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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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640
颗粒名称: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2
页码: 419-42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包括学习、履行职责、出席会议、发言表决、视察联系群众、廉洁公正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该守则还强调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内容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情况要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条 常委会委员要按照分工,积极参加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收益。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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