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待就业服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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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17
颗粒名称: 四、待就业服务
分类号: F241.4
页数: 1
页码: 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采取多项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包括户口转回、档案保管、社会保险手续办理、自主创业支持等。同时,提供就业指导、推荐服务,组织培训班提升就业竞争力。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各级政府还组织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基本生活补助。
关键词: 福建省 就业服务 待就业

内容

2002年,对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落实接收单位后,有关部门及时给予办理就业手续,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对到西部地区和省内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要求非国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给予支持。
  2003年起,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当地社会需求为待就业毕业生定期举办培训班,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城市、社区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迁回家庭所在地。经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2005年,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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