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置范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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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26
颗粒名称: 二、安置范围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81-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1998年起,师、团职转业干部成为安置重点,并采取公开考试、择优选调等措施。1999年,机构改革后的行政机关单位优先接收转业干部,各地安排好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2000年,要求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事业单位接收数量不少于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数的50%,并增加专项行政编制用于安置师、团职转业干部。2001年,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部分缓解了计划分配安置给地方带来的压力。2004年,放宽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和范围,各地还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鼓励到企业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军队转业 接收安置

内容

1998年起,为做好再裁军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福建省将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推出由省委组织部重点安排部队推荐的10名优秀正团职领导干部举措。对于安排进人行政机关的转业干部,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始试行必要的公开考试,择优选调。
  1999年,进行机构改革的行政机关单位可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后再逐步调整安排。凡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接收数量不少于其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缺编数的25%。各地继续采取占用空出的部分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允许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等措施,安排好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地把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安排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拔部分师团职转业干部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任职。
  2000年,按照充实、加强政法和执法监管等部门,重点充实一线和基层,安置数量不少于其增员数40%的规定,正在或即将进行机构改革的党政机关,继续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非本人原因不得分流。事业单位接收数量不少于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数的50%。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等单位所需人员,应优先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国家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数额15%增加的专项行政编制,实行专项专用,主要用于安置师、团职转业干部。
  2001年,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由原来单一的计划分配安置方式,改为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当年起至2003年,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当年,全省有114名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部分缓解了计划分配安置给地方带来的安置压力。
  200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对编制满员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的办法执行。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并给予2年适应期。放宽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范围,条件放宽到营职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18年,范围扩大到师级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高级技术职务、技术等级7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各地还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鼓励和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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