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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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67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0
页码: 7-2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人事志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情况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考试录用、竞争上岗、培训、考核、奖惩与辞职辞退、职务任免、非领导职务设置、职位分类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人事 公务员

内容

第一节 考试录用
  一、招考
  1998年,福建省各级人事部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凡进必考”的原则,实行考试录用的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监督等各项制度。全省招考1471人,报名8150人。其中,博士生49人,硕士研究生77人,本科生1411人,大专生3246人。应届毕业生5088人,工人599人,农民158人,居民591人。面试由省直主管部门和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自行命题,面试考官实行持证上岗,采取入围全封闭管理,全过程均有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察等部门派出的人员参加现场监督。
  1999年9月2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关于从优秀村主干中录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关于福建省1999年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及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考试考务问题的通知》,为乡镇机关,基层一线公、检、法、司等系统补充部分工作人员、公务员。全省计划录用政府部门国家公务员1016名,其中,省级行政机关3名,省直属系统815名,各地政府部门及乡镇机关198名。招考对象:全部招考省内生源、国家任务招收的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往届尚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优秀村主干报考入员填写《福建省从优秀村主干中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考试报名登记表》。考试范围为“综合知识试卷”和“农村有关政策法规”,分A、B两种试卷:报考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职岗位和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统一考A卷;报考中专文化程度任职岗位的考B卷。“综合知识试卷”的客观题部分和“行政职业能力试卷”采用机读答题卡。全省统一定于11月6日考试,整个考录工作于12月底结束。
  2000年,全省计划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2032名,其中,国家公务员1187名,党群机关工作人员845名,主要用于补充新增编和缺编较多的政法、经济监督部门。7月23日举行全省统一考试。报考总人数3244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8798人,中专学历12723人。上合格线10890人。
  2001年,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报考范围主要是新增编制的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等系统;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后,尚有空缺编制且急需补充公务员的部分单位;市、县(区)2001年进行机构改革,原则上不招考。根据各地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审计、会计、计算机、法律、文秘等岗位缺员现状,招考计划经过设区市编制办审核、市长审签后上报。
  5月27日,省人事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关于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有关问题的意见》,举行省直机关及直属系统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计划录用2642名,其中,党群部门434名、政府部门2208名。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试卷分为一类和二类。报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要求职位的考生考一类试卷,报考具有中专学历要求职位的考生考二类试卷。考试范围:考试内容为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规划审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指定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对特殊职位或人员采取简化考试程序或相应测评方法,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执行。
  2002年始,公务员招考实行“分类考试,突出能力,定时定期,方便考生”的做法,每年分为春季和夏季两场考试。当年,福建省公务员招考推进网络报名、审核、交费、打印准考证等“一条龙”服务,系国内首个提供此类服务的省份。
  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福建日报》发布《福建省2002年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2月2日举行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全省计划录用797名,其中,党群部门37名,政府部门760名。招考范围:主要面向有新增编制或缺编较多且工作急需补充人员的系统和部门。市、县、乡正处于机构改革阶段,原则上不开考。报名办法:报考国家公务员采取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报考者可任选一种。试卷类别: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试卷和B类职位(执行性职位)试卷。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科目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科目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考试内容: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参照《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自治乡(镇)或各级民族事务行政机关,其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这是福建省继1988年、1990年、1991年三次专项计划招收少数民族干部112人之后又一于全国率先对少数民族照顾的举措,受到国家民委等部门的肯定。此外,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当年继续考试录用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此项工作全省计划录用250名。
  6月19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福建日报》发布《福建省2002年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8月17日,举行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全省计划录用2248名,其中,党群部门185名,政府部门2063名。报名办法、试卷类别和考试内容与春季招考相同。
  当年,面试和体检有新的规定。宁德市采取考生抽签确定出场顺序、面试考官临时抽签分组上场和主考官使用规范用语等措施,规范面试工作。对考生体检实行由专人带队检查、血样采取双编号等措施,减少外界对体检工作的干扰。泉州市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严把资格审查关、面试关、推荐关、体检关,通过对考生体检采取异地体检、由专人对血液进行秘密编号、拍摄体检过程等措施,防止考生体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厦门市首次由考生抽签决定面试考官,首次在生化检验项目时使用暗码标签,体现公务员招考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莆田市于1998年开始,采取“面试双曲线”技术监督法,即“面试考官评分曲线”和“考生平均得分曲线”对照,较好地避免了考官评分的随意性。厦门市自主开发“面试电脑计分,预警系统”,对考官打分进行计分、监控,敦促考官公正评分。漳州市率先实行面试考官和考生双入围、双抽签,临时确定考官入选与组别、考生序号,且每半天更换一次考官,避免考生找考官说情与考官打人情分。同时采取临时指定易地市区医院体检方法。由省交警总队先秘密采点几家体检医院,在体检人员集合出发前临时确定医院,避免体检中弄虚作假。福州市实行本市面试考官十省直机关抽调面试考官,增强评判公信度。省直招考单位面试考官由省人事厅统一于临考前从考官库中随机抽调,用人单位考官限为9名评委的其中2~3名,减少人情关系对面试的干扰。
  2003年1月22日,举行春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全省计划录用2320人,其中,党群部门193人,政府部门2127人。报考省直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采取网络报名,报考各设区市及以下人员报名方式由各设区市决定。8月23—24日,举行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全省计划录用2389人,其中,党群部门248人,政府部门2141人。招考范围主要面向有新增编制的公安(1054人)、司法(208人)或缺编系统和部门。对监狱、劳教系统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也实行统一考试录用。当年,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建设厅、环保厅、省委办等单位按照特殊考试录用规定,首次招考高学历人员,共考试录用公务员11人,执行公布职位、公开报名、采用人机考试,缩短考试周期,1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
  2004年1月13—14日,举行春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全省计划录用1960名(泉州、漳州市党群机关和泉州市国家行政机关不招考,不含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其中,党群部门171名,政府部门1789名。具体招考职位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站和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公布。
  7月14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福建日报》发布《关于2004年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9月4一5日,举行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全省计划录用1639名,其中,党群部门336名,政府部门1303名,具体招考职位在福建人事人才网站和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公布。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乡(镇)或各级民族事务行政机关的可予加分,加分办法为在笔试原分值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设置总分×10%加分。
  12月21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福建日报》发布《关于2005年春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2005年1月29—30日,举行录用考试。全省计划录用2004名,其中,党群部门311名,政府部门1693名。报考范围为新增编制或缺编系统和部门。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由省和设区市考试录用主管部门决定。实行网络报名的,不再实行1:3的开考比例限制。7月15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福建日报》发布《关于2005年秋季录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全省计划录用1900名,其中党群部门501名,政府部门1399名。9月3—4日笔试。城镇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考生凭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办开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档案卡,可免收报名费。
  二、转制考录
  1998年2月20日,省人事厅下达司法行政系统专项增干指标,并负责组织录用增编国家公务员。招考对象是法律专业毕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和1993年9月30日前在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岗位上工作,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现仍在编在岗工人。这次司法行政部门增编录用的国家公务员一律安排在乡镇(街道)司法岗位。12月16日,省人事厅下达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专项增干指标500名,考试于1999年3月21日考公共科目和公安业务知识两个科目,录用工作于5月底完成。
  2000年2月1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做好福建省从工商行政管理所工人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确定招考对象是1998年7月16日前在工商所岗位上工作,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后仍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工人(含全民合同制工人)。4月8日举行笔试,考试科目为公共科目和工商专业知识。全省有1264人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共862人,均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001年4月,根据省委组织部、编办、人事厅、财政厅、计生委、计生协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委、省政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的落实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从乡镇(街道)计生办聘用制干部和“以工代干”计生办主任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通知》,从乡镇(街道)计生办聘用制干部和“以工代干”计生办主任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全省计划录用747名,有540人报名,537人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有530人,均录用为国家公务员。11月15日,为妥善解决省属煤炭企业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人员转制录用的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下发《关于组织省属煤炭企业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人员录用考试的通知》,对原已通过审查并符合考试条件的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个矿务公安分局的122名民警进行录用考试。录用工作按照4关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专项增干指标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考试于11月25日在福州举行。整个工作于2001年年底结束。
  2002年4月30日,省人事厅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全省从事药政、药检、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非行政编制干部(含地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的正式聘用制干部)考试,录用一批国家公务员。全省计划录用239名,245人报名,232人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及格228人,均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003年6月9日,省人事厅根据中编办《关于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有关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技术监督局关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在全省(不含单列市厦门)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等机构的非行政编制人员考试,录用165人为国家公务员。
  2005年3月16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为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省人事厅批复,同意对改革人员中的24名国家公务员和录用的65名国家公务员均划转省国税系统接收。10月9日,省人事厅根据省编办《关于全省森林公安派出所转制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精神,与省林业厅组成调查组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5个设区市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7个县市森林公安分局、9个森林派出所进行实地调研,共召开各类型座谈会17场次,参加人数343人次(其中22个县市森林公安分局、21个森林派出所代表参加)。通过调研,理顺森林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明确执法地位和公务员身份。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过渡公务员工作方案。11月15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过渡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组织实施全省森林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过渡公务员工作。过渡的对象是:经省森林公安局确认警籍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和公安部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对尚未过渡为公务员的2004年10月19日前编内在岗的人民警察,包括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部分未过渡为公务员的人民警察,2005年12月24日举行全省森林公安过渡公务员考试。符合条件的在职在编的1244名民警全部过渡为公务员,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12月14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民航福州长乐机场公安局人民警察过渡为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批复》,并组织实施民航福州长乐机场公安局人民警察过渡为公务员。过渡对象为民航福州长乐机场公安局已授衔、编内在岗的人民警察。参加过渡的人员应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过渡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公安厅报省人事厅审批。此次有61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编民警过渡为公务员。
  三、考官资格授予与培训
  2001年3月14日,省人事厅下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对面试考官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义务与权利、管理与培训,以及资格证书颁发等方面作出规定。4月11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颁发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事部门做好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的审核等有关工作,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省人事厅在原有培训面试考官的基础上,加大考官培训力度,由省级、市级、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办班,授课教师由省人事厅统一指派具有厚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测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测评方法与技巧的人员担任。参加培训的人员一般是单位人事部门、业务部门骨干、单位领导。培训班毕业后,由申报人填写《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按程序逐级报省人事厅审批,以省人事厅名义授予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当年,省人事厅授予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2010人,其中,一级考官1人,二级考官110人,三级考官1899人
  2002年,省人事厅授予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658人,其中,二级考官7人,三级考官651人。2003年,省人事厅授予国家公务员三级考官资格1213人。
  2004年10月1日,省人事厅印发《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试行)》,对面试考官基本资格条件、义务和权利、考官管理、纪律和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当年,省人事厅授予国家公务员三级面试考官资格501人。
  至2005年,省人事厅授予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4841人,其中—级考官1人、二级考官117人、三级考官4723人,并举办公务员面试考官培训班30多期,参加培训5000多人次。培训结业后,由申报人填写《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按程序逐级报省人事厅审批,以福建省人事厅名义授予福建省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节 竞争上岗
  1998—2000年,厦门市有95个机关开展竞争上岗试点,公开竞争领导职位,参加竞争人数1198人。通过竞争上岗,任命正处级领导干部8人、副处级77人、科级676人。
  2000年5月25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福州召开全省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会议。省人事厅决定,省内各级行政机关凡因机构调整、新增职位、职位空缺或人员超过职数限额需进行调整或晋升职务的,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入选的确定都应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配人员。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机关内又无合适入选的职位,可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并决定,省直行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拿出20%的处级领导职位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入选。有条件的部门,竞争上岗范围扩大到非领导职位。当年,省直行政机关有36个部门内设机构的203个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各单位按照“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书面测试、演讲答辩、民主评议、组织考察、党组决定、任前公示、公布任命”等程序进行。
  2001年,省人事厅批准省卫生厅、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旅游局、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15个内设机构、直属单位15个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
  2002年,省人事厅批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新闻出版局3个部门12个内设机构12个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当年,厦门市有31个单位推出102个职位进行竞争上岗。
  2003年,省人事厅批准省统计局对城调队、企调队等10个队所的10个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工作。8月19日,省人事厅、公安厅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福建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意见》。该系统专业技术职位的名称序列设置分为法医、鉴定、行动技术;专业技术职位的等级序列从高到低分7级设置,即1~7级法医官、鉴定官、行动技术官。专业技术职位的职数比例:法医职位、鉴定职位数量为刑事侦查部门所属刑事技术处(科、股)编制数的85%;行动技术职位数量为技术侦察队(总队、支队)编制数的85%。首次竞聘专业技术职位控制不得超出职位总数的70%。
  2004年,省人事厅批准省体育局、统计局2个部门5个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共5个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
  2005年,省人事厅批准省国资委3个内设机构3个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2005年10月,厦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暂行规定》。
  第三节 培训
  1998年,全面启动以公务员任职、初任培训为重点的四类规范化培训。至当年底,举办19期晋升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新晋升的地厅、县处、科局级公务员3456人。举办5期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制度研修班”和“区域经济与产业结构”专题研讨班,参加学习的领导干部179人。全省人事、计委、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系统围绕专项工作和专业知识,举办多期各类专门业务培训班。当年,省人事厅还协同省委组织部组织全省中青年公务员参加计算机、英语等更新知识培训,达52853人次。各级、各部门公务员培训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培训。晋江市委、市政府每月举行两次有关市场经济知识讲座,邀请厦门大学教授结合晋江经济发展的特点进行授课,形成制度。长泰县则通过创办青年干部读书社的形式,开展“五个一”(一天一小时、一周一心得、—月一交流、一季一本书、一年一文集)的读书活动,提高公务员素质。当年5月28日,省司法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福建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实施意见》,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培训的指导思想、培训范围和对象、培训分类、施教机构、培训管理和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9年,公务员“四类培训”深入开展,初任培训已成常态化。省行政学院举办1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52人参加,地(市)级举办的培训班,学习人数达800多人。各地干校举办的科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学习人数达2330人。省行政学院举办3期95人参加的任职培训班,其参训人员分别是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正副处长和各地(市)机关正副局长以及1996年以来新任命的副市长(副专员)。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初步形成规模。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人事系统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的通知》,举办1期由各地、市、县、区人事局长和科长参加的专门业务培训班,有78人参加学习。公务员培训网络框架基本形成。厦门、福州市成立行政学院,泉州、三明、莆田、龙岩、南平等地(市)干校增挂“福建行政学院分院”牌子。
  1月21日,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建立干部入学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报销规定、规范干部学历填写等作了明确规定。
  2000年4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分工、培训政策等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力争用2—3年全面完成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的目标。4月25日,省委保密委员会、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保密教育教学安排意见》,对教学工作指导思想、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组织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通知》,对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基本要求、培训证书的发放和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7月7日,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定向专业培训及出国(境)学习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专业设置、学习形式、培训期限、施教机构和课程设置及名额、公派公费出国(境)学习人员的条件和实施步骤等作出明确规定。当年,福建行政学院举办3期任职培训班,分别是地厅级、县处级任职培训班以及地厅级千部金融知识研修班。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西部人才资源开发计划,省人事厅举办首期闽宁(夏)经济骨干公务员对口培训班。福州市举办9期因特网培训班,700多人参加培训。泉州市开展“创造力开发”培训教育活动,有近万人参加。
  2002年4月4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国家公务员中开展世界贸易组织知识培训的通知》。6月12日,省人事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考试大纲》的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培训和考试准备工作。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该规定确定了公务员培训的职务分工、培训原则、种类、内容及应达到的目标。举办全省人事局长(处长)人才战略研讨班、处级干部WTO专题骨干研修班等专题培训班。
  6月18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开展在职公务员远程学历教育的通知》,决定从是年起,依托福建师范大学开展在职公务员的远程学历教育。24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加强人事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7月30日,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组织部、人事厅、教育厅、学位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执行该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7月31日,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经济贸易委员会、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化培训工作的通知》,对在全省对各级各类干部开展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作出明确规定。
  9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十五”培训规划纲要》,《纲要》规定,“十五”期间,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按照职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分级分类开展公务员培训,提高全省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能力结构,力争在2005年前,基本建立一个“法规配套、模式多样、机制健全、保障有力、管理规范”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11月14日,省人事厅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对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2003年11月26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做好大规模培训人事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大规模培训人事干部工作。27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确认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通知》,对全省140多个申报单位进行逐一评估,确认133个单位为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28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的通知》,就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12月4日,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每年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交总结材料时,须附所承担的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情况。省人事厅每3年对全省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综合质量评估,把质量评估结果作为重新确认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重要依据。
  是年,宁德市在全省首先开办优秀公务员培训班试点班,培训对象为连续3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培训内容以闽东区域经济、经济管理、依法行政基础知识为主,结合公务员廉政建设、网络知识等进行授课。省人事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司法厅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普法用法活动,进行依法行政培训。全省计划在三年内对应训人员轮训一遍。上半年组织首次依法行政运用法律知识统一考试,全省有4.7万名公务员参加。同时制定《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实施公务员施教机构资格认可。组织推荐805名公务员报考公共管理专业硕士,依托福建师大开展在职公务员远程学历教育。
  2004年5月,省人事厅确认19个单位为第二批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全省培训公务员26万多人次。7月15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开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省人事厅与国家人事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开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放教育试点工作作出部署。8月13日,省人事厅下发《关于省人事干部学校加挂省公务员培训中心牌子的通知》,规定,福建省公务员培训中心除与国家人事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对应,开展相关的业务联系与合作外,将根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要求,主要承担省直单位处级以下公务员培训工作。8月24日,省人事厅对省直机关新任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作出部署。
  2005年,福建行政学院完成公务员“四类培训”。全省有11.8万名公务员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第三、第四次全省统一考试。与省委组织部开展全省公务员MPA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有232人参加厦门大学入学考试;依托福建师范大学开展在职公务员远程学历教育,开设公共管理、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依托省公务员培训中心作为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和中央电大行政管理专业开放教育试点单位,招收在职本科、专科学员。
  “十五”期间,全省公务员培训人数达50多万人次。
  附一:第一批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2003年)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省财会管理干部学院、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省计划生育干部学校、福建省技术监督干部学校、福建省水利电力学校、集美大学社科部、省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福建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福建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福建省警官学校、福建省供销干部学校、福建省民政干部学校、福建省粮食干部学校、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省地方税务培训中心、福建省侨务干部学校、福建省物价干部培训中心、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福建省水产干部学校、福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省总工会干部学校、福建省卫生干部培训中心、福建省林业干部学校、福建省农业干部学校、漳州师范学院成教院、福建省冠豸山干部培训休养中心、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省安全厅干部培训中心、福建省人事干部学校、福建省外经外贸干部培训中心、厦门大学公共管理教育中心、福建省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省审计干部培训中心、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福建师大网络教育学院、福建省继续教育中心、福州市行政学院、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福州工业学校培训中心、福州市干部培训中心、福州财会干部学校、闽江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中心、福清市行政学校、福清市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晋安区教师进修学校、福州市台江区教师进修学校、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训练中心、永泰县教师进修学校、长乐市委党校、连江县委党校、厦门市行政学院、厦门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泉州市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泉州分院、泉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泉州市财贸学校、泉州市商贸学校、福建电大泉州分校、泉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泉州市人才培训中心、泉州市建委培训中心、丰泽区委党校、永春县人才交流中心、安溪县委党校、晋江市电大工作站、南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惠安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石狮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福建行政学院漳州分院、华安县委党校、漳浦县委党校、云霄县干部培训中心、龙海师范学校、南靖县委党校、平和县委党校、长泰县委党校、漳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福建行政学院莆田分院、仙游干部培训中心、荔城区干部学校、秀屿区干部学校、城厢区委党校、涵江区干部学校、福建行政学院三明分院、三明市农科教培训中心、三明市经济管理干部学校、三明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三明市干部培训中心、梅列区委党校、三元区委党枝、大田县委党校、尤溪县委党校、宁化县委党校、泰宁县委党校、永安市干部培训中心、沙县行政干部培训中心、清流县干部培训中心、明溪县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将乐县干部培训中心、建宁县干部培训中心、福建行政学院南平分院、南平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南平市教师进修学校、邵武市教师进修学校、建瓯市公务员培训辅导站、建阳市委党校、武夷山市委党校、顺昌县机关干部学校、浦城县委党校、光泽县教师进修学院、松溪县委党校、政和县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龙岩分院、闽西大学、龙岩市人才服务中心、新罗区干部培训中心、新罗区人才服务中心、漳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永定县人才服务中心、上杭县干部培训中心、上杭县人才服务中心、武平县人才服务中心、武平县行政干部培训中心、长汀县人才智力交流服务中心、福建行政学院宁德分院、福安市委党校、宁德市财贸干部学校、霞浦县委党校。
  附二: 福建省第二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2004年)
  省劳动干部学校、省药品监督局培训中心、省审计干部培训中心、省工商局厦门培训基地、福州市工商局干训班、泉州市工商局干训班、漳州市工商局干训班、莆田市工商局干训班、三明市工商局干训班、南平市工商局干训班、龙岩市工商局干训班、宁德市工商局干训班、三明市梅列区干部培训中心、尤溪县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福鼎市委党校、古田县委党校、屏南县委党校、福安市电大工作站、福安市教师进修学校。
  第四节 考核、奖惩与辞职辞退
  一、考核
  1998—2005年,继续执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晋升和年终考核制度。凡提拔、晋升的都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全面考核,了解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和年度考评情况,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不同意见,并进行公示。
  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表现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中,根据干部“德、能、勤、绩”表现情况,确定“优秀”和“称职”档次比例。在测评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省地矿局、工商局、民政厅等单位改进考核手段,由手工操作过渡到计算机测评操作。三明、龙岩等市年度考核中设置“考核卡”,做到“一人一卡,卡随人转”。云霄县考核采取每季小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推广沙县做法,将“优秀”等次比例划分为15%、12%和10%三个档次,与各单位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制、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行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奖惩情况挂钩。
  1998年,省人事厅对全省600多个初定为“不称职”的人员进行逐个核查,对确定不当的,予以纠正。南平市人事局规定,没有依照法规对“不称职”人员采取处理的部门或单位,下年度的年度考核不予审核备案,不予办理晋升工资。邵武市公安局对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处理后,专门为他们举办培训班,进行教育,限期改正。各地各部门重视对考核结果的兑现,从实际出发,依据考核结果开展奖励、职务晋升或转岗、培训等工作。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员,若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适当放宽晋升职务的资格条件或破格提拔。福州、宁德等地(市)把“优秀”人员名单报组织部门备案。省测绘局、泉州市在评选表彰活动中,规定评选先进工作者原则上从考核优秀的人员中产生。是年,全省党群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参加年终考核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有78646人,占考核总人数的12.24%;“不称职(不合格)”的有785人,占考核总人数的0.12%。
  2000年,年终考核实行分类量化考核,并在原有三个考核等级的基础上,增设“基本称职”等次,扩展考核触角。同时,重视了解8小时之内的工作以及8小时之外的社交、生活等情况,把考核工作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兑现考核结果。
  2001年底,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同时把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辞退、培训的依据。是年考核全省平均“优秀”比例稳定在13%左右。厦门市颁布实施《厦门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群众测评有机结合。做好《平时考核手册》和《年度考核等次手册》的登记、检查,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相挂钩。专门设计一套电脑量化考核软件,在全市推广。
  2002年,实行年度考核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的制度。
  2004年,省直党群机关和公务员参加年终考核的有7656人,评为“优秀”等次的1059人,占考核总人数的13.8%;“称职”6391人;“基本称职”5人;“不称职”4人;“未定级”197人。
  2005年,龙岩市建立公务员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服务制度。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廉政自律五个方面进行评议,把评议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测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省直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5982人,评为“优秀”等次的832人,占考核总人数的14.41%;“称职”5094人;“不称职”2人;“未定级”54人。
  二、奖惩
  (一)奖励
  在全省行政机关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中.1997年,周宁县委副书记蓝秀珍被国家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1998年,南安市地方税务局和漳州市巡警大队长李铁军分别被国家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和记一等功。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南安市地方税务局学习活动。1999年,晋江市市长龚清概被国家人事部记一等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之际,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表彰大会,表彰21位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10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1998—2000年,全省共报请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一等功18人次,记二等功181人次,记三等功1664人次,嘉奖9206人次。并提请省政府分别给予援外专家林占禧和勇斗歹徒的基干民兵郑成记一等功,给予4位援藏干部记二等功。对在各种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运动员和为培养优秀运动员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由省人事厅给予记大功37人次、记功31人次。福建省推荐上报,并由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联合表彰82个部级系统先进集体。164名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由省人事厅和省有关厅局联合表彰省系统先进集体1594个、先进工作者3075名,省级部门单项工作先进集体407个、先进个人2134人。2000年,福州、南平、莆田市分别召开表彰大会,表彰福建省在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表彰会上记一等功的蓝帝明、王云、邱瑞荣;为福建省参加第二十七届奥运会和市十一届残奥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和为培养运动员作出贡献的教练员给予记大功奖励的6人、记功奖励的2人;表彰在2000年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以及全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中的先进入物,其中,全国和全省先进工作者分别为27名和133名;在系统表彰中,获全国12个系统先进集体22个、先进个人45人;获全省10个系统先进集体348个、先进个人584人;获全省8个系统单项先进集体128个、先进个人340人;为43人奖励晋升职务工资。
  2001年,全省国家公务员受奖励的有4017人,其中,嘉奖3274人,记三等功656人,记二等功72人,记一等功15人。表彰人员属厅局级干部8人,其中,嘉奖1人,记三等功2人,记二等功4人,记一等功1人;属县处级干部142人,其中,嘉奖93人,记三等功38人,记二等功8人,记一等功3人;属乡(科)级干部1042人,其中,嘉奖828人,记三等功181人,记二等功28人,记一等功5人;属科员、办事员3218人,其中,嘉奖828人,记三等功2352人,记二等功32人,记一等功6人。
  2005年,评为全国系统先进工作者37人,评为全省先进工作者597人。
  (二)惩戒
  1998—2000年,各级人事部门对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错误性质、情况轻重和危害大小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分别给予处分。3年间,全省共审理1245人次政纪处分案件,其中,给予国家公务员警告477人次,记过208人次,记大过133人次,降级88人次,撤职212人,开除127人。
  2001年,全省国家公务员被惩戒495人,其中,警告178人,记过78人,记大过64人,降级1人,撤职90人,开除84人。属厅局级干部惩戒3人,开除3人;县处级干部惩戒39人,其中,警告8人,记过5人,记大过1人,降级6人,撤职5人,开除14人;科级干部惩戒209人,其中,警告73人,记过22人,记大过27人,降级11人,撤职43人,开除33人;科员、办事员及其他人员惩戒305人,其中,警告97人,记过51人,记大过36人,降级45人,撤职42人,开除34人。
  2002—2005年,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对公务员纪律惩戒作了规定。对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撤销其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则降低职务工资二档(职务工作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与上一档档差降低二档)。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以降低后的级别、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则改按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执行。国家公务员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基本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60%的生活费。物价等补贴照发,岗位津贴、奖金不发。收容教育期满,免予行政处分或只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恢复其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给予行政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分别按降级以上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解除行政处分也作出明确规定。这期间,全省各级人事部门根据惩戒工作有关规定,惩戒了一批国家公务员。2003年,龙岩市62名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2004—2005年,宁德市开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12人。
  三、辞职辞退
  1998—2005年,福建省继续按照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6年福建省制定的《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对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申请及时予以审批,并办理手续。至2004年底,全省共辞退公务员1095人,批准辞职1165人。
  2005年,全省国家公务员无辞职辞退。
  第五节 职务任免
  一、办理任免手续
  1998年1月14日和2003年1月14日分别为省政府领导成员两届任职届满之时,省人事厅对依法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省政府领导成员、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命,根据省委推荐提名,及时办理提请议案、任命议案。换届时,未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届中,对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或免职,亦根据省委推荐提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任免议案,报省政府审定后,由提名人或者其委托人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并到会听取意见。
  1998年9月22日,省人事厅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颁发“国家公务员任命书”。“国家公务员任命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下发《关于颁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任命书的通知》,对颁发范围与对象、任命书的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998—2005年,省人事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定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任免范围的通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行政职务任免手续。凡列入省政府任免范围的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均由省人事厅根据省委推荐及时拟出任免人员的通知,并附有关任免材料报省政府任免。
  二、编印《任命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责要求,省人事厅(局)于1989年1月编印《任命录》(1980—1988年)第一册。条目182条,共收录2039人次,其中,省直702人次,市(地)、县(市、区)1337人次。1994年9月编印《任命录》(1989.1—1994.4)第二册。条目227条,共收录2250人次,其中,省直800人次,市(地)、县(市、区)1450人次。
  2000年12月19日,省人事厅向各设区的市、县(区)人事局征集1994年5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政府组成人员任免资料,拟续编《任命录》第三册。
  2001年12月28日,省人事厅发出关于核对《任命录》稿和补充征集2001年市、县(区)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领导成员名录的通知。
  由于任免变化大,2004年3月17日,省人事厅又下发《关于补充征集市县区政府领导成员名录的通知》,将《任命录》第三册辑录时间延续至2004年3月31日止。补充征集的起止时间: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止。
  2004年3月,省人事厅续编《任命录》(1994.5—2004.3)第三册。条目308条,共收录对象3721人次,其中,省直1376人次,市、县(区)2345人次。收录的对象为:经福建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含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经省政府任免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经省政府任免的非政府组成部门的正副职、副厅级机构的正职、厅级非领导职务;经省政府任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正厅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和副厅级事业单位的正职;经省政府任免、委派或推荐任用的省属企业列入省管的领导人员;经设区的市委任免的县(市、区)政府的非领导职务。在《任命录》第三册编辑、发放的同时,对《任命录》(1980—1988)第一册、《任命录》(1989.1—1994.4)第二册进行修订,再版印刷发行,以便于各单位查阅和存档。
  第六节 非领导职务设置
  1998年,继续执行省人事厅于1996年9月下发的《关于我省地(市)、县(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非领导职务名称按国家规定,称为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地(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1/3。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首次配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2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35%,其中主任科员不超过50%。县(区)直机关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超过50%。同年4—5月,全省举办两期职位分类骨干培训班,对省直20多个单位进行职位分类知识的专题培训。各地、各部门也相继对县以上从事职位分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遵循职位分类的基本要求,以机关“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规格、职数和编制为依据进行职能分解,合理设置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和级别。结合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各级非领导职务的配置比例和审批手续。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职数、审批程序等作了统一规定。同时下发《关于地(市)、县(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经检查验收,省级各工作部门处级非领导职务首次配备,都能严格控制在处级领导职数35%以内。为巩固职位分类工作成果,各市县(市、区)从实际出发,拟定管理方法。南平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联合制定《加强科级职务综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在职位设置、职务晋升等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三明市规定,行政机关科级非领导职数的核定数控制在科级领导职数的50%以内,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之和不超过行政编制数的90%;首次使用的科级非领导职数控制在核定数的70%以内,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之和不超过实际在编行政人员数的90%,保证对职位分类的有效管理。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全省各级机关初步建立起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系列,制定出各个职位的说明书,形式规范,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基本达到“因事设职”的要求。首次配备的人数绝大多数低于核准配备的人数,完成全省各地市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的审批。同时,制定《福建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按照此规定比例,开展公务员非领导职数的核定。
  2000年8月24日,省人事厅向省直单位发出《关于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做好省级政府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应及时切入职位分类工作,重新制定和修订职位说明书,并对省级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提出具体要求。省级政府机关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处以下国家公务员数为基础,暂按70%的比例确定。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3年以上;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办事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和省级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运作,一直按此规定执行,至施行《公务员法》止。
  2002年,龙岩市制定《龙岩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数设置实施意见》。文中规定,市直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使用,严格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其中,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由市人事局审批。市级行政机关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192名,批准使用183名;市公安局科级非领导职数核定110名,批准使用94名,没有突破比例。对科员、办事员的任职按照任职资格条件,认真把关。福建省制定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数设置办法,到2005年仍继续沿用。
  第七节 职位分类
  2003年,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安机关率先开展职位分类试点工作。
  2004年,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和人事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在国家安全机关技术侦察部门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福建省在公安、安全等系统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按照评聘分开、只评不聘的原则,对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探索。
  2005年7月26日,根据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质监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省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职位名称:质量技术监督官。甲类职位分为:1级、2级、3级官;乙类职位分为:4级、5级、6级、7级官。试点范围:在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机构业务部门执法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即从事法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合格评定、执法稽查等业务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是年11月开始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福建省志人事志(1998—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重点记述了1998-2005年福建省人事人才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历史经验,着重记述“九五”、“十五”期间全省人事部门在推进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创造良好用人环境,培养、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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