病治病及病死牲畜化制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3元,直至2005年不变。
  保健 2000年7月1日起,调整法医等技术人员可享受保健津贴标准:专职从事法医、化验、警犬驯导技术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90元;专职从事痕迹、文检、照相技术
  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75元。
  至2005年止,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仍执行1997年的标准,即津贴分甲、己、丙三个等级,各级分别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卫生防疫 1998—2003年,福建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沿用1993年所定。其中,对各地麻风病院工作人员原津贴比例从1998年起提高15%。2004年1月起,原实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单位,即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劳动职业病研究所),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也参照执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直至2005年不变。
  畜牧兽医 1998—2005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分别享受一、二、类医疗卫生津贴。每人每天分别为3元、2.5元、2元。
  (2)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津贴
  特级教师 1998年,中小学特级教师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补贴,至2005年不变。
  中小学班主任 1998年,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仍执行1984年规定,至2005年不变。
  福建省普通中学、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教龄和护龄津贴沿用1991年规定,至2005年不变。
  (3)特殊岗位津贴
  密码人员岗位 2000年1月起,对各单位专兼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按月发放密码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专职密码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兼职每人每月60元,直至2005年不变。
  2000年4月起,省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密码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至2005年不变。
  警衔 1998—2003年6月,福建省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被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仍执行1995年警衔津贴标准。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228元、副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一级警员121元、二级警员113元,至2005年不变。
  警察值勤 1998年,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侦察、交通、看守(含省看守所)和派出所、监审所、治安拘留所、拘役所的干警,以及省、地、市级公安机关的情报、技术安全的干警,在值勤、办案时,分别发给的津贴沿用1989年标准,至2005年不变。
  纪检、监察岗位 1998—2005年,实行办案补贴的范围为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和省直纪工委、省直单位纪检、监察在编专职人员,地(市)、县(区)和直属单位及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在编专职人员,发放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
  办案员、审计员 1998—2005年,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
  司法助理员 司法助理员发放岗位津贴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发放标准沿用1992年规定,至2005年不变。
  税务征收 1998—2005年,福建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
  海关人员 2003年7月起,福建省各级海关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执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每人每月标准分别为:司长183元、副司长171元、处长159元、副处长148元、科长137元、副科长127元、科员117元、办事员108元、高级技师148元、技师134元、高级工121元、中级工110元、初级工99元、普通工90元。
  海关缉私船员 1998年,对从事海上缉私工作人员每人每天津贴沿用1988年规定,其范围仅限于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至2005年不变。
  政法干警 1998—2005年,继续实行津贴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政法委六部门行政编制内的现有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
  老干部工作人员 2004年10月起,福建省从事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专门机构的人员,以及未设立专门机构但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办公室从事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享受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每人每月60元,按月发放。直至2005年不变。
  殡葬岗位 1998—2005年,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津贴标准沿用1988年标准。
  档案保护岗位 从1998年1月起,福建省档案系统各级档案馆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资料保护人员中,在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库房管理、档案资料消毒、清点调卷、暗室工作等宜接大量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60元,在档案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编目、鉴定、缩微、复制、修棱、编研、提供利用设备维修、计算机应用等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40元,结合考勤情况,按月发放。省科技档案馆、省建筑档案馆的人员也列入执行范围,至2005年不变。
  公路通行费征管和公安交警 从2000年起,福建省编制内在站台上直接从事通行费征收和稽查人员,及宜接在道路上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民警,每人每天3元,按实际岀勤上岗天数计发,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70元,按月发放。至2005年不变。
  收容遣送人员 1998年1月1日起,福建省收容遣送总站编制内在岗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发放,地、市收容遣送站编制内在岗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直至2005年不变。
  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 分别执行1993年、1992年标准,至2005年不变。
  下水道和环卫工人 城市下水道工人的岗位津胁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每人每天3元、4元、5元,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直至2005年不变。
  环保监测津贴、广电天线工 1998年6月12日,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保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她标准的通知》,规定,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各级环境保护科研所、环保设计院(所)和其他环境科学研究单位,及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含各地、市分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至三等每人每天的标准分别为3.5元、3元、2.5元。其他环境保护机构人员临时参加上述工作,或紧急从事污染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参照规定分别巧受相应等级津贴。
  地质勘察员 1998——2005年,野外地质勘探队中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人员和野外地质勘探队分队以下其他普查、勘探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的津贴标准均仍执行1989年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