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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节 华侨委员会与台胞工作委员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7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华侨委员会与台胞工作委员会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5
页码:
269-2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与台胞工作委员会负责华侨、台胞相关事务的立法、监督、调查、信访和联系协作工作,以及海外联谊和代表联系工作,为福建省的华侨、台胞事务处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
福建省
人大常委会
华侨委员会
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以下简称侨委)成立于1983年3月,台胞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工委)成立于1991年4月,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下简称侨台委)。侨委成立初期,下设秘书处,1996年增设业务处。
侨台委成立后,从本省是重点侨乡、对台重点工作地区的省情出发,积极贯彻《宪法》第50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规定,并遵照国家对台工作“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总方针,为省人大常委会行使有关侨台方面的立法、监督工作服务。
一、立法工作
根据《宪法》规定的“两个保护”政策和国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方针,省人大侨委于1985年制订立法规划,其立法原则是:立足依法护侨,突出适当照顾。到1997年止,由侨委初步审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侨务法规共4项。针对华侨捐赠管理工作缺乏规范化、强人所难随意伸手、侨捐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挫伤侨心等问题,由侨委牵头组织起草、初步审查,19%年9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这是本省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侨务法规,也属全国首创。该《条例》规定:捐赠自愿,受赠专用,捐赠款物专门管理,捐赠人对捐赠方式、数额、受赠对象有决定权,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权、捐用项目留名纪念权。《条例》颁布后,省内的华侨捐赠事业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保护和支持了侨胞爱国爱乡积极性,使有关捐赠额逐年大幅度上升。
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侨委牵头组织草拟《实施办法草案》,省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8月29日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该《实施办法》针对性、操作性较强,得到全国人大侨委和兄弟省侨委的好评,也受到海内外侨胞欢迎。中新社以此向国外发新闻专稿,一些国外报刊也予以报道。
侨委参与《福建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福建省华侨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初步审查工作和《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的起草工作。
涉台立法到1997年止,经台工委初步审查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有2项。1994年9月16日,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针对福建处于海峡两岸的特殊位置,拓宽法规的适用范围,对在闽投资台胞因业务需要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作出“可以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护照”的规定和“可以投资商业领域”的前瞻性规定,在海内外产生强烈反响,该《法规》的颁行被评为当年福建省十大新闻之一。1996年9月27日,制定《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使台胞捐用管理规范化。此外,还配合法制委参与《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管理登记办法》、《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由台工委牵头组织起草的《福建省接收台湾学生的暂行规定》草案,经1997年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一审提请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监督工作
侨委、台工委为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和实施法律监督服务。凡重要法规出台,都请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法律法规宣传书册,召开侨界人大代表和归侨侨眷座谈会,组织侨务工作者撰写专题文章进行宣传。侨委还与省政府侨办、省侨联联手确定每年9月为侨法宣传月,使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经常化、普及化。省人大常委会5次听取审议省政府或省侨办、省台办关于执法情况的汇报。侨委、台工委每次在汇报前都深入实际,了解侨胞、台胞意见,提出建议,供常委会审议参考;对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在会后检查落实。侨委从1984年起,台工委从1992年起,每年都在常委会统一部署下,组织1~2次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或归侨侨眷、台界人大代表参加的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侵犯侨台胞权益的案例,分门别类,依法提请有关单位查处并跟踪督办。例如1993年2月执法检查中交办的25件归侨案例,有23件得到妥善处理。1996年,在检查基层执法的基础上,对省直涉侨的9个厅局进行检查,督促其建立部门执法责任制。
侨委成立初期,落实城乡侨房政策是侨务工作的重点。侨委把检查落实侨房政策当作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为常委会实施工作建言献策。1984年11月,配合全国人大侨委联合调查本省历史遗留的侨房问题,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华侨委员会主任叶飞,提出从快从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侨房积案的建议,引起重视。同年底,国务院下达了44号文件,要求加快落实侨房政策。在贯彻中,侨委或独立、或会同省政府侨办跟踪调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多次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促进侨房政策的落实。
在常委会领导下,侨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部分老大难案件,帮助13户侨胞落实了政策。如港胞郑瑞卿的原住宅房因错改造后长期被工厂无偿占用,1985年只退还产权未退使用权,郑不顾78岁高龄且患有白内障、心脏病等疾病,7次奔波于闽港之间要求落实使用权,花了3年多时间均未果。侨委多次调查,提出建议,参加当地政府召开的协调会,通过协商决定采取调换产权的办法落实政策。郑瑞卿拿到调换产权的新房后,激动地说:“现在我死也可以瞑目了”。
三、专题调查
14年来,侨台委先后对侨房问题、侨务立法、侨资引进、台胞投资保护、侨台胞捐赠、侨汇收入、华侨农场、工厂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调查,提交专题报告,单侨房问题就提交16份报告,引起省领导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曾先后作过多次批示,对解决侨务工作的突出问题起了促进作用。1986年,针对本省开放初期涉外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滞后、优惠政策不落实而使一些侨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投资积极性受挫的情况,侨委会同省外经贸委开展3次调查,提交本省吸收侨资情况调研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门听取汇报,将调查报告作为《人大增刊》印发省市领导参阅,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侨资企业排忧解难。例如省政府决定对某财团在家乡的第一个投资项目——清华糖厂采取减税让利等措施,使之转亏为盈,该财团投资信心倍增,在家乡增加大量投资。1987年,针对华侨捐赠管理较混乱的现象,侨委经过调查呈送典型材料《侨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亟待加强管理》的报告和附件《爱国爱乡带来的烦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阅后批示:“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省《人大增刊》和新华社内参转载了这份报告。
四、信访工作
为侨台胞排忧解难办实事是侨台委的经常性工作,也是联系群众、了解民意的一个窗口。侨台委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制度。到1997年止,共接待来访1143人次,受理来信2711件。侨台胞上访的特点是越级上访多,复杂问题多,反映执法机关办案不公的多。根据不同性质,对这些信访分别作出处理:一般的转请有关单位处理;比较重要的函请有关部门查处,定期检查催办。有4件侵犯侨胞权益较难解决的投诉则作为典型案例处理,其中2件司法不公的案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法律监督。常委会实施监督的2个错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得到纠正:一是1985年为侨眷外科医生林敬忠纠正了26年的错案;一是为归侨女教师李淑治讨回公道、改判长达13年的继承遗产的错案。1986年,侨委协助因入境洽谈合资事宜被无故羁押的旅美华侨郑某恢复人身自由,使中断的合资谈判得到恢复并很快投产。郑某在美任职的公司总经理亲自到省人大侨委致谢,省长胡平在侨委报送的呈阅件上对此作出批示。至1997年底,侨委共收到侨胞送来的致谢锦旗13面、牌匾5块。
五、“五侨”、“五台”联系协作
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均设有侨台工作机构,有共同的工作对象,但具体分工和职责不同。为了各司其责又互相配合,经省人大侨台委倡议,在省内分别建立“五侨”(即人大侨委、省侨办、省侨联、省政协联络委、致公党);“五台”(即人大台工委、省台办、省政协联络委、省台联、省台盟)定期联系制度,联络、沟通信息,交流探讨涉及全局的共性问题。平时列席对方有关会议,互送文件资料,在工作上密切配合。为避免政出多门,采取了联合组织调查、联合接待等方式,收到较好效果。
六、联系代表
为了发挥侨台界省人大代表的作用,每年组织1~2次代表视察活动。在省人代会召开前夕,侨台委都邀请侨界代表,共议侨情共献侨策,商议向大会提出议案建议的内容。大会期间,侨台委分别邀请侨台界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通过书信联系、登门走访、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对所反映的问题意见,侨台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
七、海外联谊工作
14年来,侨台委先后接待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中的福建籍各阶层人士5890人次。侨台委应邀出访美、德、日等16个国家和地区,参加海外福建侨团的庆典活动和侨务考察。通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团结海外乡亲,了解侨情侨心,为保护侨益、运用侨力创造条件。通过侨台工作架起友谊和联系的桥梁,使所在国家、地区了解福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中外友谊和议会间交往。
侨委、台工委还承办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其他事项,先后召开15次有市县区人大侨委、台工委负责人参加的侨台委扩大会和工作座谈会。侨委还两次承办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在本省召开的全国人大侨委工作座谈会,举办1期全省侨委干部培训班,自编教材以会代训并不定期编印简报《侨台情况》。
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历任组成人员名单
第一任(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主任:王汉杰*
副主任:高诚龙 张荫萍
委员:许可 杨银仙 吴序良 肖永吉 陈其辉 郭舜平
第二任(1988年2月至1993年1月)
主任:黄长溪*(兼)(1988年2月至1989年1月)
王浩*(1989年9月至1993年1月)
副主任:张荫萍
委员:黄广坦* 杨银仙 刘文湖 黄庆云 吴序良 肖永吉
伍向梅(女) 郑永祥 陈贤德
第三任(1993年2月至1998年1月)
主任:王镇辉*
副主任:张荫萍 易百禄* 陈二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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