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条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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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25
颗粒名称: 一、接收条件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80-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不同年份和政策下,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和安置有不同的规定和条件。1998-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2001年起,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福州、厦门两市改变了接收条件,允许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他地区也放宽了接收条件。2004年,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关键词: 福建省 军队转业 接收安置

内容

1998—2000年,按照1998年确定的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接收条件,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户口满五年,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2001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福州、厦门两市接收安置条件改变为: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两座城市户口满两年,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或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又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及其他工程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军队转业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其他的各设区市接收条件,除随军配偶取得城市户口不作年限规定外,其余与往年相同,接收条件更为宽松。
  200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适当放宽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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