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人事代表工作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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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93
颗粒名称: 第九节 人事代表工作室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4
页码: 278-2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代表工作、换届选举、立法和执法检查以及人事任免等业务建设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大常委会 研究室

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成立于1996年5月,其业务范围为原办公厅联络处和人事处有关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部分。
  一、代表工作
  代表工作是人大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十多年来,参与起草、修改有关代表工作法规和办法4项:1984年12月《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1986年7月《关于改进省人大代表视察办法》,1988年4月《关于加强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1992年10月《关于实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办法》。按照常委会要求,经常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代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和总结本省各级人大在代表工作中创造的经验与做法,推广代表工作和开展代表活动的典型经验,改变“代表代表,会后就了”的状况。基本做到年度有计划、活动有制度、年终有总结,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
  1.做好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在每一次省人代会召开前,及时发出文件,要求各地根据大会建议议程,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统一视察或专题视察,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情况介绍,使代表了解本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代表议案认真办理,不断改进办理工作方式。从1991年开始,大会主席团交办的议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提高了议案的办理质量。省八届人大四、五次会议,大会主席团共交省人大常委会办理议案30件,全部按法定时间办理完毕。其中,8件立法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4件议案被常委会采纳后,做出决定、决议,其他的立法案列入立法规划。代表们对议案的办理普遍表示满意。
  在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中,严格按《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不断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完善办理工作制度。在大会前,即发给代表议案建议专用笺和大会报告稿,广泛征求代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的意见,提前收集议案建议。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即交有关部门办理。从1990年开始,每年召开交办会议,交办后进行督促检查,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各委员会牵头组织常委会委员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分别对部分承办单位进行视察检查,或召开建议办理工作检查汇报会。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件,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代表;对办理不力和敷衍塞责的进行批评或通报。从初期只满足于书面答复提高到注重督促解决问题,对建议所提问题全部解决、部分解决、正在解决的比例逐年上升,办理质量不断提高,代表的满意率达80%左右。
  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开展代表活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单独编组,或与其他各级人大代表混合编组,推选出组长、副组长。代表小组制订学习制度、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制度、代表活动日制度及活动计划。省直机关的人大代表按口分成5个代表小组,由法制、农经、财经、教科文卫和侨、台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各委员会结合本口的业务和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召开座谈会,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题视察,听取代表意见。代表小组的活动加强了与选民的联系,有效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组织代表视察检查,是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活动。每年在全国人代会和省人代会召开前,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进行一次集中统一的视察。平时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检查,联系和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从1998年开始,编写《代表联络动态》,刊登省人大和各地代表工作、代表活动的信息、经验,以及组织代表开展评议工作的情况,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至1997年底已编印153期。同时,认真接待代表来访,处理代表来信。至1997年底,共接待代表来访56人次,处理来信204件。
  在加强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络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注意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1987年起,乡镇人大普遍设立主席团,配备主席团常务主席。198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经过修改实践,使乡镇人大工作逐步规范。
  3.召开代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1991年召开全省代表工作会议,1996年5月在福鼎市召开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1997年6月在宁德市召开全省人大代表奔小康作贡献座谈会。
  4.做好服务工作,依法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一是努力为代表参加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服务;二是从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代表,对代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三是认真办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回音;四是为代表联系选区的选民或选举单位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在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维护各级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少数地方发生的非法拘禁、殴打人大代表等侵犯代表人身权益的事件。例如对霞浦县人大代表曾李清、莆田县人大代表陈国湾、宁化县人大代表李福生被非法拘禁的案件,对泉州市人大代表吴维香被殴打致伤案等,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对那些妨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要求各级人大要依法严肃处理。例如,对1997年7月3日福州市9名人大代表持证视察鞋城受阻事件,要求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严肃处理,该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查处的决定,责成有关人员向参加视察的代表作出书面检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教育市民增强法制意识,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二、换届选举工作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的《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从1979~1993年,本省县、乡两级同步换届选举共进行5次。1996年,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大首次单独进行换届选举。人事代表工作室作为具体承办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各地选举工作的检查指导,多次到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同时,针对选举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注意先抓县乡的选举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对敏感地区和敏感问题,制定预案,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选举前后社会的稳定。省选举办于1993年编写了《选举工作规程》,把选举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具体落实到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使省内选举工作逐年步入规范化的进程。
  三、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
  1996年5月和9月,根据修改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做好本省《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和《省<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起草了《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修改稿,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和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根据常委会工作部署,结合《代表法》颁布实施5周年纪念活动,首次对全省的《代表法》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采取上下联动、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地自查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派出2个由常委会委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分别对漳州、龙岩、福州、南平市的《代表法》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在执法检查中,重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采取集中座谈与个别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各级代表座谈会,走访部分代表。许多地方还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广泛宣传了《代表法》,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一府两院对《代表法》和代表工作的认识,推动《代表法)的贯彻实施。
  四、人事任免工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人事代表工作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历年工作经验,与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材料格式》,使人事任免工作规范化。提名人机关明确提请任免需要哪些程序,认真为常委会审议提供详细、具体、可靠的考核材料。同时,完善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程序,在分组审议人事任免议题时,请有关部门派员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表决前,任命对象到会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简要述政、述职,让常委会组成人员较全面地了解任命对象,准确行使表决权。1996~1997年,共任命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人员145人次,免职44人次。
  五、业务建设
  人事代表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时效性很强,又相当细致和敏感的工作。人事代表工作室针对事多人少的特点,着重把握四个环节:一是不断完善岗位职责,将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逐一量化和细化,从处长到一般干部,职责分明,目标清楚;二是严格分工,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形成合力;三是长计划短安排;四是实行办公自动化,应用计算机进行代表档案管理、议案建议内容整理和人事任免动向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人事资源的准确性。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领导名单
  主任:陈祖辉*
  副主任:李晓吾 陈起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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