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优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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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35
颗粒名称: 三、政策优惠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89-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施优惠政策,包括退役金发放、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税收优惠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部门优先登记,免收一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科技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其技术和知识产权经法定中介机构评估和技术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抵充注册资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享受有关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贷款上给予支持。在山区市县安置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取得“营业执照”后给予1万元扶持。
关键词: 福建省 军队转业 自主择业

内容

2002年,福建省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住房补贴、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就业指导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制定贯彻意见。
  当年,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给予支持。工商部门通过各级工商注册大厅的“绿色通道”,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优先登记,免收一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经营;属国家专营或专控的部分商品以及需要前置审批条件的行业,经批准后也允许经营。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科技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在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时,其技术和知识产权经法定中介机构评估和技术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抵充20%的注册资本,属高新技术的,允许抵充35%的注册资本。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对于接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达10人以上的,允许跨行、跨类扩大经营范围。
  2003年,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支持措施,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有关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贷款上给予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在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市县安置,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取得“营业执照”后,给予1万元扶持,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审批,特别是在缺医少药的偏远地区开办医疗机构的,在同等条件下准予优先。
  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厦门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差额补贴标准。正师职干部每月补1950元,副师职每月补1380元,正团职每月补1200元,副团职每月补1170元,营以下每月补1140元。从2005年起,泉州市对在该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给予补贴,师职每月650元、正团职每月500元、副团职每月400元、营以下每月300元。漳州市对在漳州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次性补助2万元。龙岩市对在龙岩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次性补助3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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