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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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3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
分类号: F249.24;F840.61;D632.2
页数: 22
页码: 91-11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人事 工资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工资
  一、增资类别
  (一)职务工资
  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在考核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和“称职(合格)”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1998—2005年,全省连续8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分别从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的10月1日起,两次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各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作人员职务提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二)级别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级别工资基础上,凡年度考核连续5年为“称职”或连续3年“优秀”的,可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其中在本级别对应级别最高一级的,不突破最高级别,按顺延的办法升一个级别工资的级差,其级别在原级别基础上采取升一级的办法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级别对应级别以内,级别不变。到2005年底这些规定仍在执行。
  (三)工龄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工龄按工作年限逐步增加,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至离退休当年为止。该规定到2005年12月仍在执行。
  (四)离退休费
  1999年10月、2001年10月、2003年10月、2005年10月起,离退休人员均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每月按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以及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100%退休费(含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和经批准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办教师,每月按15元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或退养费。
  (五)奖励工资
  1998年7月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考勤奖,从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按考核结果计发。
  2001年起,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本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含从当年10月1日起每两年正常晋升一档的职务工资),即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政法机关包括警衔津贴),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岗位)工资、活工资部分(津贴)以及中小学教师提高10%工资标准、教护龄津贴等项目之和,不包括其他行业性津贴、补贴。对下列人员可发放年终一次奖金做岀如下具体规定: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离岗待退”人员中,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从企业单位在职人员中录用(或调入)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经考核确定的等次为“称职”及以上的;因公致残、致伤的人员;下半年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凡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离退休费,上半年批准离退休人员,发放标准按当年12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的50%发给。
  至2005年底,这些规定无变化。
  (六)津贴
  1.津贴项目
  2004年,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总数为164个(其中,行政机关33个,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10个,其他事业单位121个),发放津贴补贴总的平均水平(元/年/人)分别是:在职人员25528元,离休人员24745元,退休人员19742元。其中,行政机关在职人员21241元,离休人员24505元,退休人员19385元;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21821元;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31875元,离休人员28108元,退休人员22863元。
  2005年上半年,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总数为175个(其中,行政机关32个,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11个,其他事业单位132个),发放津贴补贴总的平均水平(元/半年/人)分别是:在职人员14851元,离休人员15834元,退休人员12413元。其中,行政机关在职人员12929元,离休人员15773元,退休人员12417元;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11266元;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17930元,离休人员16691元,退休人员12376元。
  2.津贴比例
  2004年,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各类津贴补贴占总额比例分别是:生活性补贴占44.06%,工作性(岗位性)补贴占44.24%,改革性补贴占4.09%,奖励(绩效)性补贴占7.61%。其资金(万元/年)分别来自预算内资金312.84万元、预算外资金20.07万元、经营收入83.71万元、从下属单位集中收入61.00万元、其他收入24.68万元。
  2005年上半年,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各类津贴补贴占总额比例分别是:生活性补贴占48.30%,工作性(岗位性)补贴占41.23%,改革性补贴占3.27%,奖励(绩效)性补贴占7.20%。其资金(万元/半年)分别来自预算内资金191.06万元、预算外资金11.85万元、经营收入43.52%、从下属单位集中收入45.33%、其他收入12.40%。
  3.各类津贴
  (1)医疗卫生保健津贴
  医疗卫生1999年7月起,福建省对因从事卫生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根据
  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类给予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90元。对象是:专科医院中的病房直接接触病人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及同位素工作的,专职从事传染病检验工作的,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综合性医院中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的;在卫生防疫站中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和剧毒物品检测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75元。对象是:专科医院中在门诊、医技科室工作的,专职从事各种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的;在综合性医院中固定在传染病房、结核病房、肝炎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肝功能检验和B超诊断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卫生防疫站中专职从事结核病防治、带菌病人管理、痰检工作的,专职从事其他传染病的病原体检验和血清检验以及清洗消毒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60元。对象是:专科医院中在其他岗位上工作的;综合医院中在病房、门诊、医物技术等科室工作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站中在其他业务等科室从事有关疾病防治、监测检验、卫生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45元。对象是:在综合性医院中的其他岗位上从事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在卫生防疫站其他岗位上从事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
  以上专科医院指的是麻风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肿瘤医院,精神病院。其他专科医院(妇幼、儿童等)、防治院(站、所)、药品检验、医药科研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上述综合性医院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此后,凡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参加防疫队、医疗队赴灾区(疫点)直接从事防病治病及病死牲畜化制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3元,直至2005年不变。
  保健2000年7月1日起,调整法医等技术人员可享受保健津贴标准:专职从事法医、化验、警犬驯导技术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90元;专职从事痕迹、文检、照相技术
  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75元。
  至2005年止,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仍执行1997年的标准,即津贴分甲、己、丙三个等级,各级分别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卫生防疫1998—2003年,福建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沿用1993年所定。其中,对各地麻风病院工作人员原津贴比例从1998年起提高15%。2004年1月起,原实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单位,即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劳动职业病研究所),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也参照执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直至2005年不变。
  畜牧兽医1998—2005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分别享受一、二、类医疗卫生津贴。每人每天分别为3元、2.5元、2元。
  (2)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津贴
  特级教师1998年,中小学特级教师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补贴,至2005年不变。
  中小学班主任1998年,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仍执行1984年规定,至2005年不变。
  福建省普通中学、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教龄和护龄津贴沿用1991年规定,至2005年不变。
  (3)特殊岗位津贴
  密码人员岗位2000年1月起,对各单位专兼职从事密码工作的人员,按月发放密码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专职密码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兼职每人每月60元,直至2005年不变。
  2000年4月起,省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密码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至2005年不变。
  警衔1998—2003年6月,福建省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被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仍执行1995年警衔津贴标准。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228元、副总警监216元、一级警监204元、二级警监194元、三级警监184元、一级警督174元、二级警督165元、三级警督156元、一级警司147元、二级警司138元、三级警司129元、一级警员121元、二级警员113元,至2005年不变。
  警察值勤1998年,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侦察、交通、看守(含省看守所)和派出所、监审所、治安拘留所、拘役所的干警,以及省、地、市级公安机关的情报、技术安全的干警,在值勤、办案时,分别发给的津贴沿用1989年标准,至2005年不变。
  纪检、监察岗位1998—2005年,实行办案补贴的范围为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和省直纪工委、省直单位纪检、监察在编专职人员,地(市)、县(区)和直属单位及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在编专职人员,发放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
  办案员、审计员1998—2005年,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
  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发放岗位津贴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发放标准沿用1992年规定,至2005年不变。
  税务征收1998—2005年,福建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
  海关人员2003年7月起,福建省各级海关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执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每人每月标准分别为:司长183元、副司长171元、处长159元、副处长148元、科长137元、副科长127元、科员117元、办事员108元、高级技师148元、技师134元、高级工121元、中级工110元、初级工99元、普通工90元。
  海关缉私船员1998年,对从事海上缉私工作人员每人每天津贴沿用1988年规定,其范围仅限于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至2005年不变。
  政法干警1998—2005年,继续实行津贴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政法委六部门行政编制内的现有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
  老干部工作人员2004年10月起,福建省从事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专门机构的人员,以及未设立专门机构但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办公室从事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享受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每人每月60元,按月发放。直至2005年不变。
  殡葬岗位1998—2005年,大中城市的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津贴标准沿用1988年标准。
  档案保护岗位从1998年1月起,福建省档案系统各级档案馆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资料保护人员中,在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库房管理、档案资料消毒、清点调卷、暗室工作等宜接大量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60元,在档案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编目、鉴定、缩微、复制、修棱、编研、提供利用设备维修、计算机应用等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40元,结合考勤情况,按月发放。省科技档案馆、省建筑档案馆的人员也列入执行范围,至2005年不变。
  公路通行费征管和公安交警从2000年起,福建省编制内在站台上直接从事通行费征收和稽查人员,及宜接在道路上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民警,每人每天3元,按实际岀勤上岗天数计发,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70元,按月发放。至2005年不变。
  收容遣送人员1998年1月1日起,福建省收容遣送总站编制内在岗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发放,地、市收容遣送站编制内在岗工作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直至2005年不变。
  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分别执行1993年、1992年标准,至2005年不变。
  下水道和环卫王人城市下水道工人的岗位津胁标准沿用1997年规定,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每人每天3元、4元、5元,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直至2005年不变。
  环保监测津贴、广电天线工1998年6月12日,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保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她标准的通知》,规定,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各级环境保护科研所、环保设计院(所)和其他环境科学研究单位,及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含各地、市分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至三等每人每天的标准分别为3.5元、3元、2.5元。其他环境保护机构人员临时参加上述工作,或紧急从事污染事故调查的工作人员,参照规定分别巧受相应等级津贴。
  地质勘察员1998——2005年,野外地质勘探队中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人员和野外地质勘探队分队以下其他普查、勘探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的津贴标准均仍执行1989年规定。
  二、调资
  1999年9月、2001年1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4次调整工资。
  1999年9月2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委、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并通过网上直接传到地、市、县、区,由各级政府自行组织传达贯彻。
  这次调资审批兑现1172143人,其中,在职939158人(含机关单位204033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520160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15463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99502人)、离退休(职)232985人(含机关单位72618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02089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33890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4388人)。全省兑现增资总额14670.6万元,3个月44011.8万元,月人均增资125.16元。在职月增资总额11809.4万元,月人均增资125.7元。其中,机关单位月人均增资124.2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23.2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35.7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30.5元。离退休月增资总额2861.2万元,月人均增资122.8元。
  2001年1月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5级至1级每人每月85~7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5~1160元。调资文件规定,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每月515元。
  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到最高480元提高到100~850元。调资文件规定,在调整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
  2003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应调资人数115.95万人,其中,机关18.5万人,事业单位71.6万人,离休1.32万人,退休24.53万人。全省人均月增资46.5元,其中,机关50.3元,事业单位45.5元,离退休54.2元。这次调资,省直1700个单位,应调资人数14.38万人,其中,机关4万人,事业单位6.7万人,离退休3.68万人;人均月增资57.19元,其中,机关50.75元,事业单位54.67元,离退休68.79元。省直事业单位人均工资比机关单位高3.92元,高化7.72%。市、县、区应调资人数101.57万人,其中,机关14.5万人,事业单位64.9万人,离退休22.17万人;人均增资44.99元,其中,机关50.18元,事业单位44.55元,离退休51.78元。这次调资,全省7—12月增支32336.1万元,其中,省级增支4934.35万元,省以下增支27401.75万元。省级财政对41个西难县给予一次性7—12月补助1.36亿元。
  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调整
  2003年,省人事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全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方面。
  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由政府调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根据肖身工作性质和经费来源,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分别实行岗位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协议
  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年薪制等多种工资分配制度。
  这些分配方式,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用。
  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鼓励事业单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填补省内技术空白,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到40%;参股民营企业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50%。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所持有的非专利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与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成果的转化,双方均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可连续3~5年提取不低于10%的净收入,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
  事业单位转让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单位可UA提取不低于25%的净收入,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
  上述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励份额和报酬应当不低于总额的50%。
  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
  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对仍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试行职工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做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外单位兼职、领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服务,取得报酬。利用单位资料、设备的应交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单位和兼职人员商定。个人在与单位协商获准后,以单位的技术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各自的分配比例。
  不同行业、单位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各不相同,其实现方法和途径也不断创新。各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探索符合各单位特点、行之有效的分配形式。
  2004年,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在事业单位推广岗位工资制、项目(课题)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年薪制、系数分配法、量化计分法和定档增减法等分配方式与途径,开展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福州大学等省属高校和省卫生学校等部分大中专学校推行按岗定酬,重贡献、重业绩,搞活内部分配。上半年,三明市有74个事业单位(其中市直37个)开展搞活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涉及人员6000多人。按照福利透明化、货币化、工资化的方向,鼓励和指导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市、县(区)建立统一的岗位津贴制度。同时,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定期开展工资政策兑现专项检查,建立工资发放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工资发放动态监督制度。对欠发工资的县(市、区),定期予以通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是年,全省有600家事业单位先后开展内部收入分配试点,主要集中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医院、科研院所,以及林业、公路系统的事业单位。同时,实施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同城待遇”。
  2005年,先后开展不同形式的分配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有520个,其中,福州市13个、厦门市308个(教育系统256个、卫生系统37个,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15个)、漳州市5个、泉州市10个、莆田市5个、三明市80个(其中市直单位43个)、南平市69个、龙岩市30个。分配改革,主要工资制有:以岗位工资制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以岗定薪、
  工资总额包干制、绩效工资制、津贴重组分配制、主要负责人的年薪制和招聘人员的协议工资制。
  四、工资统计
  1998年起,全省职工工资统计工作每年都定期举行。工资统计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每年底,根据国家人事部安排,由省人事厅发出《关于填报工资统计报表的通知》,9个设区市人事局及省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对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资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对截至当年12月31日的全省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干部和工人)总数、工资、工龄、任职年限、人员增减、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情况进行填报。省人事厅进行汇总与整理,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提供给国家有关部门。从历年汇总的统计数据中,可了解全省工资情况、各地区工资差异、沿海与内地工资差距等情况。
  1998年,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70.83亿元,比上年增长25.74%。其中,机关比上年增长20.26%,事业单位比上年增长26.77%。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8096元,比上年增长23.7%。其中,机关单位比上年增长24.3%,事业单位比上年增长23.6%。全省机关工资最低与最高之比是工2.44,事业单位最低与最高之比是工2.09。除厦门市经济特区外,机关与事业单位最高与最低之比为1:1.32。
  1999年,全省机关事业系统共34862个单位,年末职工总人数为927175人(其中,正式职工899261人),年工资总额91086.3万元,年人均工资为10038元,比1998年的8096元增长24%。其中,机关正式职工184650人,年人均工资10904元,比1998年增长26%;事业单位正式职工714611人,年人均工资9816元,比1998年增长24%。省直单位年人均工资10093元,其中,机关单位10963元,事业单位9667元。全省工资增幅较大的主要项目有:1999年7月调整工资标准,年人均增资约780元。福建省部分市(地)提高地方性津贴,福州市从1998年7月起,地区补贴90~180元,按职务拉开档次;莆田市从1998年10月起,生活补贴110~140元等,均在1999年度兑现;1998年10月,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机关连续5年考核“称职”以上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是年,各市(地)之间工资水平的差别与市(地)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除厦门经济特区外,年人均工资最高的福州市与最低的龙岩市之比为1:0.72。其中,机关单位为1:0.74,事业单位为1:0.72。两市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944.97亿元和208.62亿元,相互之比为1:0.22;地方财政收入分别为46.75亿元和9.76亿元,相互之比为1:0.423。两市年人均财政收入分别为805元和344元,相互之比为1:0.43。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龙岩市工作人员年人均工资比福州地区低3079元。
  全省事业单位中,年人均工资水平最高的是交通运输业,为12099元;其次是金融业,为10959元;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为8745元。最高与最低之比为1:0.72,与1998年的1:0.63相比,差距略有缩小。省、县、乡各级工资水平结构基本合理,但市(地)级的工资水平偏高。全省各级机关年人均工资分别为:省级10963元;市(地)级13702元;县(市)级10478元;乡(镇)级9058元。省、市、县、乡之比为1:1.25:0.96:0.83。各级事业单位年人均工资分别为:省级9667元;市(地)级11769元;县(市)级9498元;乡(镇)级9098元。省、市(地)、县、乡之比为1:1.22:0.98:0.94。以乡级机关为基点,县比乡高1420元,省比县高845元;以乡级事业单位为基点,县比乡高400元,省比县高169元。省、县、乡工资水平的差别情况,基本符合全省省、县、乡工作人员不同职务级别构成。省、市(地)级工资水平,扣除工资总体水平较高的厦门经济特区外,市(地)级机关仍分别高出省级834元、县级1676元、乡级2878元;市(地)级事业单位分别高出省级2102元、县级2271元、乡级2671元,居于各级之首。全省职工年工资总额为91086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为451477万元,占工资总额的49.6%(机关为47.2%,事业单位为50.2%);津贴、补贴为430520万元,占47.3%。在省、市、县、乡中,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省级机关45.5%,市级39.6%,县级50.1%,乡级53.2%;省级事业单位51.3%,市级42.8%,县级52.3%,乡级52.6%。
  2005年,工资统计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本单位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尔后,根据工资统计指标解释要求,写出书面清理报告,向省纪委等有关部门汇报。经过清理,所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没有违纪行为,属正常按规定发放范围和全额发放。
  五、工资基金管理
  1998年,继续执行工资基金管理。管理范围为省直机关(含各总公司)、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内容包括各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资金、津贴等。
  省直机关(含各总公司)、党派、人民团体和局级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核定、审批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厅(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市、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地、市、县人事局统一管理。
  银行根据核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未经核批的工资基金,银行一律拒付。各单位编内人员工资基金总额,每年核定一次。
  福建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其计划由人事部门编制、下达执行和检查监督。无独立建制的单位,分别单独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新建单位和撤、并、转单位需建立新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时,需报省人事厅、编委审批立册。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统一纳入手册管理;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以及超、满编单位进入,需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方可追加工资基金。这一管理办法直至2005年不变。
  第二节 福利
  一、福利费
  1998年,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提取。2001年1月1日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年终结余不上缴,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能挪作他用。
  福利费使用:工作人员本人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以及完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的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和死亡丧葬费用的困难补助;工作人员的特殊困难补助;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零星开支;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除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外,可提取30%~4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二、福利待遇
  (一)法定节假日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对“五一”、国庆假期调整后,全年节假日有:元旦放假1天,“五一”、国庆、春节各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共10天,其中部分工作人员享受的节假有:“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六一儿童节等。法定节假日若逢公休日可按日顺推补假。工作人员在节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休假
  1998—2005年继续执行1991年7月17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休假制度: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工作人员每年休假6天;满10~20年的休假10天;满21年者休假15天。未安排休假的人员不得用加发工资或奖金形式作补偿,休假不能转年度使用。1年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人员,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三)婚、丧假
  婚、丧假是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事宜处理的特殊假期。
  2002年7月30日发布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末达晚術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四)事假
  1998—2004年继续执行国家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请事假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2005年,规定工作人员一年内可以请事假的具体期限比照企业职工一年8天事假的规定执行。
  (五)病假
  至2005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仍按198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可照发。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精神病患者,有3年1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
  ——作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是病没好,却开假证明提前复工,然后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六)产假
  2002年7月30日,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的照顾假。
  按正常婚龄生育(含7个月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些政策一直沿用到2005年没有改变。
  (七)死亡抚恤
  1991年9月24日,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修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丧葬费一次性发给1000元;困难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因公死亡1000元,因病死亡600元。抚恤费: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的20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属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一次性计发。
  1998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统一以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丧葬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7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6个月。抚恤金仍按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计发。离退休人员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费为基数计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1999年1月一2005年,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均以省政府颁布的在一定时期适用的区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计发。丧葬费按七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六个月计发。
  (八)遗属补助
  1998年,继续执行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定期定额标准: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5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元。
  1999年1月起按区域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计发。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工作人员死亡后,已满16周岁及上的子女考入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定补待遇一般享受到18周岁止。但对家庭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死者单位可酌情发放到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止;符合定补条件,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孤身遗属,月定补可在规定的标准上提高10%。
  第三节 社会保险
  1998年11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对农村、机关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社保机构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得随意转让和自行处置社保机构的固定资产,各级社保机构结合年度各项工作,对基金、管理费、固定资产、人员调入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清查中发现从基金中抽调资金挪作他用或违规处置社保机构固定资产的,追回全部资金,并吸取教训,防止今后发生类似情况。为防止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他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养老保险基金
  (含调剂金)或管理费现象发生,省人事厅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查实确实从基金中抽调挪作他用的资金,须如数追回归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在通知下发后发生的挪用基金或管理费,除如数追回外,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通知》精神,省人事厅要求各级机关社保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保持现行的机关社保机构运营机制,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省政府赋予机关社保机构的
  工作职能。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各级各类社保机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再调人新的工作人员。
  当年,全省9个地市、83个县(市、区)均成立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保险业务。其中有34个县(市、区)养老保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投保。全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1.8万个,参保在职人员49万人,养老保险滚动存结余由1994年底的2400万元上升到是年的5亿多元.。全省参加失业和工伤保险人数分别为51263人和16738人。1一9月,全省收缴失业保险基金267万元,支付失业救济金39万元,结余228万元;收缴工伤保险费115万元。两项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分别为37万元和107万元。
  1999年4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社会保险业务工作归口统一管理的通知》,从2000年起,社会保险工作职能由省人事厅正式划转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管理。
  第四节 退(离)休人员管理工作
  ―、退(离)休制度
  1998—2005年,继续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00年3月起,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机构改革目标,用3年时间对省级政府机关
  工作人员进行分流安排,在分流安置期间,执行离退休制度,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凡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对2003年3月底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离岗待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1年以上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1年的,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予以办理病退。到2005年5月,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基本结束,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参照上述政策办理提前退休。
  200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标,对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在此期间,要求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30年的,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提前退休。2000年以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1年以上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1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人员,经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予以办理病退。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人员,办理退职。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按照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办理。2001年后,高级专家亦实行到龄即退制度。
  二、退(离)休人员待遇
  (一)特殊待遇
  1998—2005年,继续执行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全国劳模、英雄、先进工作者,政府认为在革命和建设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998—2005年,教龄满30年,在福建省内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少体校、工读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院的公办教师退休时,退休金补助费继续执行1989年10月26日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增发退休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大学)、成人高等院校中具有中级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退休时的退休金补助费继续执行1993年5月福建省人事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等院校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用的通知》的规定。
  对在乡镇农、林、水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30年并获得荣誉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农、林、水岗位上退休的,以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金补助费继续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3月通过并颁布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至2005年不变。
  对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增发退休补助费待遇仍执行之前规定。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业技术领域作出巨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继续执行1993年的政策。
  (二)一般待遇
  建房补助费1998年,继续执行1996年11月福建省对在房改期间参加购房的退休干部享受建房补助费问题作出的规定,执行至是年12月31日止。
  高龄补助费1998—2005年,继续执行1996年7月省人事厅颁发的对机关、事业单位70周岁以上的退休干部増发高龄补贴的规定。
  “5·12”退休干部待遇根据1999年省委组织部规定,其生活待遇比照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的公务费、建房补助费、住房修缮费、健康休养费、交通费、高龄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安家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至2005年不变。
  三、调整活动经费
  1998—2001年,继续执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1995年规定的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
  2002年12月27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发出《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标准、用途和管理进行调整。
  2003年1月起至2005年,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556元标准执行。其中属于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中列支,主要用于订阅报纸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视、参观学习、老年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退休干部福利费、厅级退休干部电话补贴,及活动场所器材的添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等。该项目公用经费由各单位统筹掌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发给个人使用。
  四、扶持场所建设
  1994年,全省投入场所建设扶持资金200多万元,各地因陋就简开辟各类活动场所4193个,面积近30万平方米。
  1998年,省人事厅协调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原省计委)拨款扶持财政困难的县
  (市、区)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扶持古田县、上杭县、光泽县各13万元,三明市三元区、安溪县各10万元,尤溪县、屏南县各8万元,用于活动场所建设。
  2001年10月29日,省人事厅、省发改委扶持宁化县、柘荣县、华安县、政和县、长泰县、明溪县、古田县、泉港区、永安市、连城县、光泽县以及省直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各10万元,用于场所建设、改造。
  2002年10月30日,省人事厅、省发改委扶持建宁县、大田县、屏南县、龙文区、松溪县、长汀县、长泰县等困难县(区)各10万元,用于场所建设。
  五、开展社会化管理与活动
  (一)管理
  1990年2月,福建省针对退休干部呈现数量大、增长快、多层次、老龄化的特点,根据人事部关于“干部退休制度应立足改革,总体目标是实行社会保险和社会化管理”的改革构想,从完善人事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退休干部的目的出发,分别选择在仙游县、建瓯市进行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工作试点。
  1991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转发省人事局〈关于推行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要建立一种新的管理体系——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其核心是国家、社会、单位、家庭相配合,并形成服务网络,依靠退休干部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改变国家统包、部门单一管理的现状,克服资金短缺、入手不足、社会调节困难,而实际存在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并要求在1991年底前,全省3/5的县(市)区实行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此后,各地退休干部协会应运而生。
  到1994年,全省9个设区市80个县区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全部达标。各地建立自管组织1562个,专兼职管理人员5272人,省、县、乡、村管理网络基本形成。
  2004年3月和5月,省人事厅对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数、机构设置、工作状况、活动场所、器材及设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了退管机构编制和人员的情况。2005年,又对福州、厦门、漳州、莆田、南平、龙岩等15个市、县及十个省直单位退管工作进行调研,加强了解与沟通,并收集基层退管机构及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活动
  1998—2005年,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举办第7~14届“巾帼杯门球赛”,连续举办第15~23届“新春杯棋牌赛”,连续举办7届“人事杯”门球邀请赛。
  1999年4月12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评选表彰干部退休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退休干部的通知》。通过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严格评选,6月9日,省人事厅授予福州市人事局保险退休处等30个单位“福建省干部退休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47人“福建省干部退休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46人“福建省先进退休干部”称号。
  2000年、2001年、2004年分别在省人事干部学校举办六期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退休业务培训班。参训对象为省直及地市、县区工资、退休办人员。培训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各类津贴、补贴归并、退休人员退休费、生活补贴归并等规定和建立退休人员退休费管理手册等制度。
  2003年8月,省人事厅下发《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庆祝2003年老年节活动的通知》。12月26日,省人事厅在福州西湖露天广场组织“牢记传统,唱响未来——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老年群众歌会”,省直机关600多位离退休老同志参加。8月,省人事厅会同省委老干部局、省老龄办等部门,开展全省首届“健康老寿星、健康老干部”评选活动,共评选出福建省首届老干部“健康老寿星”12人,“健康老干部”41人。老年节前夕,在福州大戏院举行颁奖大会,王三运、黄小晶、李宏等省领导出席大会。
  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省人事厅举办“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征文活动”,收到全省退休干部撰写的79篇学习体会文章。评出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5名,优秀奖16名,纪念奖34名,单位组织奖3名。
  2004年5月至2005年10月,分别组织4批共2200人次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老同志参加“九九夕阳红”幸福老人团赴新长江三峡、神农架、三峡人家、安阳红旗渠、太行大峡谷、云台山世界地质公园和婺源、景德镇、云台山、兰州、西宁、敦煌、新疆吐鲁番、乌鲁木齐、西安专列旅游活动。“五一”节前夕,在福州温泉公园音乐广场举办由1000多名离退休老同志参加的“团结就是力量——庆‘五一’老同志歌会”。9月29日,为庆祝国庆55周年和纪念邓小平100周年诞辰,在福州大戏院举办文艺会演。全省200多名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同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省人事厅组织完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46名退休(退职)抗战老同志纪念章的颁发工作。是年,各地组织1700多名离退休老干部观看大型话剧《谷文昌》、电影《暖春》和越剧《江姐》。
  2004—2005年,先后召开6场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各级退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对做好新形势下的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会议研讨,并交流各地退管工作经验和做法。
  2005年9月上旬,省人事厅与省委老干部局联合在福建会堂举办“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文艺晚会”;组织省直机关2000多位老同志举行“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歌咏比赛”。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省人事厅都会同有关部门走访慰问部分特困、重病退休干部及老专家、学者、院士及老寿星,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送上慰问金,带去党和政府的关怀。
  六、发挥作用
  1996年,福建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达19.8万人。1997年夏,全省退休干部参与二次人才开发活动。通过专业协会推荐、单位返聘,有8.44万退休干部参与4000多家经济实体、个体经商和种养业创业活动,创产值6亿多元。
  1998年9月3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建立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数据库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人事局必须负责建立市(地)退休人员数据库,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建立本地区的退休人员数据库。省直机关单位信息采集表报送省人事厅进行集中录入。1999年,补充和完善退休干部信息数据,完成入库人员20.8万人,审核录入信息70余万条。
  1999年8月,省人事厅组织各市(地)退休办主任和分管局领导25人赴云南等地考察学习兄弟省、市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经验和对二次人才开发政策的研究。
  2004年12月,“福建省银色人才信息库”开通。当年,帮助推荐100多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在各条战线发挥作用。
  2004—2005年,省人事厅先后同老科协、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开展“银龄行动”,组织退休老专家赴龙岩、漳平、连江等地的贫困山区农村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为群众提供科技咨询、科技普及、义诊活动,累计免费赠送资料260本,免费送岀药品价值1万余元,为农民群众看病1600多人次。
  2005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的意见》,明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兴办以科技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以及科研设计、经贸、教育、医疗等为社会服务的实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地审核审批部门要相互配合,简化手续,给予扶持优惠等。5月27日,省人事厅与中园海峡人才市场联合举办全省首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招聘会。参加现场招聘的单位共40多家,提供50多个专业的200多个职位,有700多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前往应聘,496人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泉州市有200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化工、电子信息、路桥、探矿等科技服务和教育创新活动。“十五”期间,华侨大学退休教授庄有土研发出异型石板材机械,获得八个专利,获“尤里长(德国)世界博览会金奖”,“环锯”项目国内首创,达世界先进水平,转让南安市厂家批量生产,产值达千万元。龙海市人事局找准切入点,组织离退休十部开展服务“三农”活动,开设以431《科技工作者为骨干的“农村科技110”专家热线,农民在生产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便可得到专家的解25。福州、南平、龙岩、宁德四市离退休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生产总值达7972万元,创税利332万元。龙岩市永定县组织气象老专家深入湖坑土楼,通过对振成楼内四季代表气候25素的现场观测,并与邻近方砖楼及大气观测点进行统计分析比较,探索出振成楼的规25特色,编写《振成楼楼内小气候特色及成因研究》的成果报告,为向联合国申报王楼世界文化遗产提供科学依据。2000—2005年,全省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类科普宣传讲座1700场次,送去各类科普读物3.2万册,直接受益人数达17.73万人次。
  截至2005年,全省有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约14万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万多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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