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就业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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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1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就业制度
分类号: F241.4
页数: 6
页码: 65-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1998年开始实施“优生优配”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进行管理。1999年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市场化配置,引导毕业生到经济建设一线和非国有单位、农村基层就业。2000年以高校毕业生尤其是优秀毕业生为重点,采取行政手段促进就业。
关键词: 福建省 毕业生 就业制度

内容

1998年,省人事厅执行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除保留少量指令性计划用于未落实接收单位的优秀毕业生就业外,不再给用人单位直接下达接收毕业生计划。对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本人愿意服从国家安排的,由人事部门给予安排。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予以放行和接收。省人事厅、省农业厅下发《关于做好我省中等农校“实践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并将1994年开始招收的中等农校“实践生”列入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范畴。对取得毕业资格的中等农校“实践生”,给予普通中专生待遇,统一使用派遣报到证、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审批表,实行定向分配,严格按照报考“协议书”就业,不得改派接收单位。对不按协议就业的毕业生,不予派遣,并取消相应待遇。
  为贯彻落实“优生优配”政策,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毕业前未落实接收单位又愿意服从国家安排的优秀毕业生,各地直接给用人单位下达任务,同时要求有接收计划的用人单位要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省内大中专院校优秀生比例为:普通中专控制在毕业生数的2%以内,专科毕业生控制在3%以内,本科毕业生控制在5%以内,研究生由学校酌情考虑。入选优秀毕业生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优秀毕业生就业推荐证书”,省外院校推荐的优秀毕业生经省人事厅审核确认后发给“优秀毕业生就业推荐证书”。是年,共有优秀毕业生677名,其中,416名经双向选择被用人单位接收,261名优秀毕业生由各地直接给用人单位下达接收任务。全省非师范类毕业生达4.09万人,就业率80%,待就业中专和专科毕业生近万人。
  1999年,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截至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推迟派遣时间或派回其家庭所在地;对一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主管调配部门予以派遣。为继续推进毕业生市场化配置,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和非屆有单位、农村基层就业,省内除保留少量优秀毕业生计划就业外,其余毕业生都进入就业市场。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安排就业。在国有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方面,实行结构管理,控制长线专业或低学历层次的外省籍毕业生到省内就业,对委培生和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实践生不改派。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对毕业生的资格进行审核,查验毕业证书,必要时还要查看招生花名册和毕业生档案,防止弄虚作假。省人事厅印发的《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接收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应按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公开需求信息,并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的方式落实接收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接收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应在当年初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报需求信息,经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在指定的媒体公开后,通过双向选择或公开考试、考核的方式确定接收对象。对优秀毕业生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各用人单位优先接收,政府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推荐就业。严禁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上岗押金、教育补偿费、落户费、改派费等不合理费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毕业生中介服务,公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登记制度,放宽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的学历、生源等方面限制。
  是年起,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不再沿用“派遣报到证”,而是采用“一书一证”分类管理办法,即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发给“就业通知书”,未落实单位的发给“待就业证”。持“待就业证”的毕业生不再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而是凭证直接到人才市场继续参加双向选择。待就业单位落实后,由人事部门给予办理就业手续,并换发“就业通知书”。
  自谋职业和未就业的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落家庭所在地(农村户口可农转非),待其落实接收单位后,户粮关系可从家庭所在地再迁入接收地。允许“三资”企业建立集体户,对到“三资”企业就业的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落企业集体户,也可挂靠亲朋好友处或人才中介机构。
  根据《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单位的通知》精神,福建省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作为199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单位,主要有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农业大学、三明钢铁厂、省农业科学院、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当年,全省非师范类毕业生4.23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878人,本科生1.20万人,大专生0.93万人,中专生2.01万人。有3/5落实就业单位。
  2000年,毕业生就业以做好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重点,对符合文件规定的经双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的优秀毕业生,人事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给予安排就业。同时,引进省外高学历毕业生到福建省就业,完善“一书一证”制度,推进毕业生资源市场化配置,对用人单位接收重点大学和本省紧缺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备案制。
  省人事厅对毕业生就业手续做了具体规定。省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时落实就业单位的,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由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持毕业生报到证、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或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证书等原件材料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等手续。毕业生凭就业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办理户口、粮食、工资等手续。毕业生报到证由学校毕业生工作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接收意见签发,作为介绍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证明,不作为办理落户、工资等手续的凭证。省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待就业证明。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将待就业毕业生的户粮及时迁回家庭所在地。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按《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就业通知书等手续。省内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离校时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相应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就业通知书;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发给待就业证明,落实就业单位后,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就业通知书等手续。省外院校毕业生离校时在闽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或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证书等原件材料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就业通知书等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等原件材料到生源所在县市人事局办理待就业证明。省内院校出省就业的毕业生,由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毕业生报到证。
  2000年起,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年,全省共有非师范类毕业生4.3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2.3万人,落实就业单位或有就业意向的毕业生3万余人,约占80%。共有2万名毕业生到人事部门办理了就业手续。
  2001年7月1日始,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待就业证明同时停止使用。持待就业证明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到相应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核换“报到证”。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落户原则执行。同时,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5月1日起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粮食迁移手续。
  是年,全省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5.5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2.95万人,中专毕业生2.55万人。约有90%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或有就业意向单位,就业率高于上年。
  在闽高校毕业生于7月底前就业率达70%的高校依次为: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华侨大学、集美大学,其中厦门大学和福州大学超出80%。年底,毕业生就业率高于70%的除上述5所院校外,增加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华南女子学院二所,其中,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超过80%(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主要是行业包分配)。毕业生就业率低于70%高于30%的有福建商业专科学校、中华职大、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仰恩大学、漳州师范学院
  (华南女子学院和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7月底就业率亦在70%~30%之间)。就业率低于30%的有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公安专科学院、福建医学院莆田分校、福州医学高等专科学院。
  2002年,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强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评估机制,用市场手段促进教育结构的调整与改革,扩大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招生规模。对教育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导致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创造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并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主要根据基础教育教学岗位的需求择优录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辞退不合格教师,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空出岗位吸纳师范专业毕业生到缺编和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中小学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从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上招收高素质人员,补充有关学科所需的教师。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2年。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放开生源、专业、学历的限制。非国有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按当地政府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支持。
  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和人事、教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参加的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人事厅。
  9月起,福建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取消进入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同时,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者停止招生,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高校按一定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发挥市场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均划拨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2003年,各大中专院校普遍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领导工作,作为考核院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增加投入,予以更大支持。省政府在拓宽就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指导、加快市场建设、对待业毕业生实施援助、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以及加强领导等方面采取措施,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劳动、工商、银行、民政等部门还出台实施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继续培育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推行技术性工种职业准入制度等。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能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各地和高校普遍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优化调整高校设置及学科专业结构。教育、计划等部门对高校尤其是申报增加的专业设置,严格按条件评审控制。本科、专科比例由2002年的3:7调整为2003年的近4:6。
  各级政府在就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还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措施,降低贷款门槛,简化手续,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建立高等学校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相挂钩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制定科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评估标准和办法,适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促进需求办学。一些高职院校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成立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是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总量102980人。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中,毕业研究生2062人,高校毕业生49357人(其中高职高专28370人),中专毕业生40274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1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研究生为98.0%,本科生为94.2%(师范专业本科生就业达100%),高职高专为74.3%,中专生为87.4%。就业率高的有建筑、机械、房地产、信息、通信、外语、生物等专业;就业率低的有体育、食品、音乐、农林类、文史类等。
  就业表现为:非公经济组织对毕业生的需求占全省总需求的79%。省属及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仅占1%和9.75%;各类企业就业占87.87%,其中,到非公经济组织的占76.83%。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达187人,约占毕业生人数的0.54%。
  2004年,各高校继续实施“一把手”工程。福建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集美大学校长等都亲自担任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内各学院也相应成立以院长或书记担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全校上下形成就业工作网络。厦门市改革本科以上毕业生审批制度,实行网上审核备案。三明市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毕业生一次性补贴安家费2000元。是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总量近13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近8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84.37%,其中,研究生就业率为97.16%,本科生为93.10%,高职高专生为77.59%。
  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明确各自责任,进一步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同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福建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资,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有关部门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相关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一些地方还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市、县(区)政府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还为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方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档案寄存、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保关系接续方面提供保障。同时,财政加大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支持力度。同级政府对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并开展评选表彰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活动。10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评选表彰100名长期坚持在本省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工作满5年以上、表现突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办法,在全省高校中普遍开展就业工作评估,推动就业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全省共举办毕业生供需洽谈会400多场,提供近10万多个就业岗位信息。
  是年,全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0万多人,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6.14%,其中研究生为93.93%,本科毕业生为89.51%,高职高专毕业生为80.36%。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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