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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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2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1
页码: 80-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实施了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计划,包括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者享受优惠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享受加分、优先录用等政策。
关键词: 福建省 就业服务 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

内容

第一节 接收安置
  一、接收条件
  1998—2000年,按照1998年确定的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接收条件,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户口满五年,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2001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福州、厦门两市接收安置条件改变为: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两座城市户口满两年,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或者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又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及其他工程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军队转业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其他的各设区市接收条件,除随军配偶取得城市户口不作年限规定外,其余与往年相同,接收条件更为宽松。
  200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适当放宽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二、安置范围
  1998年起,为做好再裁军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福建省将师、团职转业干部作为安置重点,推出由省委组织部重点安排部队推荐的10名优秀正团职领导干部举措。对于安排进人行政机关的转业干部,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始试行必要的公开考试,择优选调。
  1999年,进行机构改革的行政机关单位可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后再逐步调整安排。凡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接收数量不少于其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缺编数的25%。各地继续采取占用空出的部分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允许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等措施,安排好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地把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安排与当地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拔部分师团职转业干部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任职。
  2000年,按照充实、加强政法和执法监管等部门,重点充实一线和基层,安置数量不少于其增员数40%的规定,正在或即将进行机构改革的党政机关,继续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非本人原因不得分流。事业单位接收数量不少于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数的50%。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等单位所需人员,应优先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国家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数额15%增加的专项行政编制,实行专项专用,主要用于安置师、团职转业干部。
  2001年,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由原来单一的计划分配安置方式,改为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当年起至2003年,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当年,全省有114名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部分缓解了计划分配安置给地方带来的安置压力。
  200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对编制满员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的办法执行。对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并给予2年适应期。放宽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范围,条件放宽到营职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18年,范围扩大到师级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高级技术职务、技术等级7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各地还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鼓励和吸引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工作。
  三、安置办法
  1998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办法。分配工作时,主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和地方工作需要,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进行安排,重点安排好师、团职转业干部。需要加强和充实人员的政法、安全和有关执法监管等部门,优先接收安排军队转业干部。省直部分单位开始试行公开职位、竞争上岗的安置办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实际情况,提出安置职位计划,报批后统一公布,并书面告知每位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引入竞争机制,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考核,按得分情况排序择岗。
  省直单位凡连续两年未接收过正团职转业干部的单位,由省军转领导小组下达指令性分配任务,从当年需要加强的政法、安全和执法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增员计划的单位和部门拿出15%的员额用于安置军转干部;把各单位原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的指标,拿出一部分用于安置军转干部;凡有新增编或缺编的单位应优先安置军转干部。对长期在边远地区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立三等功以上、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也作为重点安置。对安排进党政机关的营以下干部,由省、市、地军转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实行过渡考试。对拒不完成任务的个别单位,停止其调干、任用、职称、职数、增人计划卡使用权一年,并对新调人人员的户口指标、工资基金等给予必要限制。当年,泉州市最早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厦门、漳州、莆田市规定,凡有进入任务的单位,都优先用于接收军转干部,并要求把转业干部安排到效益较好、交通方便、有分房可能、能够发挥作用的单位。莆田市从财政拨出专款为全迁户租房,逐个落实全迁户的住房问题。是年,全省1299名军转干部全部定位。其中,进党政机关898人、事业单位308人、企业单位93人。
  19952000年,先后为福州马尾、厦门海沧、泉州肖厝开发区、福建航空公司、长乐国际机场和福厦、宁德高速公路等单位输送一批军队转业干部。
  2001—2005年,对选择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坚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前提下,逐步推广和完善“公开职位、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针对大多数军转干部希望进省直机关的情况,实行“公开职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安置办法。福州、厦门等接收安置任务重的设区市,从2005年开始实行全部公开职位考试和功绩量化相结合、依序分配的办法。其他各设区市主要采用双向选择、推荐选用的办法,允许转业干部自荐和部队组织向用人单位推荐转业干部,也允许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挑选转业干部。
  各地鼓励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地方给予政策优惠。厦门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优惠政策,2003—2005年,先后三次提高补贴标准,给在本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发放退役金补贴。漳州、龙岩也先后推出一次性给予选挣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转干部补助1万~2万元的优惠政策。
  2001—2005年,全省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6615人,其中,计划分配的5388人,自主择业的1227人。计划分配的5388名军转干部中,安置到行政机关的4176人,占77.5%;事业单位的1153人,占21.4%;企业的59人,占1.1%。
  第二节 随调随迁家属安置
  1998年,全省随调随迁家属379人,全迁户235户,283人落实工作岗位。
  2000—2005年,随调家属为国家干部的,按其原所在单位为机关或事业性质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对应安排。莆田等市照此方法安排。泉州市实行货币安置,根据其身份、学历、单位性质、工龄等确定不同的货币补偿标准,由政府出资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各地鼓励支持实行货币安置的对象自主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在资金扶持、贷款和税收等方面给予倾斜,以此促进更多的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至2005年底,全省共接收安置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共2552人。
  第三节 军转干部培训
  一、组织实施
  1998—2005年,9个设区市都先后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全省军转干部培训工作主要依托省及各设区市两级军转培训中心进行。2001年后,部分设区市的军转干部培训转变为依托当地党校或行政学院进行。
  1998—2003年,师、团职转业干部任职培训班(分配厦门市的单独办班)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培训,营以下干部(分配到党政群机关的)培训班由省、地(市)军转部门分开组织,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要求进行集中培训,实行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2004年,改革师、团职转业干部培训,由原来全省集中办班培训改由各设区市及有关部门分开分别组织实施。专业培训主要由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监狱、银行、保险、工商、税务、海关等系统分别办班培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由省里统一组织。
  二、培训范围与经费
  (一)培训范围
  1998—2003年,对军转干部培训主要分为适应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两部分。适应性培训主要是了解地方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人事制度改革等情况,让军转干部开阔眼界、开拓思路,引导他们尽快融入到地方工作岗位中。专业性培训主要是学习军转干部上岗急需的专业知识,较快实现从军队到地方工作角色的转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侧重学习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工商、税务、经贸、计算机等基本知识,还专门开设工商税务管理、市场营销、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自主择业优惠政策介绍等系列讲座。各地注重把军转十部上岗前培训与公务员初任培训相结合。福建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把军转干部培训作为人才资源开发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分片、分期、分层次组织培训。1999年,省军转培训中心先后举办1期营职下军转干部培训班和2期师团职军转干部培训班,聘请专家和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授课,安排省情介绍、市场经济知识、公务员知识、公文写作等与实际工作联系较紧密的课程学习。2000年,全省军转干部培训率达96%以上。省军转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全省除厦门市外的师、团职军转干部和省直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全、公安、海关、税务等系统负责各自系统的军转干部的专业培训。各市
  (地)负责培训本地区营职下军转干部。对各期培训班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教学要求。每个培训班都注意落实培训时间、师资力量、学习内容、培训质量。
  2004年,福建省调整军转干部培训内容。把公文写作、计算机操作、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共行政管理、廉政建设等课目及系列讲座作为适应性培训班的公共课程。师、团职军转干部任职培训班则以领导科学原理与应用、科学决策与组织管理、调查研究方法等课日力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班则主要开设劳动法、经济法、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经济合同法和银行贷款、外经外贸等知识讲座。
  (二)培训经费
  1998年开始,对军转培训经费,国家每人1100元的标准发给培训单位,其中,部队400元,国家财政700元,不足部分南省财政补助每人500元。2001年开始,省财政增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经费每人1500元。2004—2005年,全省各级、各部门共投资763万元用于军转干部培训和培训基地基础建设。
  1998—2005年,全省累计开设222期培训班,培训军转干部10819名,其中培训计划安置军转干部9916名,参训率为96.4%;培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903名,参训率为73.6%。
  第四节 自主择业
  一、择业调研
  2001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在福建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当年,全省有114名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
  2002年,省军转办与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省军区转业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驻军较多、安置任务较重的设区市调研自主择业情况,先后召开座谈会16场,有160多名军地有关人员参加。座谈会解释、宣传有关政策,提供政策咨询,以解除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后顾之忧,特别是在政策上加以倾斜和引导。当年,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厅、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福建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实施意见》,对退役金的发放、劳动保障、就业指导,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工商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的优惠作出明确规定。当年,完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标准的核定、统计、申报、审核等工作,并健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员数据库,为每年全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打好基础。厦门市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实行差额补贴,其标准是:正团职550元,副团职400元,营以下干部300元。厦门、莆田、三明、南平等市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费用按每人每月7.7%的退役金标准支付。厦门、莆田、南平等市按每人每月退役金的9%标准进行住房补贴。各设区市军转部门与安置地的所在街道衔接,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等基本得到落实。
  2004年,军队开始实行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福建省对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条件有所放宽,军龄要求由原来满20年放宽到满18年。
  二、服务机构
  2001年,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职能是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策指导、培训组织、协助就业、退役金申报审核及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协助办理职称评定、因私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厦门、福州、南平等设区市相继成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厦门市为处级,福州、南平等地(市)为正科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人员1~4人不等。其余设区市管理服务工作暂时依托在各级军转办,相应增加人员编制,直至2005年不变。
  三、政策优惠
  2002年,福建省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住房补贴、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就业指导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制定贯彻意见。
  当年,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给予支持。工商部门通过各级工商注册大厅的“绿色通道”,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优先登记,免收一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经营;属国家专营或专控的部分商品以及需要前置审批条件的行业,经批准后也允许经营。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科技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在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时,其技术和知识产权经法定中介机构评估和技术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抵充20%的注册资本,属高新技术的,允许抵充35%的注册资本。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优先接收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对于接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达10人以上的,允许跨行、跨类扩大经营范围。
  2003年,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支持措施,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有关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贷款上给予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在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市县安置,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取得“营业执照”后,给予1万元扶持,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审批,特别是在缺医少药的偏远地区开办医疗机构的,在同等条件下准予优先。
  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厦门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差额补贴标准。正师职干部每月补1950元,副师职每月补1380元,正团职每月补1200元,副团职每月补1170元,营以下每月补1140元。从2005年起,泉州市对在该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给予补贴,师职每月650元、正团职每月500元、副团职每月400元、营以下每月300元。漳州市对在漳州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次性补助2万元。龙岩市对在龙岩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一次性补助3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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