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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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79
颗粒名称: 一、立法工作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269-2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大侨委通过制定侨务法规,保护华侨权益,支持华侨捐赠事业,并参与涉台立法工作,为福建的特殊位置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福建省 华侨委员会 立法工作

内容

根据《宪法》规定的“两个保护”政策和国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方针,省人大侨委于1985年制订立法规划,其立法原则是:立足依法护侨,突出适当照顾。到1997年止,由侨委初步审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侨务法规共4项。针对华侨捐赠管理工作缺乏规范化、强人所难随意伸手、侨捐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挫伤侨心等问题,由侨委牵头组织起草、初步审查,19%年9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这是本省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侨务法规,也属全国首创。该《条例》规定:捐赠自愿,受赠专用,捐赠款物专门管理,捐赠人对捐赠方式、数额、受赠对象有决定权,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权、捐用项目留名纪念权。《条例》颁布后,省内的华侨捐赠事业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保护和支持了侨胞爱国爱乡积极性,使有关捐赠额逐年大幅度上升。
  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侨委牵头组织草拟《实施办法草案》,省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8月29日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该《实施办法》针对性、操作性较强,得到全国人大侨委和兄弟省侨委的好评,也受到海内外侨胞欢迎。中新社以此向国外发新闻专稿,一些国外报刊也予以报道。
  侨委参与《福建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福建省华侨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初步审查工作和《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
  涉台立法到1997年止,经台工委初步审查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有2项。1994年9月16日,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针对福建处于海峡两岸的特殊位置,拓宽法规的适用范围,对在闽投资台胞因业务需要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作出“可以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护照”的规定和“可以投资商业领域”的前瞻性规定,在海内外产生强烈反响,该《法规》的颁行被评为当年福建省十大新闻之一。1996年9月27日,制定《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使台胞捐用管理规范化。此外,还配合法制委参与《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由台工委牵头组织起草的《福建省接收台湾学生的暂行规定》草案,经1997年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一审提请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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