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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立法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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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562
颗粒名称:
一、立法工作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2
页码:
257-2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经委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拟定立法项目供常委会参考。同时注重做好法规的修改、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法规的社会效益。
关键词:
福建省
农村经济委员会
立法工作
内容
经农经委组织草拟和初步审查、报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项目共37项,其中全省性的法规32项,批准福州市的法规5项。立法涉及种植业、林业、渔业、土地管理、水资源、水土保持、村民自治、少数民族、农村经济等各个方面。至1997年底,除6项法规废止外,其余都在实施。有一些是在全国率先颁行的地方立法,如《福建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在1993年以前,农经委参与制定的法规项目较少,主要有《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试行)》、《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其中1988年和1990年分别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划分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职权范围,规定可以把户代表参加投票作为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解决了村民自治的实际问题,促进村民自治活动在全省迅速展开,农村基层直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1993年后,随着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市场经济法律的需求迫切,农经委以《农业法》为依据,加快了立法进程。自1993年至1997年的5年间制定各类专项农业法规22部,有力地推进农村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在农业体制方面,制定了《福建省农业集体承包合同条例》,确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行为。在农业生产及林产品流通方面,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调动社会力量造林、营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施行后,许多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解决,维护了林区的生产秩序。在农业科技与教育方面,制定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对推广体系建设、推广经费、技术人员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技术推广社会化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规定一部分技术推广人员退休享受100%工资,极大保护了农技推广队伍的稳定性。在农业投入方面,由农经委牵头组织制定《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对省级财政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国有农业企业技改资金所占比例,对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渠道等都作了规定,为确保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扩大农业产业规模起到了重要作用。制定的《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强调了投资围垦的优惠措施,明确了围垦工程管护费用来源,解决了滩涂围垦中资金不足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提高社会力量投资滩涂围垦的积极性,该法规获得较好反响,吸引一些省、市前来考察学习。在农民权益保障方面,由农经委牵头起草并获得通过的《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对有关部门向农民提取费用和劳务的方法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有效遏制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农经委还参与制定全国首例《福建省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权益若干规定》。在农业资源及环境保护方面,为保护本省匮缺的土地资源,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从全省1828万亩(121.9万公顷)耕地中划出1500万亩(100万公顷)作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定《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此外,制定了《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强森林、森林生态、水源等农业资源的保护。15年来,农业立法的逐步完善,使省内农业基础地位得到加强,农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农民权益得到维护,有力促进本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立法工作中,农经委坚持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为指导思想,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拟定立法项目供常委会参考。提前介入具体审查工作,重视调查研究,着重在法规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下功夫,力求解决实际问题,避免部门利益,使农业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为提高法规的社会效益,农经委注重做好立法基础工作和法规的修改、宣传普及工作。(1)每年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局拟订农业立法年度计划;1992、1995年,先后编制两个农业立法划意见,供常委会决策参考。(2)对《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等法规有关条文,代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意见,使执法实践有章可循。(3)汇编《农经法律法规选编》(一)(二)两册,供全省人大和农口及涉农部门人员学习使用。(4)受常委会委托,先后3次清理本省农业法规。1988年,清理1984年以后制定的12个法规,建议修改6项,废止3项;1993年,对1992年以前颁行的法规进行清理,参与修改3项,废止1项;1997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以前的地方法规进行清理,共修改7项。(5)利用全国土地日、世界水日等纪念日和执法检查等时机,开展农村经济法律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十多年来,先后召开50多场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和纪念会等,有效提高了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法制观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上下年限为1930至1998年,全面记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机构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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