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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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686
颗粒名称: 二、奖惩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21-2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1998年至2005年期间,对公务员进行了奖励和惩戒。全省共报请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一等功18人次,记二等功181人次,记三等功1664人次,嘉奖9206人次。并提请省政府分别给予援外专家林占禧和勇斗歹徒的基干民兵郑成记一等功,给予4位援藏干部记二等功。同时,全省共审理1245人次政纪处分案件,其中,给予国家公务员警告477人次,记过208人次,记大过133人次,降级88人次,撤职212人,开除127人。
关键词: 福建省 人事 奖惩

内容

(一)奖励
  在全省行政机关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中.1997年,周宁县委副书记蓝秀珍被国家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1998年,南安市地方税务局和漳州市巡警大队长李铁军分别被国家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和记一等功。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南安市地方税务局学习活动。1999年,晋江市市长龚清概被国家人事部记一等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之际,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大会,表彰21位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10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1998—2000年,全省共报请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一等功18人次,记二等功181人次,记三等功1664人次,嘉奖9206人次。并提请省政府分别给予援外专家林占禧和勇斗歹徒的基干民兵郑成记一等功,给予4位援藏干部记二等功。对在各种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运动员和为培养优秀运动员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由省人事厅给予记大功37人次、记功31人次。福建省推荐上报,并由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联合表彰82个部级系统先进集体。164名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由省人事厅和省有关厅局联合表彰省系统先进集体1594个、先进工作者3075名,省级部门单项工作先进集体407个、先进个人2134人。2000年,福州、南平、莆田市分别召开表彰大会,表彰福建省在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表彰会上记一等功的蓝帝明、王云、邱瑞荣;为福建省参加第二十七届奥运会和市十一届残奥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和为培养运动员作出贡献的教练员给予记大功奖励的6人、记功奖励的2人;表彰在2000年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以及全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的先进入物,其中,全国和全省先进工作者分别为27名和133名;在系统表彰中,获全国12个系统先进集体22个、先进个人45人;获全省10个系统先进集体348个、先进个人584人;获全省8个系统单项先进集体128个、先进个人340人;为43人奖励晋升职务工资。
  2001年,全省国家公务员受奖励的有4017人,其中,嘉奖3274人,记三等功656人,记二等功72人,记一等功15人。表彰人员属厅局级干部8人,其中,嘉奖1人,记三等功2人,记二等功4人,记一等功1人;属县处级干部142人,其中,嘉奖93人,记三等功38人,记二等功8人,记一等功3人;属乡(科)级干部1042人,其中,嘉奖828人,记三等功181人,记二等功28人,记一等功5人;属科员、办事员3218人,其中,嘉奖828人,记三等功2352人,记二等功32人,记一等功6人。
  2005年,评为全国系统先进工作者37人,评为全省先进工作者597人。
  (二)惩戒
  1998—2000年,各级人事部门对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错误性质、情况轻重和危害大小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分别给予处分。3年间,全省共审理1245人次政纪处分案件,其中,给予国家公务员警告477人次,记过208人次,记大过133人次,降级88人次,撤职212人,开除127人。
  2001年,全省国家公务员被惩戒495人,其中,警告178人,记过78人,记大过64人,降级1人,撤职90人,开除84人。属厅局级干部惩戒3人,开除3人;县处级干部惩戒39人,其中,警告8人,记过5人,记大过1人,降级6人,撤职5人,开除14人;科级干部惩戒209人,其中,警告73人,记过22人,记大过27人,降级11人,撤职43人,开除33人;科员、办事员及其他人员惩戒305人,其中,警告97人,记过51人,记大过36人,降级45人,撤职42人,开除34人。
  2002—2005年,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对公务员纪律惩戒作了规定。对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撤销其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则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作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二档)。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国家公务员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60%的生活费。物价等补贴照发,岗位津贴、奖金不发。收容教育期满,免予行政处分或只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恢复其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给予行政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分别按降级以上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解除行政处分也作出明确规定。这期间,全省各级人事部门根据惩戒工作有关规定,惩戒了一批国家公务员。2003年,龙岩市62名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2004—2005年,宁德市开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12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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