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乡、民族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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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60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乡、民族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288-289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82年以前,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1982年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选举主席团,1987年全省设立主席团常务主席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事务。1995年修改的《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副主席。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 民族乡

内容

1953年,全省有6585个乡镇、28个城镇区。1984年,结合县、乡换届选举,完成政社分开和建乡、建村,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镇政权。现在全省有974个乡镇。
  1982年以前,农村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领导体制,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任期2年。1982年,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3年。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除主持本次会议外,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87年换届选举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各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团和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具体事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组织代表活动等。1988年6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对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作了规范。1990年7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受理乡镇长辞职案的决定》。现在,全省已有95%以上乡镇配备了专职主席,大部分乡镇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1996年9月开始,全省974个乡镇先后依法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修改后首次独立进行的乡级人大换届选举。选出乡镇人大代表58287名。按照1995年修改后的《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建立,促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特别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之后,乡镇人大工作有了很大变化和发展。首先,能依法按期召开代表大会会议,会前能认真筹备和组织调查研究,准备报告;会议能按照民主程序和法律规定办理,会议效果好,代表满意;其次,大会闭会后,有专人负责贯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三,组织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改变了“代表代表,会散就了”的状况。乡镇普遍建立人大代表小组,组织学习,评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研究,督促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同时,还经常开展法律宣传,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在最基层的乡、镇、村的贯彻实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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