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制度与服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71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制度与服务
分类号: F241.4
页数: 15
页码: 65-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8年,福建省开始实施“优生优配”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进行管理。1999年,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市场化配置,引导毕业生到经济建设一线和非国有单位、农村基层就业。2000年,以高校毕业生尤其是优秀毕业生为重点,采取行政手段促进就业。
关键词: 福建省 毕业生 就业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就业制度
  1998年,省人事厅执行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除保留少量指令性计划用于未落实接收单位的优秀毕业生就业外,不再给用人单位直接下达接收毕业生计划。对大专以上优秀毕业生,本人愿意服从国家安排的,由人事部门给予安排。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予以放行和接收。省人事厅、省农业厅下发《关于做好我省中等农校“实践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并将1994年开始招收的中等农校“实践生”列入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范畴。对取得毕业资格的中等农校“实践生”,给予普通中专生待遇,统一使用派遣报到证、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审批表,实行定向分配,严格按照报考“协议书”就业,不得改派接收单位。对不按协议就业的毕业生,不予派遣,并取消相应待遇。
  为贯彻落实“优生优配”政策,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毕业前未落实接收单位又愿意服从国家安排的优秀毕业生,各地直接给用人单位下达任务,同时要求有接收计划的用人单位要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省内大中专院校优秀生比例为:普通中专控制在毕业生数的2%以内,专科毕业生控制在3%以内,本科毕业生控制在5%以内,研究生由学校酌情考虑。入选优秀毕业生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优秀毕业生就业推荐证书”,省外院校推荐的优秀毕业生经省人事厅审核确认后发给“优秀毕业生就业推荐证书”。是年,共有优秀毕业生677名,其中,416名经双向选择被用人单位接收,261名优秀毕业生由各地直接给用人单位下达接收任务。全省非师范类毕业生达4.09万人,就业率80%,待就业中专和专科毕业生近万人。
  1999年,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截至派遣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推迟派遣时间或派回其家庭所在地;对一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主管调配部门予以派遣。为继续推进毕业生市场化配置,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和非屆有单位、农村基层就业,省内除保留少量优秀毕业生计划就业外,其余毕业生都进入就业市场。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安排就业。在国有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方面,实行结构管理,控制长线专业或低学历层次的外省籍毕业生到省内就业,对委培生和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实践生不改派。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对毕业生的资格进行审核,查验毕业证书,必要时还要查看招生花名册和毕业生档案,防止弄虚作假。省人事厅印发的《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接收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应按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公开需求信息,并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的方式落实接收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接收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应在当年初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报需求信息,经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在指定的媒体公开后,通过双向选择或公开考试、考核的方式确定接收对象。对优秀毕业生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各用人单位优先接收,政府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推荐就业。严禁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上岗押金、教育补偿费、落户费、改派费等不合理费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毕业生中介服务,公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登记制度,放宽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的学历、生源等方面限制。
  是年起,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不再沿用“派遣报到证”,而是采用“一书一证”分类管理办法,即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发给“就业通知书”,未落实单位的发给“待就业证”。持“待就业证”的毕业生不再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而是凭证直接到人才市场继续参加双向选择。待就业单位落实后,由人事部门给予办理就业手续,并换发“就业通知书”。
  自谋职业和未就业的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落家庭所在地(农村户口可农转非),待其落实接收单位后,户粮关系可从家庭所在地再迁入接收地。允许“三资”企业建立集体户,对到“三资”企业就业的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可落企业集体户,也可挂靠亲朋好友处或人才中介机构。
  根据《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单位的通知》精神,福建省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作为199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单位,主要有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农业大学、三明钢铁厂、省农业科学院、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当年,全省非师范类毕业生4.23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878人,本科生1.20万人,大专生0.93万人,中专生2.01万人。有3/5落实就业单位。
  2000年,毕业生就业以做好高校毕业生尤其是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重点,对符合文件规定的经双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的优秀毕业生,人事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给予安排就业。同时,引进省外高学历毕业生到福建省就业,完善“一书一证”制度,推进毕业生资源市场化配置,对用人单位接收重点大学和本省紧缺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备案制。
  省人事厅对毕业生就业手续做了具体规定。省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时落实就业单位的,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由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持毕业生报到证、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或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证书等原件材料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等手续。毕业生凭就业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办理户口、粮食、工资等手续。毕业生报到证由学校毕业生工作部门根据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接收意见签发,作为介绍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证明,不作为办理落户、工资等手续的凭证。省内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待就业证明。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将待就业毕业生的户粮及时迁回家庭所在地。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按《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就业通知书等手续。省内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离校时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相应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就业通知书;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发给待就业证明,落实就业单位后,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就业通知书等手续。省外院校毕业生离校时在闽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或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毕业证书等原件材料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就业通知书等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等原件材料到生源所在县市人事局办理待就业证明。省内院校出省就业的毕业生,由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毕业生报到证。
  2000年起,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年,全省共有非师范类毕业生4.3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2.3万人,落实就业单位或有就业意向的毕业生3万余人,约占80%。共有2万名毕业生到人事部门办理了就业手续。
  2001年7月1日始,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待就业证明同时停止使用。持待就业证明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到相应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核换“报到证”。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的落户原则执行。同时,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5月1日起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粮食迁移手续。
  是年,全省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5.5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2.95万人,中专毕业生2.55万人。约有90%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或有就业意向单位,就业率高于上年。
  在闽高校毕业生于7月底前就业率达70%的高校依次为: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华侨大学、集美大学,其中厦门大学和福州大学超出80%。年底,毕业生就业率高于70%的除上述5所院校外,增加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华南女子学院二所,其中,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超过80%(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主要是行业包分配)。毕业生就业率低于70%高于30%的有福建商业专科学校、中华职大、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仰恩大学、漳州师范学院
  (华南女子学院和北京邮电学院福州分院7月底就业率亦在70%~30%之间)。就业率低于30%的有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公安专科学院、福建医学院莆田分校、福州医学高等专科学院。
  2002年,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强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评估机制,用市场手段促进教育结构的调整与改革,扩大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招生规模。对教育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导致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创造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并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主要根据基础教育教学岗位的需求择优录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辞退不合格教师,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空出岗位吸纳师范专业毕业生到缺编和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中小学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从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和社会上招收高素质人员,补充有关学科所需的教师。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2年。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放开生源、专业、学历的限制。非国有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按当地政府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支持。
  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和人事、教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计划、物价等部门参加的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人事厅。
  9月起,福建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取消进入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同时,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者停止招生,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高校按一定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发挥市场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均划拨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2003年,各大中专院校普遍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领导工作,作为考核院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增加投入,予以更大支持。省政府在拓宽就业渠道、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指导、加快市场建设、对待业毕业生实施援助、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以及加强领导等方面采取措施,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劳动、工商、银行、民政等部门还出台实施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继续培育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推行技术性工种职业准入制度等。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能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各地和高校普遍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优化调整高校设置及学科专业结构。教育、计划等部门对高校尤其是申报增加的专业设置,严格按条件评审控制。本科、专科比例由2002年的3:7调整为2003年的近4:6。
  各级政府在就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还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措施,降低贷款门槛,简化手续,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建立高等学校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相挂钩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制定科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评估标准和办法,适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促进需求办学。一些高职院校根据本校的专业特点,成立相应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是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总量102980人。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中,毕业研究生2062人,高校毕业生49357人(其中高职高专28370人),中专毕业生40274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1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研究生为98.0%,本科生为94.2%(师范专业本科生就业达100%),高职高专为74.3%,中专生为87.4%。就业率高的有建筑、机械、房地产、信息、通信、外语、生物等专业;就业率低的有体育、食品、音乐、农林类、文史类等。
  就业表现为:非公经济组织对毕业生的需求占全省总需求的79%。省属及中央在闽单位接收毕业生仅占1%和9.75%;各类企业就业占87.87%,其中,到非公经济组织的占76.83%。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达187人,约占毕业生人数的0.54%。
  2004年,各高校继续实施“一把手”工程。福建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集美大学校长等都亲自担任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内各学院也相应成立以院长或书记担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全校上下形成就业工作网络。厦门市改革本科以上毕业生审批制度,实行网上审核备案。三明市对到各类企业就业的本科毕业生一次性补贴安家费2000元。是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总量近13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近8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84.37%,其中,研究生就业率为97.16%,本科生为93.10%,高职高专生为77.59%。
  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明确各自责任,进一步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同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福建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资,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有关部门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参照下岗失业人员相关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一些地方还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市、县(区)政府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还为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方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档案寄存、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社保关系接续方面提供保障。同时,财政加大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支持力度。同级政府对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并开展评选表彰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活动。10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决定评选表彰100名长期坚持在本省欠发达地区和基层工作满5年以上、表现突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办法,在全省高校中普遍开展就业工作评估,推动就业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全省共举办毕业生供需洽谈会400多场,提供近10万多个就业岗位信息。
  是年,全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0万多人,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6.14%,其中研究生为93.93%,本科毕业生为89.51%,高职高专毕业生为80.36%。
  第二节 就业服务
  一、就业指导
  1998—2001年,省内各大中专院校陆续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采取就业指导与咨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求职技巧、实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各种形式加强对毕业班学生的就业指导。
  200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内高校普遍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条件、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大部分高校按照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工500的要求配备人员,按照毕业生人数确定核拨标准,列入学校当年预算。其经费主要用于与就业工作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等日常工作和—些大型招聘活动。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讲座、信息通报会等形式,加强就业指导。新闻媒体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特别宣传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2003年,各地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人员、场地和经费方面给予保证。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学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相互配合,发挥优势,开展就业指导研究,制定就业指导规划,建立专兼结合的就业指导队伍,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学校通过举办形势报告会、信息咨询会、就业指导课、组织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了解社会需要,引导学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自觉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街道社区和农村基层就业,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004年2月,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成立。此后,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主要依托该会进行。是年,促进会受省人事厅、教育厅委托,对省内大中专学校就业指导工作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改进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供参考。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初步拟定就业指导工作的十项重点内容:福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重点行业和主导产业人才需求现状和预测、就业公共政策、就业保障、就业法律问题、职业生涯规划、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市场需求与就业、就业途径和方法、企业招聘。9月和11月,促进会分两批组织会员到西北(陕西、甘肃)、西南(四川、云南)等省参观学习,拓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野,借鉴先进工作经验,疏通联系渠道。12月,促进会在集美大学召开首届就业指导研讨会,邀请复旦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等省外业内专业人员以及省内有关专家对做好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体系、方式方法、发展趋势以及困难和问题进行研讨。厦门大学、集美大学、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工程学院、福建侨兴轻工学校等单位在会上介绍就业指导方面的经验和做法。2004—2005年,促进会每年编印两期会刊,设置“省情通报”“省外动态”“他山之石”“探索实践”“本期专题”等栏目,反映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发布省内毕业生就业动态,提供省内外有关就业信息。
  2005年,建立就业指导专家库,省内外专家有百余人,包括各设区市人事局、高校、人才中介结构、用人单位等就业指导资深专家,麦德龙、百事可乐、实达集团等知名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家,天行健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福州立德职业培训学校等职业培训师,香港青年协会和香港城市大学、理工大学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根据各学校实际需要,促进会推荐有关专家进行授课,帮助学校开展就业指导。促进会协助省人事厅举办首期全省就业指导人员培训班,邀请8名就业指导专家为200多名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授课。授课内容包括福建省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趋势,毕业生就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有关市场就业渠道、职业生涯规划、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等。同时,利用闽港人才合作平台进行就业指导交流。11月13—19日,举办了首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赴港培训班,组织28名会员(主要是高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到香港青年协会及城市大学等机构和高校了解就业指导工作并进行实地考察。培训采取授课与考察交流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了解香港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的内容和方法、创业现状、引导创业的办法,并通过培训建立互访机制和交流沟通机制。
  是年,由省人事厅、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共同主办,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及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福建工程学院、闽江学院等院校共同承办了首届榕城高校“百事可乐”大学生职业规划节活动。开展“职业规划系列讲座”“职业生涯设计竞赛”“职业规划面对面”等系列活动,1万多名在校大学生参加,其中近1000多名学生参加“职业生涯设计大赛”。人事厅重新修订并公布《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须知》,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监督台,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管理办法,实行“胸牌、桌牌、去向牌”上岗制度,规范服务程序,提升服务质量。
  二、信息服务
  1999年,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福建省对毕业生就业的有关信息采用新的信息标准指标体系。省人事厅分4期对各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院校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2000年起,通过大中专院校校园网、中国海峡人才信息网、福建人才联合网等各类网站发布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信息、生源数据,举办或参与国家人事部、教育部举办的网上招聘活动,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2003年,“就业公共网”建设列入“数字福建”建设计划,于200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就业公共网”分成“毕业生”“大中专院校”“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人事行政部门”五个用户专区和“政策法规”“就业指导”“网上咨询”“在线交流”“下载中心”五个功能模块,涵盖省、市、县三级政府人事部门、大中专院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集毕业生就业指导、双向交流、就业服务和宏观管理等功能于一体,是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是年,福州市人事部门向全国100多所高校及毕业生个人发放6700份招聘函,并带领60多家企业到西北、华东、东北高校招聘人才,同6623名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书。
  2004年,省内20多所高等院校在校园网站中设立就业信息服务专区。福州大学牵头建立“福建人才联合网”。厦门大学在就业指导网站和“三家村”就业指导栏上发布1509家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福建师范大学利用各种形式向学院和毕业生发布404期就业信息,提供8588个就业岗位信息。华侨大学还与泉州市移动通信局协作,开展就业信息短信服务,为毕业生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
  2005年,福建省应用公共网完成大中专毕业生生源信息导入校验,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选定福州、泉州、三明3个设区市及福清、晋江、永安3个县级市作为试点,成立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推进网络全面应用,并依托公共网举办全省首届网络招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事局、大中专院校、人才中介机构及职业介绍机构大多建立专门网站,并相互链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三、举办供需洽谈会
  1998年,福建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各设区市、高校和各类人才中介机构举办多渠道、多层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行业招聘会、校园招聘会,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推荐服务。省人事厅和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联合在省体育中心举办全省春季大中专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大会,约500家企事业单位参会,提供就业岗位约1.5万个。
  2001年7月,省人事厅和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在福州举办全省2001年职业技术类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大会,为职业技术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洽谈机会,100多家单位与5000多名毕业生进行洽谈。
  2003年,针对“非典”期间的特殊情况,提出“小型、分散、专业、安全”的原则,开展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全省共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300多场,为毕业生提供近8万个就业岗位。6月7日,省人事厅和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在福州温泉公园举办福建省2003年IT、电子、机械、建筑行业毕业生供需见面会,近百家企业和3000多名毕业生进行洽谈。
  2004年,全省举办各类毕业生供需见面会400多场,提供就业岗位10万多个。
  2005年,省人事厅与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共同联合举办全省春季大中专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大会后,又举办夏季大型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组织了近900家用人单位到场招聘,提供了2万多个职位。当年,全省共举办毕业生供需洽谈会近400场,为毕业生提供近10万个就业岗位信息。
  四、待就业服务
  2002年,对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落实接收单位后,有关部门及时给予办理就业手续,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对到西部地区和省内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要求非国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给予支持。
  2003年起,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当地社会需求为待就业毕业生定期举办培训班,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城市、社区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报酬。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迁回家庭所在地。经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2005年,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联系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服务机构为见习者分别提供免费的档案寄存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五、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2003年起,福建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1年会员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确实资金困难的,可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对于接收高校毕业生达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允许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通过承包租赁,开发荒山、荒地或水域、滩涂等发展林业和农牧养殖业的,3年内免收工商登记、管理、证照等方面费用。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以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上浮。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凡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的,给予适当减免收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创业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允许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是年起,福建籍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费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三节 选调选拔
  一、选调
  1998年6月,省委组织部、人事厅、教委、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选拔录用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起,分3年从高等院校选拔录用300名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工作,选拔录用工作以考录国家公务员的形式进行,优先从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中选拔。选拔程序包括毕业生自荐、学校推荐、组织考核和审查、参加公务员考试、确定选拔入选等。
  1998—2000年,选调生程序为:发布选调公告、学生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公布成绩、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和复核、体检、公示、确定选调名单、分配、办理录用手续。
  2001年,选调方法作了调整,自下而上确定选调计划,先由各市提出建议计划,后经全省平衡,正式下达分市的选调计划,并向社会分布,面向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先考试后考核,确定入选。在毕业生自愿报名和学校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于5月统—组织报名,参加全省国家公务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按各市选拔计划的1.5倍划定笔试合格线,确定考核对象,并由学校向全体师生公示,接受监督。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考核组集体讨论确定初选人选,并在学校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最后确定入选,并下达派遣计划。派遣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1998年选调179人,1999年选调210人,2000年选调321人,2001年选调357人,2002年选调231人。
  2003年,福建省出台《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对选调生的选拔范围、培养教育、管理、任用和组织领导作出规定。选调生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选调,本科学历的主要面向省内生源选调,硕士、博士学历的面向全国选调。选调生必须符合相应类别人员的录用条件和体检要求。选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好,思想上进;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分配;获得相应学位,学业成绩优良;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大学期间担任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以上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到山区工作的,学生干部职务可以放宽到班级委员;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中共党员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选调。是年选调262人,2004年选调299名。
  2005年,继续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根据中央下达省周转编制的情况,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每年为欠发达地区的乡(镇)下达一定数量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安排选调生和招考高校毕业生。是年,全省选调336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和基层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工作。
  至2005年,先后选调2495名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其中,博士生15名、硕士生127名;中共党员2073名;女生945名;少数民族生54名。选调从事党政工作的1184名,从事法院工作的264名,从事检察院工作的340名,从事公安工作的707名。选调生中有十名已担任副处级职务,49名任正科级职务,377名任副科级职务。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六名,副书记、副镇长35名,乡镇党委组织、宣传、统战委员66名,团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28名。从事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选调生,担任检察员、助检员、助审员78名。大多选调生担任乡镇和市、县(区)及机关中层干部,选人县级机关工作的有1170名,选入设区市直机关的180名,省级机关的118名。
  二、选拔
  1999年9月,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和财政厅下发《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9年开始分三年,每年选拔338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工作时间为2年。主要任务是支农、支教、扶贫或帮助企业发展和锻炼提高自身能力。选拔对象为当年未就业并具有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正规学历的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计划外自费生),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得“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优先选拔。选拔程序为:全省统一公布选拔计划,统一组织报名,按录用公务员的标准统一组织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选拔计划按工3确定考核对象后,由市(地)组织考核确定正式选拔对象,经全省统一培训后直接派遣农村基层工作。
  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档案、工资由县政府人事部门管理,享受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户口可落工作地或家庭所在地。两年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原则上直接充实到工作地所在乡镇党政群机关。其中特别优秀的,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对经考核不合格未被录用到乡镇等机关工作的选拔对象,人事关系转人才中介机构,停发工资福利,由本人通过人才市场联系接收单位,由人事部门重新办理就业手续,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9一2001年,全省共选拔1082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其中,本科生439名,专科生643名;中共党员493名。
  2001年后不再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
  2002年,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编办、财政厅下发《关于转发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选拔生,直接录用为工作所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公务员,其中特别优秀的,根据需要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或安排到县(市)机关工作。
  第四节 实施志愿服务计划
  2003年起,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计划按照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要求和“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进行。由团省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了“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003年招募99名、2004年招募94名、2005年招募63名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贫困县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给予专门的政策支持,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裆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给予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服务单位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2004年7月,团省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下发《关于实施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计划从在闽高校和闽籍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每年招募300名志愿者到欠发达地区开展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团省委、教育厅、财政厅和人事厅联合成立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于省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参加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志愿者享受有关政策待遇。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代理服务。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每年2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补贴和200元的本地交通补贴)。一些志愿者兼职担任所在单位的团干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省、设区市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志愿服务县(市、区)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2004年招募58名。
  2005年1月,团省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工作的通知》,对志愿者享受的优惠政策作进一步明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考核优秀的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优秀并愿意继续留在服务单位工作的,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直接办理就业手续。2005年共招募186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