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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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60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1
页码: 287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有10个地、市,后合并为9个。其中福州、厦门为设区的市建制,于1953年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并于1980年设立市人大常委会。另外7个地区于1981年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1983年至1997年,三明、莆田、晋江、龙溪、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等地撤地建市,并召开相应的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委会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有10个地、市,后合并为9个。其中福州、厦门为设区的市建制,于1953年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并于1980年设立市人大常委会。另外7个地区于1981年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1983年,三明地区撤地建市,召开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1984年,莆田地区撤地建市,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1985年,撤销晋江、龙溪两地区,建立泉州、漳州两市为设区的市,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1988年,南平、龙岩、宁德三地区联络组改设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1995年1月,南平地区撤地建市,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5月,龙岩地区撤地建市,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至1997年底,全省有8个设区的市建制。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设区的市人大每届任期原定3年,1982年改为5年。市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3~35人。
  1982年,根据《宪法》规定赋予省会城市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授予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组织本级人大代表活动。同时,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对县、乡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进行指导。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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